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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方案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方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浙江海洋捕捞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方案》如下:
一、我省海洋捕捞业概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2013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555万吨,其中国内海洋捕捞320万吨,远洋渔业40万吨;国内海洋渔船3.7万余艘、远洋渔船420余艘,均占全国总量的1/4左右,捕捞产量、产能居全国之首。
海洋捕捞一直是我省沿海45万渔民、近100万渔区群众赖以生存的支柱产业。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海洋捕捞呈快速发展态势,渔船更新加快推进,生产水平大幅提高,海洋捕捞年产量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00万吨迅速上升并维持在2000年以来的300万吨左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城乡市场供应、致富沿海渔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尽管近年来我们采取了加强资源保护修复、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积极发展海水养殖和远洋渔业等一系列措施,但浙江渔场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危机一直未得到有效化解。
据科研部门相关估测,浙江渔场渔业资源年蕴藏量为400万吨左右,年最大持续可捕量约200万吨。
近5年,我省年平均捕捞量为308万吨,超出最大可捕量的54%,海洋渔业资源长期处于过度捕捞状态,单位渔获量(每千瓦功率年捕捞量)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1.3吨/千瓦,下降到目前的0.7吨/千瓦左右。
浙江渔场以盛产大黄鱼、小黄鱼、带鱼、乌贼等“四大鱼产”闻名天下,而目前渔民只能以捕捞营养级水平更低的虾蟹类、小杂鱼为主,每年要捕掉70万吨只能做饲料的小杂鱼和30万吨虾籽(合计100万吨)。
按渔民的话说,过去是“春天黄鱼咕咕叫,夏天乌贼晒满礁,秋天虾儿到处跳,冬天带鱼整网吊”,现在是“带鱼象筷子、鲳鱼象扣子,黄鱼难见踪、乌贼快绝迹”,鱼越捕越小、越捕越少,面临变为无鱼可捕的“死海”危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造成浙江渔场渔业资源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捕捞产能严重过剩。
目前,我省有各类海洋机动渔船3.7万余艘,功率达400万千瓦,大大超过资源承载力,加上渔具渔法不科学、渔民生产不自律、部分地区执法不力等,导致渔民捕捞大小统吃、“赶尽杀绝、断子绝孙”、令人发指。
捕捞产能严重过剩已成为目前浙江渔场资源持续恶化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也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捕捞1.2斤鱼要消耗1斤油)。
二是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
油补政策简单按功率大小进行补助,与渔业资源保护相背离,迅速冲垮了2002年以来形成的减船转产良好局面(2002年起我省率先实施了海洋捕捞减船转产政策,到2006年共减少渔船4400余艘、上缴功率指标43.8万千瓦),进一步激发了新一轮造船热情,吸引了工商资本的大量涌入,既给海洋捕捞产能控制带来极大压力,同时也蕴藏着泡沫破灭的巨大风险。
三是资源人工修复力度不足。
增殖放流是目前国际常用的人工干预修复资源种群的有效手段,但因受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目前的放流数量、放流规格均无法满足资源恢复需要,如商品规格大黄鱼(250克以上/尾)新增1000吨产量,需连续3年每年补充苗种8000万尾,而目前实际仅放流800余万尾/年,难以起到良好效果。
四是海上污染影响加剧。
陆源排放压力仍居高不下,每年我省6条主要河流向沿海输入COD约200万吨,石油类污染物0.3万吨,近海赤潮依然多发;再加上日趋增加的滩涂围垦、海底管线以及繁忙的海上交通等,对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造成重要影响。
五是执法效率不高。
由于管理体制导致的目标价值取向不同,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以罚代管,甚至陷入了法不责众的困境。
六是管理能力和水平不适应。
面对海洋捕捞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由于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尤其是资源监测调查工作缺失)、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技术装备较为落后,收效甚微,渔业资源管护与渔区社会稳定、渔民持续增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东海无鱼”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隐患。
无鱼可捕,将使数十万传统捕捞渔民陷入生活困境;因大造渔船带来的民间巨额借贷债务纠纷,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将直接影响国家对我省用海项目的审批;渔业资源一旦陷入不可逆的衰退态势,将祸及子孙后代。
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尽快扭转当前这一被动局面。
二、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遵照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总体部署,以推进海洋强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振兴浙江渔场为目标,以“打非减船”、修复资源、强化管理为重点,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改革创新、联动推进,全面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使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基本相适应,重振“东海鱼仓,中国渔都”风采,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捕捞渔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重点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减船转产、生态修复、基础能力提升、海洋意识强化等五大行动,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科学利用、依法管控的长效机制,实现浙江渔场全面振兴,为加快海洋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三五”分阶段目标是:
2013年,按照严禁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全省统一行动,对涉渔“三无船舶”和违法违规渔船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打击一批、转化一批、规范一批;有效遏制非法捕捞,有效遏制捕捞能力无序增长,有效遏制渔业资源恶化态势。
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和前期工作,为实施修复振兴计划夯实基础。
2015年,基本杜绝非法捕捞,研究推进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产、退出机制,力争全省海洋捕捞能力比2013年有一定数量的减少。
