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技术需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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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需求书
第七章技术需求书
第一部分概述
(一)相关背景信息
截至2015年底,京津冀地区共有机动车2621.38万辆,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分别为557.04、285.90和1778.44万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28%;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474.35万吨,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分别为70.76万吨、55.92万吨、347.67万吨。
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源解析结果显示,北京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放为污染物首要来源,占比达到31.1%;天津、石家庄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放占比相对较小,分别为20.0%、15.0%,在各类污染源排放分担率中排第三、第四位。
机动车已成为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
2016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加快区域内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关于印发<京津冀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工作方案>和<京津冀汽车电子标识试点技术方案>的函》提出京津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省际卡点识读基站建设,组织开展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禁行和限行区域的识读基站建设。
《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提出,2015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推行遥感监测法,将排放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二)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1、建设目标
建设城市机动车国家遥感监测信息联网系统,接收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平台数据,实现“2+26”城市机动车排放数据统一采集与发布,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撑,进而为建设全国机动车排放监控网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
基于环保专网、已有数据传输与交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遥感监测点位数据和视频信息,本项目重点是实现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和山西“2+26”城市遥感监测平台数据的接收、质控、展示、分析、预警。
具体内容包括:
1)地方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联网接收建设要求
2)国家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数据库
3)管理端遥感监测信息应用建设要求
4)移动端遥感监测信息应用建设要求
5)系统集成建设要求
第二部分整体设计要求
(一)系统建设框架
本项目系统框架应按下图所示进行建设:
项目总体框架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建设是承载本项目的基础,具体包括主机、存储、网络及安全等基础软硬件设施,基础设施不在本项目建设范围之内,不再赘述。
2)数据接收层:
接收全国各省市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平台数据资源,并实现数据质量控制。
3)数据资源层:
通过对机动车排污监控数据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的机动车排污监控数据库,提升机动车监管能力,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应用支撑层:
依托GIS服务、报表服务、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服务,为国家遥感监测信息联网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成熟、稳定的支撑。
5)应用层:
通过地图监测、实时监测、统计分析等功能建设,实现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机动车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6)标准与规范体系:
贯彻落实统一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在本项目各个环节中的基础支撑作用,规范当前和以后的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7)安全保障体系:
制定安全策略和采取先进、科学、适用的安全技术,对本项目系统实施安全防护和监控,基于已有的安全认证体系,为本项目建立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
8)运行维护体系:
制定运行维护方案,规划运维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制度、组织、流程及技术服务平台组成,涉及制度、人、技术、对象四类因素。
(二)项目开发要求
1)符合规范体系建设要求,本项目软件开发应在国家遥感监测信息联网规范侠进行设计与开发,以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
2)系统应设计为不依靠特定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访问数据库使用标准的SQL语言和函数。
3)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和开发方法,建模和编程。
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分析,建立系统分析模型和设计模型,确定业务对象的静态关系、状态变化和相互作用关系。
