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适航管理体系发展历程的评价与国内外适航管理体系对比分析报告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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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航管理体系发展历程的评价与国内外适航管理体系对比分析报告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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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航管理体系发展历程的评价与国内外适航管理体系对比分析报告文案
中国适航管理体系发展历程的评价及国内外适航管理体系对比分析
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就着手开始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模式对民用飞机进行适航管理[1]。
在对我国适航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做评价和发展规划之前,我们首先详细的对国外的适航管理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和对比分析。
1、国外适航管理体系概况
一个国家的民机适航管理体系和适航法规体系从本质来看,与本国航空制造业的特点密不可分,反之,作为航空制造企业,为了满足国家适航法规的要求,配合审核工作,必须建立与本国适航当局的要求相对应的适航体系,下文主要介绍欧美的适航管理体系。
1.1美国民机适航管理体系
美国对民机的适航管理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依托美国强大的航空制造业,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验最丰富、实力最强大的适航当局[1]。
1.1.1FAA组织体系
FAA的前身是1938年成立的民用航空局(CAA),FAA在组织机构管理上采取总部、地区和地方的三级模式,由位于首都华盛顿的航空器审定司负责适航审定管理工作,下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处、生产和适航审定处、航空器工程处和国际政策办公室等四个处室,分别负责制定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生产许可审定政策、制定国际适航双边协议和国际事务的政策等各项职责。
另外,在航空器审定司的直接垂直管理下,在西雅图、堪萨斯、沃斯堡、波士顿设置了四个审定中心,分别承担运输类飞机、小飞机、旋翼机以及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审定政策的制定以及型号合格审定工作。
1.1.2FAA适航法规体系
FAA适航法规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属法规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另一类属非法规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如图1所示。
图1FAA适航法规体系
1.1.3委任管理体系
FAA的委任制度源于20世纪40年代,包括机构和个人委任两种形式。
为了支持飞机制造业的迅猛发展,CAA(FAA前身)首次委任了一个机构而不是个人来承担审定任务,1958年FAA取代CAA,并于60年代开始创立DAS(DesignatedAlterationStation)项目,允许符合要求,经过授权的航空承运人、飞机制造商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
到2005年11月14日,FAA颁布了21部的第86号修正案,规定自2006年11月14日起,不再受理DOA(DelegationOptionAuthorization)和DAS申请,自2009年11月14日起,中止原有的DOA和DAS批准。
同时,修订了FAR183部,在D分部修订了机构委任授权ODA(OrganizationDesignationAuthorization),取代了原有的机构委任形式。
之后,又颁布了ORDER8100.15,对ODA的申请、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
FAA的适航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了其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结构特点,通过委任个人或者机构的方式来支持对美国庞大的航空制造业的适航管理。
一方面通过逐步调整委任管理政策从个人到机构的委任授权,要求在有条件的大型航空制造企业建立机构来强化委任适航管理;另一方面,在政策上也支持对个人的委任,尤其对不隶属于一个航空制造企业的、自由顾问性个人的委任,来降低小型航空制造企业的适航管理门槛。
1.2欧洲适航管理体系
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发展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紧密相关,其前身是诞生于1990年的联合航空局(JAA),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2003年成立了欧洲航空局(EASA),取代了JAA,经过近十年的发展,EASA已经成为与FAA拥有同等话语权的重要适航当局[1]。
1.2.1EASA组织体系
EASA的组织体系最大的特点是设置了专门负责标准化以及培训和机构批准的管理部门对分散在欧洲各国的众多企业进行适航管理,如图2所示。
图2EASA组织体系
与FAA相比,EASA的适航组织体系具有三个不同点。
(1)产品审定分类不同FAA将产品审定类别分成了运输类飞机、小飞机、旋翼机和发动机/螺旋桨,EASA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负责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审定的部门和负责适航指令的部门。
(2)重视标准化工作
由于EASA负责适航审定的是欧洲各国民航局的适航审定人员,为了确保对适航标准和程序执行的统一,EASA的适航组织体系中特别设置了标准化部门,负责标准化和培训工作。
(3)机构批准的职能
与FAA的适航标准管理体系不同,EASA对航空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机构进行单独的机构批准,在适航组织体系中也相应增加了负责设计机构、生产机构和持续适航机构评审和批准的部门。
1.2.2EASA适航法规体系
EASA的适航法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第二层是实施规章,第三层是审定规范和指导文件,如图3所示。
图3EASA航空规章体系
1.2.3设计组织批准(DOA)
欧洲的适航管理体系较之美国最大的差异在于没有对个人的委任制度,而是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DOA)的方式来表明其设计能力,核心内容是要求申请人具备成熟的设计组织,并且通过编制设计组织手册,从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资源等四大方面对设计组织的能力详细说明。
设计组织批准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以下三种能力:
(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
(3)向审查方演示这种符合性。
在设计组织当中,EASA要求在设计部门中设置CVE(ComplianceVerificationEngineers),承担表明符合性工作,负责对符合性报告审批。
CS-21部J分部中对设计组织申请、批准和设计保证手册编制作了详细要求,如图4所示。
获得设计组织批准是民机制造企业申请EASA型号合格证以及其他适航证件的前提和基础。
图4DOA申请批准流程
2、国内外适航管理体系发展现状对比
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就着手开始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模式对民用飞机进行适航管理。
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的适航管理模式与中国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并不完全匹配。
一方面,中国航空制造业长期以军机型号为主,一直没有形成完善的民机产业;另一方面,相较欧美适航当局,中国适航当局欠缺国内的航空产品审定实践。
我国适航管理体系的建设正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
由于个体间的差异,规模性地复制波音、空客等公司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适航管理体系的发展,但其先进的适航管理模式及经验能够为我国适航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
伴随中国航空制造业和航空运输业的日益繁荣,中国适航当局和适航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小飞机和机械类机载设备领域,具备了和欧美适航当局相当的审查能力[5]。
