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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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史
政治制度史
三公九卿:
秦朝中央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务、军事和监察。
三公之间互不统属,相互制约,都直接为皇帝负责,是权力集中于一身。
三公之下设九卿,三公九卿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首创三省六部制,到唐太宗时,此制度得以发展完备。
中书省负责拟发皇帝的诏令。
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下设六部,既然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和户部。
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
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不论对当时,还是对以后历代的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与历史意义。
南书房:
清官署名。
康熙时设南书房,参与机密,中枢权力一分为三。
常代皇帝撰拟诏令﹑谕旨﹐参预机务。
军机处:
清代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
为了当时西北用兵的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并逐渐发展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
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立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
军机处不下设下属机构。
这一变革加强了皇帝的权力,是清朝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的重要标志,也使我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酎金令:
汉削弱诸侯国的措施之一。
酎金是汉时诸侯于宗庙祭祀时随同酎酒所献的黄金。
汉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首都长安祭高祖庙献酎饮酎时﹐诸侯王和列侯都要按封国人口数献黄金助祭﹐诸侯献酎金时﹐皇帝亲临受金。
所献黄金如份量或成色不足﹐王削县﹐侯免国。
汉武帝刘彻即曾藉检查献酎金不足为名﹐削弱和打击诸侯王及列侯势力。
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
西周在划分国野的基础之上,地方基层组织分别推行乡、遂两种制度。
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
这形成以后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影响深远。
宗主都护制:
十六国以来,北方长期战乱,旧的乡里制度遭到打击,为了抵御侵扰,汉族豪强大族按照血缘和地域关系把民户聚集一起,建立坞壁。
面对各地豪强聚众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定事实,实行任命坞主为坞主督护,给予他们以宗族长身份督护所统民户的权力,负责维持地方治安和赋役征发。
让他们行使基层职权职能的一种制度。
这实际上是北魏承认了坞壁主拥有宗族佃客部曲荫户的合法性,宗主督护制是以宗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集经济、政治和军事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三长制:
北魏太和中立邻、里、党三长,推行三长制,控制人口,征发赋役,全国居民按照“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党隶属于县。
后来具体制度屡有变化,但该制一直沿用到隋开皇九年。
三长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强荫庇户口的合法性。
在实行的过程中,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于征戍的特权,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
但较之宗主督护制,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实行后,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
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当与此有密切关系。
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隋﹑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
六条问事:
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派遣刺史,专以“六条”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
这六条监察的面是很广的,而且监察的主要对象集中在郡一级的主要长官。
对加强中央集权有重要意义。
三独坐:
东汉光武帝时尚书令、司隶校尉和御史中丞在朝会时可以专席而坐,故称“三独坐”。