4)采用B/S应用结构,系统统一部署,各级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业务应用和利用资源,同时提供辅助的离线工具帮助地方对基础数据进行数据规范和数据文件加密。
5)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SOA),为适应后续的能力建设,采用基于面向服务的思想进行业务建模和构架业务流程,系统各功能单元通过定义好的接口进行操作,保证系统的松耦合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系统开发的可重用性和对后续系统建设的兼容。
6)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报表工具,实现对机动车数据的直观化展示和动态调度。
7)数据交换服务除采用环保专网交换平台外,还应单独开发基于消息中间件的批量数据交换服务,至少应支持2+26个地市同时进行批量数据报送。
(三)运行环境要求
支持操作系统WindowsServer、Linux;
可运行在Oracle、SQLServer等主流数据库系统上;
采用Java开发时,可运行各类J2EE中间件上;
支持GIS平台。
(四)整体性能要求
用户界面友好,功能指向清晰、输出方便,图表生成美观,检索、查询简单快捷,并具有灵活的可扩充性和高度的可配置管理性。
系统登录时间和各业务模块启动时间不超过3秒,系统平均响应时间小于3秒,单用户访问响应时间小于2秒,100个用户并发访问平均响应时间小于5秒;复杂查询和统计的平均响应时间要求小于8秒。
根据系统实际应用,要求系统能够支持100个用户的并发访问,并可以支持200用户在线系统访问。
系统应7×24小时的连续运行,平均年故障时间:
<1天,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30分钟。
(五)系统安全性设计要求
本期项目应充分考虑用户认证和管理系统安全机制,用户应统一管理,充分考虑后续项目的开发,与已有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集成,实现用户单点登录。
第三部分建设任务
1、地方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联网接收建设要求
通过环保专网上的数据传输与交换平台,完成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的数据及时同步,将同步数据采集到机动车排污监控数据库中,同时,实时了解数据接收情况。
需要交换的数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监测点位信息、车辆数据、遥感监测数据、交通流量信息、设备自检和设备检查信息等。
同时,以可视化大屏方式对数据分析,直观了解各个地市数据上报情况,同时开发数据质量功能实现对交换数据质量的控制。
2、国家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数据库建设要求
遵照机动车相关标准规范,实现对接收数据和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机动车车辆数据、遥感监测数据、一致性检查数据、定期检验数据的集中处理与存储,以车辆为单位建立环保档案,并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建立相应主题数据库。
3、管理端遥感监测信息应用建设要求
3.1、实时地图展示功能建设要求
支持以地图方式,准确展示联网接收的遥感监测点位位置分布、点位运行状态、遥感监测结果数据、交通流量数据,并能以可视化图表形式多角度展示监测点位数据总量;支持监测点位监控视频的调取。
3.2、实时列表展示功能建设要求
支持以列表方式,展示所有监测点位机动车遥感监测车辆情况、排放超标车辆情况,并能以可视化图表形式多角度展示监测点位数据总量。
3.3、区域遥感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建设要求
支持基于各省市车辆数据、遥感监测数据,以可视化图表技术,对省市一段时期内遥感监测总量、超标总量等数据统计分析,全面掌握全国遥感监测工作总体情况。
4、系统集成建设要求
与现有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平台集成,实现数据集成和系统集成,形成统一信息存储管理、共享、利用,实现平台统一管理与使用。
数据集成: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平台为本项目提供机动车核心数据内容,实现本期数据与已有数据的联合查询、分析。
系统集成:
本期系统要使用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已有开发进行开发,本期新开发功能要与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平台进行集成,实现统一用户登录,同时界面风格要与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平台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项目实施、质量保证与验收
(一)项目实施
1、项目计划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计划要根据系统的特点和要求确定。
计划应包括时间安排、人员投入等。
2018年7月30日之前完成需求调研与系统详细设计;
2018年8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开发、调试及试运行工作;
2018年9月15日之前系统联网运行调试,,实现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联网传输,并通过初验;
201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验收。
2、项目实施要求
(1)提供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开发技能的项目小组,全过程实施开发工作;
(2)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管理办法;
(3)提供详细的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说明书;
(4)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档管理,应提供周报、月报;
(5)项目实施中要引入风险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
(6)投标方有义务接受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聘请的项目专家组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质量保证要求