基本划定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建立保护制度和措施;3年累计增殖放流水产种苗30亿尾(粒),浙江渔场资源水平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末的水平。
2017年,基本建立渔业资源科学利用、依法管控的长效机制。
资源与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建成,渔船、渔民服务管理智能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立。
5年累计新建3个海洋保护区、9个产卵场保护区、6个海洋牧场,增殖放流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受精卵)、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厚壳贻贝等苗种70亿尾(粒),资源有效修复,浙江渔场资源水平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海洋捕捞与资源保护步入可持续发展良性轨道。
三、重点行动
(一)“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1、打击非法新建(改造)渔船及涉渔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打击非法建造渔船(具)。
对违法建造、更新、改装渔船,制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严处。
——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对捕捞生产中违反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渔具渔法、渔具携带数量、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一律依法严处。
——打击涉渔非法购销活动。
对非法购销幼鱼以及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水、供冰、代冻的,一律依法严处。
2、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整治。
——新造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拆解。
根据“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对2012年9月30日后新建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拆解。
——现有船长12米及以上的涉渔“三无”船舶基本取缔。
对全省现有船长12米及以上的涉渔“三无”船舶(约2400多艘),凡查获在海上作业的此类船一律没收拆解,在港停泊的拆除捕捞设施并没收渔具。
按照分类处置原则,计划2015年底前,基本取缔海上非法生产。
——现有船长12米以下的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到位。
全省现有船长小于12米的涉渔“三无”船舶(约9000多艘),对符合条件的(传统渔民拥有、作业方式对资源杀伤较小、安全适航等),一律转入乡镇监管;不符合的,依法查扣、限期整修或报废。
计划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3、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
——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对全省“船证不符”的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查处擅自更换渔船主机扩大主机功率、变更船舶主尺度以及套用原船证书新建或购置渔船等违规行为。
——规范海洋渔船船名标志标识。
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统一全省海洋渔船命名、统一船名标志格式、统一涂刷位置,无船舶标志的船舶,限期整改到位。
对全省纳入海洋渔船管理数据库的渔船,统一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纳入渔船检验部门年度检验。
4、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整治。
——严控陆源污染超标排放。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陆源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加大对入海排污口监测管控,逐步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装置,强化排污口在线监控;推进涉海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涉海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严控沿海水产养殖污染。
对沿海主要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容量调查,确定适宜的海水网箱投放数量,控制近岸养殖规模;推广10万亩以鱼贝藻为主的生态养殖模式,开展30万亩集约化养殖(温室、大棚、高标准池塘等)排放尾水的洁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严控海洋船舶油类污染。
按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范要求,加大油污排海执法检查力度。
对大于或等于400总吨位的船舶,一律要求配置滤油设备;对小于400总吨位的船舶,要求设置油污水舱(柜)或配置滤油设备。
切实减少船舶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百万千瓦减船转产”行动。
以拖网(含拖虾)、帆张网(含深水张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网)等严重破坏资源的作业类型渔船为重点,大力开展“压产能、转作业、推转产”工作,切实压减海洋捕捞强度。
1、压产能。
——控制新增海洋捕捞渔船。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3〕11号文件精神,严格限制建造、更新拖网(含拖虾)、帆张网(含深水张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严格限制从省外购入、租用各类渔船。
——控制商业捕捞许可份额。
按照以资源量确定可捕量的原则,以县为单位,严格控制商业捕捞许可,统筹推进海洋专业化捕捞和资源有偿使用。
此外,在保障生计渔业的同时,引导鼓励生计渔民退出捕捞。
——控制海洋捕捞入渔劳力。
加强海洋捕捞准入管理,渔船船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
2、转方式。
——从资源杀伤大的作业转向生态友好型作业方式。
引导拖网、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改为钓、笼、刺作业。
——从国内海洋捕捞转向远洋渔业。
鼓励国内捕捞渔船提高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3、推转产。
加强教育培训,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引导扶持捕捞渔民转产从事水产养殖、栽培渔业及渔家乐、水产品加工流通等产业。
(三)“生态修复百亿放流”行动。
1、加强伏季休渔管理。
完善休渔禁渔制度,严管禁渔区,确保伏休时期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2、加强海洋渔业生态环境保护。
计划5年新建3个海洋保护区、9个产卵场保护区,全面保护浙江渔场“三场一通道”。
3、大力开展海洋牧场建设。
依托浙江岛群优势,在全省沿海建设6个各具特色,集渔业资源保护、农牧化养殖、海上休闲游钓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牧场,通过鱼礁投放、藻场建设、底播贝类等手段发展栽培渔业,并保护和改善海洋生物的多样性。
4、加大增殖放流力度。
全面开展大规模增殖放流行动,采取政府主导、义务放流、慈善放流相结合,计划5年合计增殖放流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受精卵)、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厚壳贻贝等苗种70亿尾(粒)。
5、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模式。