自2003年开始对国产新支线飞机ARJ21-700的型号合格审定,到2014年的取证成功,以及2007年成立上海、沈阳两个审定中心启动了C919大型客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2014年在北京又建立了中国民用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中心,使得我国的适航审定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
2.1中国的适航组织体系(CAAC)
CAAC的适航审定系统组织体系是以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为基础,以各中心的专业化审定队伍为支撑,立体交叉的矩阵式组织框架。
其中,适航审定中心已发展成为适航审定的核心执行机构。
2.2CAAC适航法规体系
CAAC的适航法规体系分四层,从法律地位来说,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最高层文件;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适航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第三层是民航局适航规章;第四层是指导开展适航工作的指南性文件。
前三层是法律法规性文件,第四层没有法律效力,仅是指导开展适航工作的指南性文件[4]。
如图5所示。
图5中国适航文件体系图
2.3中国商飞公司适航管理体系
中国商飞公司的适航管理体系依据中国适航当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而建,组织框架分为总部和成员单位两级,成员单位的适航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均接受总部适航管理部的领导,通过供应商的适航管理部门将适航职责予以延伸。
总部适航管理部负责本公司的型号适航取证、生产许可取证、持续适航和其它有关的适航工作,是中国商飞公司对内和对外协调适航事务的唯一接口单位,并直接向中国商飞公司总经理负责,建立向其报告的工作程序,下设项目适航处、适航技术标准处、持续适航处及适航体系管理处[4],如图6所示。
图6中国商飞公司适航管理组织体系
中国商飞公司根据适航规章的要求建立了委任代表管理体系,委任代表由适航管理部门提名,经培训合格后推荐给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由适航司正式批准。
在最新的中国民航适航规章中增加了有关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要求,据此,中国商飞公司在国内首次建立了民机研制的设计保证系统,并编制了设计保证手册,详细阐述了中国商飞公司的机构、职责、程序、资源等对规章的符合性。
3、我国适航管理体系发展历程评价和现状分析
中国航空工业由于特殊的发展经历和历史背景,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民机产业链。
尽管在一些领域内,中国的适航当局已经具备了和欧美适航当局相当的审查能力,但必须认识到中国民机适航管理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对民机适航管理的理解和自觉性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适航标准是长期经验的积累,是吸取了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反复的验证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制定的,纵观FAA和EASA两家适航当局,它们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有最大的发言权,其优势在于其具有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善的适航标准,并具有高度的国际化。
因此,要想在国际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就必须注重标准的国际化,积极开展与国外先进适航当局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掌握国际上适航法规及标准的最新动态,突破标准制定的瓶颈。
与美欧等国相比,中国的民机研制起步晚、基础薄,适航验证水平也正处于发展阶段,与世界先进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尚未形成相对科学、完整的验证方法和验证程序,且经验和积累极度欠缺。
因此,必须结合中国民机研制与适航工作的实际,深入研究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尤其针对适航规章和适航标准的研究,找到一套与中国民机产业相配套的符合性验证方法,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民机适航符合性验证程序。
繁荣的航空运输业保障了中国适航当局具有大量的适航管理经验,而国内航空制造业大力发展民机产业也促进了中国适航当局组织机构和审定能力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小飞机审定和机械类机载设备审定领域,中国适航当局基本具备与欧美适航当局同等的审定体系和审定能力。
在此基础上,以国内航空制造业研发支线客机和大型客机为契机,中国适航当局的组织体系和审定能力还将进一步加强,逐步成为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重要适航当局[2]。
4、我国适航管理发展趋势和未来规划
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研究需要结合我国民用飞机的具体现状,科学合理的建立和完善民用飞机适航管理体系,从法律法规、管理系统和文档系统等方面,提供民用飞机发展的有利条件,并通过实际训练提高民用飞机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而提高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水平[3]。
完善民用飞机适航管理体系的措施总结如下:
(1)加强民用飞机的飞行实践
国外一些先进的民用飞机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有一套完整的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过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民用飞机的实际条件,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实现民航适航管理的要求,结合民用航空飞机的发展对适航操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民用飞机适航标准、法规建设,加强民用飞机的飞行实践,合理完善适航管理程序。
(2)提高民用飞机适航管理水平
保证民用飞机适航不仅是民航部门的责任,而且与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部门息息相关,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民用飞机的安全性能。
从民用飞机发展实践来分析,不断提高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水平,促进适航管理部门的发展,实现民用飞机的适航认证,指导和民航监管,最终达到持续稳定的安全。
(3)完善适航管理认证框架
飞机的适航性是飞机的固有性质,集中体现了飞机各种设计技术的安全性能,并通过合规的生产可以充分的体现,这就要求在飞机研制的管理力度上,严格按照有关适航要求,建立和完善组织认证系统和框架,才能确保飞机研制的高效,高质量、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飞机的适航管理,真正提高飞机适航的管理水平和解决发展瓶颈问题,需要建立一个适航认证框架,基于适航管理信息平台服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适航管理认证系统,才能切实提高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张陇东.国内外民机适航管理体系浅析[J].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2012(10).
[2]焦连跃,李华星.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聂常胜,适航研究室副主任设计师,工程师,研究方向:
适航技术与管理研究。
浅谈民用飞机适航管理体系建设[J].管理科学报2014.
[4]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5]王俊彪,晏祥斌,蒋建军,曹友明,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数字化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民机适航管理体系分析及其发展浅议[J].机械设计与制造工程学报,2014.4,Vol.43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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