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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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龙泉市城北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一、文本
龙泉市城北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7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9
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12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14
第六章生态用地规划与布局16
第七章旅游用地规划与布局17
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19
第九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23
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25
第十一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0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32
第十三章附则34
附表35
附图35
前言
城北乡地处龙泉市北面,东邻道太乡,南与龙渊街道相连,西与岩樟乡接壤,北与遂昌县、松阳县交界。
乡政府所在地河里村,位于东经119°05′,距龙泉市区27公里。
51省道龙遂公路贯穿全乡,对外交通不断改善,大大方便了与外界联系。
2005年末,全乡总面积22395.34公顷,辖36个行政村、187个村民小组。
全乡总户数3447户,总人口11914人,非农业人口293人,农村劳动力人口6844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52‰。
城北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全乡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了全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在全市处于下游位置,2005年末,工农业总产值6221万元。
在农业方面,生态农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步伐逐步加快,初步形成以高山四季豆、山露菜为主的高山蔬菜产业、高产高效毛竹产业及灵芝为主的食用菌产业等三大支柱产业。
现有红阳山露菜、绿健四季豆、利农毛竹和金埠经济等4家合作社。
2005年末,农业总产值4108万元。
城北乡工业主要是零星几家竹木加工企业和小水电站,2005年末,工业总产值2113万元。
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现有学校四所、电影院一处、文化宫一处,有一所卫生院、两所卫生分院。
在东书、河里和黄鹤设有汽车站,全乡尚有9个村庄尚未通公路。
本乡上田村为省级历史文化村(以清朝建筑为主)。
根据经基数转换的2005年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乡土地总面积22395.34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1598.93公顷,占总地类的96.44%;建设用地为175.16公顷,占总地类的0.78%;未利用地则为621.25公顷,占总地类的2.77%。
《龙泉市城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北乡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城北乡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上一轮规划逐渐显现出规划目标前瞻性不够、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日趋繁重、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缺乏弹性、规划实施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北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为了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使命,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按照《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特编制新一轮《龙泉市城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是规划期内城北乡集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优化区域配置,为龙泉市城北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土地规划。
第二条规划任务
根据《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结合城北乡自然经济条件,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各行政村土地利用的调控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划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重点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用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并制订相应的管制规则,为城北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三条规划原则
1、依法编制原则;
2、上下结合原则;
3、因地制宜原则;
4、相互协调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6、注重实施原则;
7、节约集约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1998]256号);
3、《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第25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主席令[2002]第81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1989]第22号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1998]第3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3]第77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1991]第49号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公布);
10、《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7月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性文件
1、《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子数据成果上报要求〉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质量检查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6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9]43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
5、《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的通知(浙土资[2008]19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0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6]42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3、《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修编工作中“四清查、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5、《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16、《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
1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
1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泉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2009.2);
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
20、《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文件);
21、国家、省、市、县其他相关文件。
(三)技术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4、《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1990);
6、《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7、《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24号);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2009.9);
10、《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0.7);
11、《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2010.7);
12、《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2010.7);
13、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四)相关规划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4;
2、《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7;
3、《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6.3;
4、《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总体思路(2011—2015年)》2010.6;
5、《龙泉市城乡统筹规划(2005—2020年)》2006.4;
6、《龙泉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8.7;
7、《浙江省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年)》2003.12;
8、《浙江省龙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综合报告(1999—2020年)》2000.12;
9、《浙江省龙泉市市域村庄布局规划(2003—2020年)》2003.12;
10、《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2008.12;
11、《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12;
12、《龙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3、《城北乡生态乡建设规划》;
14、《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15、其他相关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1)基期:
2005年
(2)近期规划:
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
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规划修编的范围为城北乡行政管辖地域,土地总面积为22395.34公顷。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七条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和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规划的主要控制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1、到2020年,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142.35公顷;
2、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少达到1128.7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98.81%,标准农田保护面积235.74公顷;
3、规划期内,全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37.22公顷以内;
4、规划期内,全乡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超过10.66公顷。
(二)指导性指标
1、到2020年,全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5.6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5.6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不超过9.15公顷。
2、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238.93公顷。
3、到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80.42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超过110.01平方米等。
表2-1:
城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耕地保
有量(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公顷)
新增
建设
占用
土地
规模
(公顷)
新增
建设
用地
规模
(公顷)
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平方米)
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
(平方米)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公顷)
37.22
1142.35
1128.73
235.74
5.66
5.66
110.01
80.42
9.15
238.93
主要控制指标下达及规划情况见附表F1。
第九条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目标
1、以“生态茶之乡”和高山原生态为目标,发展高山特色效益农业(包括高山四季豆、高山云雾茶)作为主导产业;
2、开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村——上田村旅游价值,挖掘当地旅游特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光添彩;