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加强禁渔区、禁渔期、各类保护区执法检查,加大对入海污染物偷排、超排行为的查处力度。
探索专群结合管理模式,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支持海洋环保志愿者组织、“捕鱼人护鱼队伍”等建设,形成行政部门执法、技术部门指导、捕捞渔民协管、社会公众参与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四)基础能力提升“百船千名”行动。
1、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加大整合力度,充实完善渔政执法力量,执法机构、人员配置与承担的任务以及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相协调,探索建立部门协同、省际联动的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上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建造一批执法船艇,建设一批渔政码头、扣船所,更新一批执法车辆及设备,以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切实解决基层县(市、区)力量不足、队伍老化、装备落后等问题,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2、完善捕捞管理相关制度。
完善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强对禁用渔具的检查;规范渔船船员准入制度,提高入渔劳动力素质;建立渔获物进场交易查验制度,加强对幼鱼比例的控制,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3、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设完善渔船电子标识和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全省2万余艘海洋渔船分期安装电子标识,拓展渔船预警提示、指挥平台实时监控等功能,达到实时在线智能管理。
开展渔船交易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规范渔船流转,实现所有渔船进场交易。
4、建立渔籍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渔民、渔船普查工作,查清涉渔从业人员结构、渔船股东构成及外来劳力雇佣等情况,建立登记制度与数据库,实施分类管理,为渔业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5、建立常态化的渔业资源调查制度。
建立渔业资源与环境调查队伍,完善监测站网,开展常态化的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预警预报,实施不定期发布制度,为资源保护修复提供决策支撑。
(五)“海洋意识强化百千万”行动。
1、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洋的了解,树立和强化海洋意识,积极开展在校中小学生的海洋知识教育,推进“海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
选择100家涉海企业、科研院所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建立“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建设100支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
2、加强从业人员法规宣传,推动100家企业、1000名船老大发起自律规范倡导,“守法经营、守法捕鱼”;
3、组织发展1000名市场监督员、10000名义务宣传员,加强对幼鱼比例、网目尺寸的社会监管。
4、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在沿海各县(区)设立水生生物放生区,形成全社会“爱护海洋、保护资源”的氛围,为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暨“一打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任组长,省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把修复振兴行动目标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沿海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力推进,确保目标到市县,任务到乡镇,落地到村(船)。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群体事件进行研判,制订应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确保行动的有序平稳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法规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效规范各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梳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标准,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与政策措施。
各地要规范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细化分类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制订“一打三整治”行动方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法制、行政、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为行动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完善政策支撑。
积极争取国家油补政策调整完善试点,统筹资源保护、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产业发展等要求,研究制定包括油价补助、政府赎买、转产补贴、产业扶持等促进“减船转产”的一揽子政策,分类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整合专项资金,保障专项执法、减船转产、增殖放流等经费。
创新和完善金融、税费等政策,对遵规守法企业、船东和渔民,建立红名单,给予重点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规将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要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税费优惠等措施,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渔民社会保障政策。
调整完善渔业资源费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
积极支持企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爱心认捐等形式,开展“小鱼治水”、“小鱼放生”、“小鱼归海”等公益活动,建立政府放流、义务放流、慈善放流相结合的水生生物养护投入机制。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新闻宣传与舆论监督力度,沿海市县要广泛开展“东海无鱼”的危害性、严重性、修复振兴的紧迫性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修复振兴计划的重大意义,将宣传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渔民群众真正明白这项行动是党和政府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惠民利民之举,提高主动参与支持修复行动的自觉性;要及时报道行动情况,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修复振兴行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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