光武帝上台后成立尚书台作为全国中枢机构,改原来的御史大夫为司空,由原来的御史中丞代替御史大夫掌御史台,负责监察。
复置司隶校尉,扩大其权力,使之不仅可以内查京师百官,还兼领一州事。
尚书台的独坐是巩固其代表皇帝的权威性。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则强调了对官僚的监察。
三套监察机构的恢复和加强,对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巨大的作用。
三套监察机构的恢复和加强,对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巨大的作用。
通政使司:
官署名。
简称通政司。
中国明代中央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的官署。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设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
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
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主要职责:
①出纳帝命②通达下情③受理章奏④参预要政。
六科给事中:
古代官职名。
明初,承前代制度,统设给事中,不分科,洪武十五年(1382年)裁谏官,改六科给事中为监察官,以监察六部及百官,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直属于皇帝的监察机关。
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各科的给事中员额从四人到十人不等。
六科给事中的职责:
①监察六部②封驳③注销④纠劾⑤与议⑥司法
试论传统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利弊。
专制主义集权制度,包括三层含义:
1,君主专制主义2,中央集权制3.,官僚政治
具体表现:
一、皇权专制二、大一统和中央集权三、近习专政不断出现四、地主阶级积极参政。
利弊分析:
依照权利完整的原则而组成的政治制度,拥有一套组织简洁,权力分配得当的行政系统,有独立创造的监察制度,有完善的文官制度。
不易控制和缺乏建设,更新的功能。
论三省六部制及其意义。
中书省:
长官为中书令专掌机密,草拟诏令,参议朝政。
门下省:
长官为侍中,掌管检查政令,封还驳回,纠正违失。
尚书省:
长官为尚书令,它是执行机构,统管全国政务,职权范围很广,下辖六部。
六部包括:
吏部、户部、兵部、工部、刑部、礼部。
三省长官同为宰相
三省制度的基本要素:
三省省长制、三省并重制、三省分权制
意义:
1.结束了家国一体和贵族门阀的国家体制,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
2.奠定了后代官僚政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模式。
3.官僚形态呈现出新的特征。
4.制度的调整机制—使职差遣制度。
论夏商周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
诸侯都接受王朝的封号爵位,奉王或天子为共主。
诸侯向王室履行义务:
第一,诸侯需要定期朝觐王或天子,或应召参加盟会;第二,奉命征伐,藩屏王室;第三,应召到王朝任职;第四,向王室纳贡。
本质上就是按照不同层次的政治地域构成的地缘政治体系,各服按照规定向天子履行不同的“服事”义务。
总之,三代,王(天子)的直辖区和诸侯国都是各有其主的统治实体。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以王室(共主)与诸侯国之间松散的联盟形式出现,属于封国式的地方分权。
简述汉初削弱诸侯力量,推进中央集权的主要措施。
1。
剪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
2。
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3。
平定吴楚七国之乱4。
颁布“推恩令”(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其地分其子弟)等
限制、剥夺诸侯国治权,赋予郡守、县令较大的权力
汉削弱诸侯国的措施之一:
酎金令、推恩令,左官之律和附益之法。
汉初,诸侯王国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政区实体。
汉武帝后期,诸侯国疆域变小,诸侯王“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后汉书•百官志五》),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从此,封国只是地方政区制度的一个特殊形式而已。
至此,西汉王朝完成了推进中央集权化进程的历史任务,实现了地方政体由复合制向单一制的转变。
论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内容:
一是,在府州之上设立路级行政机构,将路级事务分为军、政、财、储四监司,各司其职,不集权于一司一人。
二是,诸司分路不同,治所不一,互相牵制,形成复式路制。
“司分既异,所行不复相照,各执己见,意在必行”三是,府州也可以不通过监司,直接向中央奏事。
特征:
以路级“诸司并立”分化地方事权,监督地方官府,使中央集权达到空前强化的程度;同时相对保留地方一定的处事权限,以贯彻朝廷的“内外相维,上下相制”的治国之道。
影响:
宋代在中央朝廷和诸州之间设置新型的路级诸司,使其成为朝廷控制众多州县的有力工具。
元明清时代的行省制,是在继承和改进宋代路级机构的基础上设置的。
分析行省制的特点及其在维护中央集权的作用。
行省制度的特点:
1,行省充任中央控制地方的枢纽。
中央对腹里以外地方官府的行政统属,实际是通过行省来实现。