3、构建“开放、富裕、和谐”的龙泉北大门。
第一十条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落实
根据各行政村土地资源状况及发展潜力,把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详见附表F4;各行政村农村居民点人口及用地情况见附表F5。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十一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一)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四)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五)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六)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用地,节约用地;
(七)增减一致,总量平衡,做到数、图、表、文一致。
第一十二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与总体布局
城北乡人口较多、耕地较多、林地较多,工业发展比较落后,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问题在于交通不发达,缺少资金和信息,要发展首先要交通先行,如果龙泉至城北开通一级公路,其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与布局将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按照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在分析研究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城北乡未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土地供应能力,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部门协商,城北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如下(详见附表F2):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城北乡农用地为21598.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6.44%,规划至2020年农用地共计21759.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7.16%,规划期间增加160.10公顷。
1、耕地
2005年末城北乡耕地为1421.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35%。
规划至2020年耕地面积为1593.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1%。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238.93公顷,主要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其中:
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18.21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95.04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25.69公顷)。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66.94公顷,主要用于非农建设占用(其中:
城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5.66公顷,生态退耕61.28公顷)。
增减相抵,规划期间净增加耕地面积171.99公顷。
2、园地
2005年末城北乡园地为80.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6%。
2006—2020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园地10.67公顷,规划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69.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1%。
规划期间净减少园地10.67公顷。
3、林地
2005年末城北乡林地19687.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91%,规划期内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林地61.65公顷,规划至2020年林地面积为19687.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91%。
规划期间净减少林地0.37公顷。
4、其它农用地
2005年末城北乡其它农用地面积409.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3%,规划期内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其它农用地0.85公顷,至202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为408.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
规划期间净减少其它农用地0.85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通过对旧城、旧村和旧工矿的“三旧”的整治,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用地总量由2005年的175.16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85.78公顷,共减少89.38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2005年末城北乡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27.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7%。
到2020年减少到37.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7%。
规划期间合计净减少面积为90.39公顷。
(1)有序增加集镇用地。
至2020年增加到3.02公顷。
与2005年相比,2020年增加集镇用地0.24公顷。
(2)逐步缩小村庄用地。
推进村庄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村庄用地规模。
至2020年调整为34.20公顷。
与2005年相比,2020年村庄减少90.44公顷。
在规划期末完成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9.15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末城北乡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8.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7%。
到2020年仍为38.91公顷,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
3、其他建设用地
城北乡其他建设用地包括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2005年末全乡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8.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9.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
规划期间净增加1.01公顷,主要来自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面积的增加。
(三)未利用土地结构调整
城北乡未利用地主要为由水域、滩涂和自然保留地。
2005年末全乡未利用地面积为62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7%。
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550.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6%。
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第一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目标
按照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确保规划期末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128.73公顷,其中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为235.74公顷。
第一十五条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原则
1、高等别、集中连片、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
2、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的绿色隔离带应该划入;
3、地形坡度大于25°或田面坡大于1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入;
4、以下耕地可以调出:
低等别、质量差、田面坡度大于25°、生态脆弱;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
第一十六条基本农田规划布局
2005年,城北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162.64公顷,规划期末,城北乡布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134.57公顷。
城北乡共有基本农田保护区1282块,具体见附表F11——龙泉市城北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和附表F12——龙泉市城北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空间需求,在土地规划建设区域内适当调出基本农田;在适应基本农田建设区适当调入基本农田。
由此,城北乡调入基本农田面积87.10公顷,调入位置主要位于外奉村、河坑塘村等村;城北乡调出基本农田面积93.88公顷,调出位置主要位于李后村、鹤溪村等村。
第一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严禁违法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6、难以确定位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且占用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机动指标规模,视为符合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一十八条标准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布局
(一)标准农田上图,定量、定位
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城北乡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料,将标准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出城北乡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的地类、数量、分布、面积,编制标准农田分布图,反映城北乡标准农田的保护状况。
规划期末城北乡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为235.74公顷。
(二)进一步提升标准农田质量
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区域内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以提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和分年度、分区域实施方案。
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
(三)严格保护标准农田
确保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加强标准农田有效管理,应及时监测标准农田变化状况提供信息。
土地整理后经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耕地原则上应纳入标准农田进行保护。
规范和完善标准农田占补制度,占用标准农田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占补标准农田实行“先补后占”,补建的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必须与占用的相当。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一十九条规划目标
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用地,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切实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66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4.65公顷,新增基础设施用地1.01公顷。
到规划末期,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7.22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10.01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得超过80.42平方米。
第二十条集镇用地规划与布局
2005年底城北乡人口1.2万人,规划至2010年,城北乡人口1万人;2020年0.7万人。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相挂钩潜力,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要求,城北乡有条件建设区规模9.94公顷。
城北乡2005年集镇用地面积2.78公顷;2020年,集镇用地面积3.02公顷。
集中布局,以局部更新改造为主,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集镇环境质量;积极引导开发活动向该区域集中,发挥集镇规模集聚效益;工业与居住适度分区,工业项目以节能环保型为主,禁止发展重污染型、高能耗的产业。
通过与集镇的性质定位及各项功能区布局相协调,为城北乡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规划到2020年末城北乡共新增建设项目18个,占地总面积为5.66公顷,规划期间共需新增建设用地5.66公顷,占用耕地5.66公顷(详见附表F13)。
第二十一条村庄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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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建设 用地 规划 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