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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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服务工作和交易现场管理,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使用和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入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指导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监督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评标现场的行为。
责。
第四条交易中心实行项目专人责任制,专人负责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相关资料归档及相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标项目各个交易环节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
第二章开标准备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打开《招
标议程安排表》约定的开标室,开启电源、照明、音响设备,为举行开标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刷卡签到,开启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作好项目开标前准备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监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佩戴工作牌进入开标室。
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应当是《招标审核备案表》备案的项目人员;进入开标室的投标人应当是招标项目的投标IC卡持卡人,非持卡人禁止入内,但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特定参会人员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会场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刷卡签到;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解决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议程安排表》指定的地点,提前进入开标会场,进入开标会场应当及时递交投标文件,经招标人检查无异议后,刷卡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引导项目参与各方在指定位置就坐,维持开标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
严禁投标人在开标会场持投标文件观望。
第十二条招标人、监督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进入开标会场应当及时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确实需要使用通
讯工具的,应当使用开标会场提供的专用录音电话。
第十三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将通讯工具放入电子储物柜,佩戴工作牌由项目负责人带领进入开标室。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业务系统提供的电子时间为准。
第三章开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不得随意缩减、简化开标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开标顺序。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疑议或异议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张、要求和申诉,并由招标人作好书面的会议记录:
(一)、属于招标文件条款释疑、招标程序解答、招标疑问解释的,由招标人负责解答。
投标人对招标人解答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质疑、投诉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二)、属于投标文件有效性评审、评分定性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解答,招标人应当作好书面会议记录。
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委员会解答仍有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质疑、投诉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开标现场不再作进一步解释;
(三)、属于开标程序方面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人认为第十六条所指相关人员意见、决定不妥或认为有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改正;监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详细记录开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越位发表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讨论。
第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过程中可以就有关疑问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向疑问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或直接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解答。
项目负责人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解答无明确把握的,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负责解答,分管领导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评标准备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评标法、综合评标法评审的招标项目,开标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进行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议程安排表》约定的时间,持《抽取评标专家授权书》和身份证到达评标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对到场的评标专家进行身份确认,对招标人委派的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评标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无工作牌的人员禁止进入评标区。
投标人因评标需要进入评标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投标人身份(投标IC卡持卡人或招标文件约定的特定人员),引导投标人至指定的评标室或答辩室。
第二十四条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评审的,监督人应当在指定房间进行独立编号。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所有投标文件送达指定评标室,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摆放投标文件、评分表格、纸、笔等评审工具。
第五章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程序主持评标会议,不得随意缩减评标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评标
顺序。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评标区的管理工作,招标人负责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在项目评标活动完成前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
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监督人批准后方能离开。
评标专家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项目负责人应当全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扰评标专家评审活动,不得随意向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或指使评标专家不公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求指定参与方解释或解答的,只能由指定参与方进行解释或解答,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提出澄清建议,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主任评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议的澄清要求引导招标人至答疑室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澄清,但招标人的澄清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澄清内容负责。
第三^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提出澄清建议,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主任评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议的澄清要求引导投标人至答疑室进行书面澄清,但投标人的澄清内容不得增减、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完成书面澄清后,应当及时退出评标区。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需要项目负责人提供咨询服务的,项
目负责人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或直接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解答。
项目负责人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现场解答无明确把握的,向分管领导请示,
由分管领导负责解答,分管领导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循客观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评审顺序逐项完成项目评审,对个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评标专家完成评审后应当及时将评分表递交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签名确认后的评分表,经复核出现算术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提交的评分表进行算术复核,对经复核的评分表承担最终责任。
评审项目全部完成后,招标人负责进行核算、统计、排序等工作,并对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发现相关人员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及纪律等行为应当及时指出,要求立即改正,作好书面记录并向分管领导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违规人经指出后仍然拒绝纠正的,项目负责人有权暂停开标评标活动,作好书面记录,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和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全过程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全面、真实的掌握项目开标评标会议情况,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开标现场的,应当向分管领导请示,按照要求安排好接管人员后方能离开。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确保交易参与各方的行为符合交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异常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交易中心领导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也可以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
采用事后监管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约定重大事件和异常情况报告方式和渠道。
监督机构在接到交易中心递交的异常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处理,予以回复。
第六章定标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公示评标结果。
其中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当场向所有投标人宣布评标结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不直接向投标人宣布评标结果,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但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评分汇总表所有信息。
第四十条开标评标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完整的收集、保存项目招标投标资料,不得随意借阅、查看、复印、外借,对招标项目资料归档前保密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招标项目因公示期内发生投诉现象,行政监督部门需要查阅的,应当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用途、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作好登记备案后,交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查阅,查阅完成后,及时圭寸存。
第四十二条招标项目因公示期内发生投诉现象,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复印、外借的,应当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用途、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作好登记备案后,分管领导签字加注意见,经交易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复印、外借,项目负责人应当作好外借资料的归还跟踪工作。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招标项目公示期结束且无投诉事件发生的条件下及时完成中标通知书的确认工作。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公示期内接到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书面函的,应当交由交易中心办公室收文,原件归入投诉项目档案,并暂停中标通知书确认工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投诉处理工作后,应当向交易中心发出发放中标通知书书面函,项目负责人接到书面函后,应当交由交易中心办公室收文,原件归入投诉项目档案,在确认无异议后及时完成中标通知书确认等后续工作。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文件;按《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未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七章诚信考核
第四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招标代理在开标评标活动的中的诚信行为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客观、公正的对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到每个扣分项都有明确的违规记录或扣分说明。
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考核完成后应当交由招标人签字确认,并将考核表复印留档,原件移交诚信考核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对诚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向招标代理解释扣分原因和处理依据;
(二)经解释仍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处理;
(三)分管领导协调无效的,分管领导向交易中心主任和考
核管理部门汇报,由交易中心和考核管理部门联合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八章评标专家考核
第五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和评委抽取人员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和评委抽取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到每个扣分项都有明确的违规记录或扣分说明。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和评委抽取人员应当在开标评标现场及时考核,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并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投入收集箱。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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