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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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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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因为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升,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注重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防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动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使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作者认为,执行难是指因为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水平、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因为被执行人无执行水平,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有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水平,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很多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实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注重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但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持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
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点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绝大部分,此类案件持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持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即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很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很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增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1%。
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
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
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
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
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
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水平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
执行难问题的存有,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持续实行投诉、上访。
据统计,20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相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很多;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
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协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
不过,“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实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缺失。
当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合,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很多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理解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实行救济和解决。
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
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点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实行。
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相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
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相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当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增强与改进。
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
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很多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
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
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所以,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有差别。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水平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当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能够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水准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表现出严重的滞后。
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
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合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领导干部理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准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准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但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使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
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准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动作用。
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实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增大法制宣传力度。
法院也理应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增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展开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增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理解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
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增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理应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
三是持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
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
四是继续增大执行工作力度。
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升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
五是进一步增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着力增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要努力增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实行岗位培训,持续充实专业知识,提升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水平。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
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准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防碍执行工作顺利实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实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
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篇二】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赴黔东南州凯里市、雷山县、丹寨县就法院执行工作实行调研。
其间,调研组深入实地查看了法院执行工作相关场所,并听取黔东南州法院及各基层院展开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
总体上看,自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动,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性成果。
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法院展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题,千方百计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实现对案件整体质效和个案的监督。
积极配合院完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推动本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查控一体化。
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方式为常态、传统拍卖方式为例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在全国率先实行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模式。
充分利用全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机遇,使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精准服务。
(二)增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部分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义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探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惩戒力度,贵阳市研发了“六个自动”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业务办理。
增大曝光力度,挤压老赖生存空间,通过社会舆论迫使其自动履行。
(三)增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
对有水平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具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准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对187人处以罚款、对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当事人提起自诉共69人,判处20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执行。
深化法院审执分离,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执行的防线。
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
增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形成上下联动、同级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在本辖区实行战区制,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专版报道。
(五)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
一是细化措施强抓落实。
xx年,全省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执结了大量案件,有力推动执行工作。
10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力争两年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xx年9月,组织全省法院展开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动会精神,大战一百天掀起执行工作新高潮。
二是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与省社科院联手对该指标体系实行细化,制定更加细化、更为严格的指标体系,全省法院正逐项落实。
三是分批次推动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签订责任状。
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20个、第二批45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当前,已对第一批20个法院实行了预评估,取得较好效果。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依然突出。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藏匿行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法院对此并无有效处置手段。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执行工作部门人员配置、车辆等装备配备不足,可利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区域案件执行成本大、协调联动难等。
实施财产查询的“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覆盖面有限,查、控一体化建设尚需完善。
法院系统与住建、人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另外,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等新型财产的查询还缺乏更为简便快捷的查询机制。
(二)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不愿配合。
一些部门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不予重视,消极配合执行。
以内部规定、行业规定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
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面临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执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动。
一是涉政府部门类案件,这个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较为特殊,在执行时,法院遇到阻力较大,不能使用适用于一般执行主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形成化解这个类积案的有效机制。
二是执行案件涉及房开、农村违章建筑等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对地方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在维护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较大考量。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法院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疲于应付上访案件。
(四)法院内部存有影响执行工作的主观因素。
有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存有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慵、懒、散、吃拿卡要,对执行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方面的重要意义理解不足。
有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靠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予即时查询。
有的对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未能即时委托评估。
对已评估的财产未能即时委托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后或者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后,未能即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释法明理、消除冲突对抗的水平有待增强。
(五)普法宣传不足,缺乏准确舆论引导。
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理解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相关问题。
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
同时,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活动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水准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动。
三、意见建议
法院执行案件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实反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法院内部自身因素的制约。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发力推动。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当前,因为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了“黑名单”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赖”的出行、消费、借贷等,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范围仍然有限,惩戒威力尚未全部发挥出来。
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保、教育、就业、投融资等领域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寸步难行。
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银行、社保、航运、教育、就业等各部门全力配合实施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篇三】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渭高带领内司委相关同志,先后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xx中院等地展开专题调研。
期间,听取了各地法院关于xx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立案大厅、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与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单位人员实行了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执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执行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执结率、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的“三提升”。
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7637件,执结15010件,执结率85.11%,实际执结率41.9%,受案标的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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