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的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计划主要是软件开发质量保证计划,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写质量保证计划,对所开发的应用软件规定提供各种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以保证所交付的应用软件能够满足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中规定的各项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系统的各项具体需求。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投标方有义务接受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聘请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投标人应提供在通过采购人终验后两年售后维护服务。
(三)系统测试
1、投标人必须制定系统整体的测试方案,保证系统风格与界面统一,保证各系统联接正确,数据传送正常;抽检程序的内部编写情况无误。
2、测试方案分单元测试、边缘测试、整体测试
3、任何测试必须使整个系统完整通过,不允许部分验收。
如果15天内测试不通过,有权停止验收并拒收该系统。
4、根据需要,投标方部分或全部软件系统需接受第三方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进行整改。
(四)工程验收
1、验收要求
(1)投标人在验收之前必须提供给业主详细的验收方案报告和完整的文档。
文档主要包括:
《需求分析报告》、《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安装部署方案》、《开发测试报告》、《上线试运行计划》、《用户手册》等。
(2)投标人必须书面通知业主所完成的工作和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种类及验收开始时间,此通知书需经业主认定后方可执行。
(3)验收组织:
成立由系统开发项目验收小组、开发商以及其他人员(有关部门、技术顾问、其他开发商)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
(4)项目初验之前必须完成安装、培训及试运行,并有用户的使用报告,项目终验之前必须完成初验整改。
(5)所有的技术文件必须是中文书写。
2、验收标准
投标人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系统的安装、运行、使用、测试、诊断和维修的技术文件。
投标人必须移交软件全部源代码,验收时的系统应是业主独立编译完成的系统,该系统在独立的环境中编译、配置、搭建。
投标方有义务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投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以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软件系统验收要依照以下要求全面组织验收。
(1)系统实用性:
项目验收最关键的指标,检查系统是否符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并前瞻性地提供未来接口。
(2)系统稳定性:
软件运行异常处理和正常运行情况。
(3)系统可维护性:
应用系统软件管理与维护、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以及数据库备份、应用系统备份,灾难事件处理与解决实施方案等。
(4)系统文档:
验收文档是否齐全、规范、准确、详细,主要的文档包括:
需求分析报告,框架设计报告,数据库物理及逻辑设计报告,详细设计报告,编码规范及技术选型报告,测试报告,系统部署和发布报告,集成方案,软件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方案和操作文档等。
(5)系统灵活性:
系统是否方便客户进行维护;系统是否在先进性的基础上具备未来升级和可扩充性;是否利于系统平台迁移和部署等。
(6)系统可操作性:
界面是否友好性;是否实现傻瓜化操作和智能化数据检索功能。
(7)系统安全性: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如软件方面的安全防范(加密措施、相关认证、数据库安全防范)。
(8)其他验收标准:
其他的与本系统相关的验收标准。
(五)产权
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要求,为了便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在系统验收时,中标方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供所有系统开发源代码,对于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业务相关的技术及该软件源代码,未经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允许,投标人不向第三方展示或提供,不得用于商业行为。
(六)相关培训
项目相关培训要求包括:
1.有责任完成对软件系统的培训工作,包括业务系统培训、技术人员培训。
1)业务系统培训:
是指为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相关人员提供开发的应用系统使用培训。
由投标方人员负责编写培训材料,此类培训参加人数不限。
2)技术人员培训:
是指为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相关技术人员提供开发的应用系统维护培训,包括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
现场培训指在软件调试、故障处理过程中,对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人员进行实际的操作和故障处理培训。
整套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的人员进行一次现场培训,讲授说明软件的安装、使用和应该注意的事项,使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能够尽快地熟悉软件的功能、性能和掌握系统维护知识。
2.对于所有培训,必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相应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教员应至少具有二年的教学经验。
培训所使用的语言和教材必须是中文,否则必须提供相应的翻译。
每次培训后,须提供培训效果与用户满意度证明。
3.根据本项目需求,列出系统正常运行、管理和使用所需要的培训,包括(不限于):
1)培训的类别
2)培训人员和人数
3)培训的详细课程
4)培训方式
5)培训场地安排
6)培训设备安排
7)培训教材安排
8)培训时间与班次安排
9)采集培训现场图文资料存档
根据要求制定出培训方案,列出培训内容详细表。
(七)保密协议
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包含且不局限下述内容:
不透露招标人及招标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
不透露招标人系统的配置、设置及其他与系统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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