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守则中职教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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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守则中职教学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金博)中专院校
学生守则
1、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
2、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立志成才,献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5、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助人为乐。
6、讲文明礼貌,讲卫生,保持仪表端庄,不参加违法违纪、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7、实事求是,正直谦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维护公共秩序,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8、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自理生活。
9、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10、服从管理,磨炼意志,一切行动听指挥,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犯有错误的违纪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批评教育包括:
1、个人思想教育;2、全班点名批评教育;3、全校通报批评教育。
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个人思想教育。
初次迟到、早退、说粗话、吹口哨、男生留长发、穿奇装异服、公共场所穿背心和拖鞋、衣冠不整、不按规定在校园内行走、不关水龙头、上课随意出入教室、不交作业、校园内疯笑追打或高声喧哗、起床不叠被子、乱放物品、不在指定的地方晾衣物、责任人不按时熄灯、不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不合格、内务不合格、不守课堂纪律被老师点名、未按时归寝、上课铃响后在寝室逗留。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行全班批评教育。
再次出现第三条情形之一者、有碍老师教学的言行、就寝时间内讲话、乱倒脏物脏水、乱吐口水口痰、不在指定地点就餐、初次缺席旷课、集合时逗闹谈笑或吃东西、或看书刊、故意乱挤、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参加早读、乱扔果皮纸屑、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室、敲打碗筷、给他人起绰号、损坏花草树木、乱张贴标语口号、浪费粮食水电、首次不按规定午休、晚宿迟归、平时请假不按规定(一天以内)。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行通报批评教育。
再次出现第四条情形之一者、乱涂乱画、乱刻乱踩、说假话、与老师诡辩、惹事生非、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不在规定地方大小便、归宿假后推迟返校一天内而请假不规范。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再次出现第五条情形之一者;
2、吸烟或酗酒;
3、平时考试作弊;
4、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观看黄色书刊或浏览黄色网页;
6、赌博;
7、旷课5~10节;
8、私自留宿同性或不回寝室住宿;
9、经常不参加劳动,不服从班主任或班干部安排;
10、私藏管制刀具。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再次出现第六条情形之一者;
2、顶撞教职工或欺负弱小;
3、耍流氓行为,或恶语伤人,或侮辱他人人格;
4、期中考试作弊;
5、私拆他人信件或偷看他人日记;
6、私自下江、河、塘、湖洗澡;
7、旷课11~20节;
8、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私拿别人东西;
9、打架(未伤)。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再次出现第七条情形之一者;
2、谈恋爱经多次教育不改或欺辱女生;
3、期末考试作弊;
4、打架(双方轻伤);
5、翻越围墙、门、窗出入校园;
6、给他人作伪证或窝赃销赃,行骗或偷盗;
7、提供赌具赌资或教唆他人违纪,在网吧、游戏厅等地通夜不归;
8、旷课21~34节;
9、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再次出现第八条情形之一者;
2、聚众斗殴或打架(伤势较重);
3、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对揭发、检举人威吓或打击报复;
4、进入异性宿舍;
5、旷课35~40节;
6、传播、贩卖黄色书刊、书画、录音录像带或聚众观看;
7、参与流氓、抢动等团伙或巧立名目向他人索取财物;
8、人为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
9、顶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代考。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再次出现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2、侮骂教职工管理人员;
3、打架(重伤)主要责任者或打架后报复;
4、集体预谋作弊为首者或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5、拖欠学费;
6、累计旷课40节或未请假离校一周者;
7、晚归越墙入校或越窗入室之夜,宿舍楼有盗窃等异常事件发生;
8、人为破坏公物在100~300元;
9、酗酒闹事或打群架主谋主凶;
10、留宿异性,未经学校及家长同意在校外寄宿一周以上者。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及勒令退学处分后又构成违纪处分者;
2、受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构成严重违纪处分者;
3、受一次记过以上处分后又构成严重违纪处分者;
4、人为破坏公物在300元以上者;
5、教唆他人参与打架,造成较大影响者;
6、违反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7、结伙外逃者,长期抗拒学校管理者,家长、学校未同意而长期在外寄宿者;
8、抢劫他人财物者;
9、殴打教职工或学校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
10、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与校外人员交往不当影响极坏或恋爱越轨者。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二至三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包庇同盟者;
2、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3、故意破坏公物者;
4、晚归越墙入校,私自外宿者;
5、聚众斗殴者。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宽(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2、主动揭发检举违纪行为有功者。
第十四条凡受全班点名批评教育以上处分者,必须写出检讨;受全校通报批评教育以上处分者必须写检讨和参加周末整训。
第十五条处分报批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违反者由班主任签字后交院长将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科核实审批;
2、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保卫干部拟好材料,违纪者及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科核准,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受处分后,思想明显进步,表现良好,可按下列程序撤销处分。
1、受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满半学期、记过以上的处分满半年后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减轻)处分;
2、申请撤销(减轻)处分程序:
本人申请、填表→班主任意见→宿舍管理老师意见→学生科意见→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对几个有关处罚问题的说明:
1、凡受纪律处分而未被撤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和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
2、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除按有关条例处罚外,学校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本处分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4、毕业前一个月仍未撤销处分者按品德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
5、对因清洁卫生、抽烟、赌博、盗窃、故意损坏公物、打架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处分档案管理
1、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均应出示处分书面材料;
2、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存入档案,如果表现好,撤销处分后将处分材料取出档案;
3、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将其决定通知家长;
4、凡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办理手续离校,如不按期离校,将由院方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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