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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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保证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授权职能部门管理层面。
各二级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集体决策原则。
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需向省国资委报批的决策事项,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2.集团公司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决策;
3.集团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4.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及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兼并重组、改制、发行股票、上市、对外担保、投资融资、国(境)外注册公司、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6.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生产经营目标、人才引进计划、业绩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7.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8.集团公司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职务消费、薪酬分配、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任免和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拨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及后备干部人员的推选建议;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3.向控、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以上重要人事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2.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对外贷款或拆出资金;
4.对外融资租赁(含合同能源管理);
5.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和技术改造;
6.房地产开发和非自用建设工程;
7.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8.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以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对外借款、发行债券;
4.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所属单位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应报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的决策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超越本单位权限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告集团公司领导,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议、董事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决策机构各自职责范围、组成人员、权限、程序、议事规则及监督责任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党委会议。
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委成员、总法律顾问参加。
根据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监事、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董事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总法律顾问参加,财务总监、监事列席。
根据需要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领导人员、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总经理办公会。
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也可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参加。
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采取书面或口头表决方式,其中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直接提出,也可授权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及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并安排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
1.组织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参加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
2.充分协商。
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意见。
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重要人事任免,应先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未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后,应将采纳和未采纳职工意见建议的情况,向职工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准备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在履行决策前程序准备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决策材料。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
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将会议材料提前1至3天送达参会人员。
2.规范组织会议。
会前应书面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半数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会议表决赞成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特别重大事项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3.会上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4.形成会议决定。
(1)凡需以党委会议、董事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领导成员到会,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做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4)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5.备案备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记录人等内容,应由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总体把握决策执行进程和效果。
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带头贯彻落实集体决策。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党组织支持配合,以确保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决策议题的准备和决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
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同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适时组织检查,督办、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集团公司决策的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
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纪委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监事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督促领导班子及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除公司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企务公开或党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积极承办和坚决执行集团公司决策事项的同时,着力加强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依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每年度对所属单位开展巡视、效能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洁从业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廉洁评估;人力资源部作为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定期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进行绩效评估;财务管理部作为对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财务资产管控评估;监察审计部作为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通过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决策流程、决策后评价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促进和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全面有效监控。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参与决策的人员,会上应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规章制度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以权谋私接受不正当利益,对决策和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3.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且能够挽回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纠错改正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6.泄露集团公司决策事项的秘密,或向外提供涉密决策事项材料,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员工奖惩、考核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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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贯彻落实 三重 决策 制度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