《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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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甘教厅发(2000)0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及《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为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从甘肃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出发,调整结构,合理布局。
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五条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并举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八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九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
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必须开设外语课和信息技术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十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四)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
第十三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拟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法人代表、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
(二)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拟设置学校开设专业的社会需求、生源状况、效益预测等情况,以可靠数据和科学论证,证明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拟设置学校的章程。
需要设立学校董事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章程;
(四)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提交当地职业技术教育总体发展规划。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个人简历和鉴定材料;
(六)各专业骨干教师名册;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情况;
(八)开办专业及教学计划;
(九)各专业招生计划;
(十)学校发展规划;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一般为。
"**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上述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审批
第十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厅具体受理和承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资格审查、科学论证,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管理、教学经验的高等教育工作者组成的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设置进行考察评审和科学论证。
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后,委托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审和论证,提出评议报告。
省教育厅审核研究,提出设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批准形式分。
"同意设置"或"同意筹建"。
经论证确实需要,但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以批准筹建。
筹建期为二年。
二年之内仍达不到设置标准者,取消筹建资格。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审批事宜,第二年2月份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在批准后的二个月内,由省教育厅代省政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省教育厅定期对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接受教育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停办。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外与有关单位、个人联合或利用其教育资源举办的二级学院、分院,须按上述有关条款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暂行)
国家教育部教发[xx]41号文
第一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臵、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臵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xx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
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臵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臵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三篇: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的要求附件4: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的要求
1、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者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和发展规划。
其中,可行性应提供建校基础情况、占地面积(要明确区分实有面积和规划面积)、校舍面积(要明确区分实有面积和规划面积)、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图书册数、师资队伍情况等。
申办者还应填写《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附后)。
申请报告和《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均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2、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者的承诺函。
申办者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就此作出书面承诺。
3、资产来源、资产权属、资金数额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公办学校还需由举办者提供经费承诺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
有捐赠性质的校产的,应说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所指说明、函件均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4、拟申办学校的章程及其有效证明。
拟申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如系几个举办者联合申办的,应说明各自投入的资产数额)、性质(系指属于举办者投入还是捐赠或其他性质)等;(4)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
产生及更换、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和更换;(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多个举办者联合申办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原件。
5、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权属证明(在建工程需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近三年购买的主要设备、图书的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拟聘副高以上专任教师名册、教师资格证明、学历证明以及聘任合同或意向书,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
该说明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7、申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还需说明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姓名或开办单位负责人姓名)和拟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任院长、副院长的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本条所指说明应由申办者加盖印章。
8、办学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地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意见。
属省直部门申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无需此意见。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除本要求中明示为原件的材料外,申办者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申办者应当配合。
2、申办者应当对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样表)
申办学校名称:
学校性质:
□公办□民办举办者:
说明。
申办者可在备注栏根据需要增加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篇: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暂行办法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称毕业生,下同)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使他们尽快地适应医疗卫生实际工作的要求,同时使医院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更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毕业生招聘到医院工作,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从报到上班算起,时间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医院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专业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由科室自行安排。
三、医院统一对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由人事科、党办、团委、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科室进行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院规章制度、医疗护理制度、医疗护理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教育。
岗前培训结束由人事科、医务
·1·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科室统一命题对其进行综合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医德医风、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理论、外语等方面。
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半年后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延长半年见习期。
四、医院在毕业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其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不合格,按规定将其退回学校。
三个月内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医院技术委员会确认属在校期间的旧病复发,经医院研究批准退回学校;属新生疾病,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不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六、毕业生见习期间,医院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到有关科室和专业岗位进行见习。
见习内容根据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专业知识和水
·2·平的巩固和提高,有利于思想作风锻炼的原则,进行安排。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到不同的科室和专业岗位见习,有关业务部门要有具体计划和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实际,尊重师长,虚心学习,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科室的各种专业实践和技术革新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熟悉本专业、岗位的"应知应会,全面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对表现不好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据情节轻重,缓期转正定级。
八、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科室,要认真做好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结合思想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有"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
各科室都要安排一位干部分管毕业生见习工作,选派政治
·3·思想素质好、业务知识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不断提高毕业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组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考试,业务科室和有关职能科室写出鉴定材料,填写考核鉴定表。
按规定办理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手续,并载入本人档案。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延期转正定级。
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十、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延长见习期的,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医院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另行安
·4·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对因严重违章违纪而延长见习期,见习期内仍不能认真改正自己缺点错误的,经院办务会研究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五篇: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
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xx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xx〕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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