2,行省被当作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中介环节。
行省发挥着集中地方财赋和军力于中央、保证内重外轻格局的作用,主要为中央集权服务。
3,行省其辖区和权力所及,也表现出地方分权色彩。
督抚行政上对辖区道府以下官员有提调权;财政上”复核“题奏,予以监督;司法上充当第五审级,复审狱案,对徒刑罪犯做出终审判决;督抚兼掌监察纠劾。
行省制维护中央集权的保障措施(作用)
1,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上,行省是中介环节,其根本点属于中央集权。
2,朝廷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较严格的限制。
3,朝廷对行省实行严格控制和多方掣肘.4,行省以下所有地方各级政府官员,仍然接受朝廷的任意、迁调、考课等管理。
5,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构成了监督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简述秦汉乡里的社会职能。
第一,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民众反抗。
第二,征调赋役,保证国家财税收入。
第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第四,“乡举里选”,选拨人才。
论宋代基层社会组织的演变。
第一,乡里时期。
(北宋建立960年到熙宁三年1070,王安石变法前,设乡、坊(城厢)和里、户)。
第二个时期是:
保甲时期。
(神宗熙宁三年(1070)到哲宗元祐元年(1086))。
第三个时期是:
“乡里”、“保甲”混杂的时期。
(哲宗元祐以后直到南宋灭亡)。
基层管理制度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的原因分析:
1.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
2.乡野居民的村落化也是导致乡治方式变迁的重要原因之一。
论清朝的乡治制度。
清代实行“保甲”与“里甲”相辅相成的双轨乡治制度。
保甲制度:
县以下分为保、甲、牌三级组织。
即每十户编为一牌,设牌长(头)一人;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保,设保长(正)一人。
保甲以人丁为主——察明人口流动情况,以便监视和控制,
里甲则以户为主——查清每户的田粮、丁银,称编审册,以便于征收赋税。
清代乡里制度的特点:
第一,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对流动人口严加约束。
第三,在东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建立各不相同的基层政权组织。
乡里制度的变革:
从总体上说来,传统中国的乡村组织模式经历了一个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过程。
具体说,从秦汉到唐代,在县以下设立的乡里组织的首领基本上由官府委派,其身份属于官僚性质,从宋代以后乡村组织的身份便不再属于地方政府任命的乡官,而成为由人丁和财产较多的人户承担的职役。
这就充分说明专制国家最终很难阻止政治权力由国家政权向地方权势集团转移。
乡治方式的变化是贵族制社会衰落的结果。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建立了完整、严密、复杂的监察机构,它有利于对整个官僚机器的全面监控。
2、监察法规完备,为监察体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3、监察官员经过严格挑选,素质较高。
4、注重事实根据,取消风闻言事。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与行政并行的独立型监察机构建制2。
重视监察法规的制定3。
对监察官实行“秩卑权重”政策4。
赋予监察官“风闻言事”权5。
监察机关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6。
体现了对皇权的过分依赖
上课教学重点集锦(填空题)
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文献:
纪传体正史中的《职官志》;政书体著作和文献,如三通、续三通、清朝三通;历代会要,如,《唐会要》;各种法律文书,《唐六典》、《大清律例》;实录和档案;地理书和地方志;文集、类书、丛书;出土文献
宋代政治制度变化:
1,政事堂制度---宰辅议事决策机关,宰执、宰辅: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三省长官),参知政事合称宰执,枢密使合称宰辅。
宋代的中央决策机构是由皇帝为统御的,以宰执大臣为决策行政的,以给舍、台谏为监察的领导集团所构成。
三者相对独立。
2,台谏合一,御史台下辖三院:
台院、殿院、察院。
台谏合一,给予御史以言事权,即对国家政务有建议权,归正权;予谏官以弹劾权,即不仅给御史弹劾百官的职权,谏官亦赋予此权。
二者事权合一,可更好的执行监督权。
台谏独立行使监督权:
对相权而言,监督包括宰相在内的所有官员。
对皇权而言,亦可行使建议权,对长官同僚而言,论事不相为谋。
元朝的一省制,中央设中书省总领朝政(下设六部),枢密院为全国最高军事机构(皇太子兼任),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明朝的内阁制(内阁大学士、首府、票拟)
明朝的九卿(六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史、大理寺卿)
宋代的学士:
翰林学士、馆,殿学士、阁学士
西周的地方行政体制,实行外服诸侯(九服)体制。
中央设卿事寮负责处理诸侯的政务;通过命卿制度加强控制地方。
秦汉地方行政体制
1、行政建置(从郡县制到州、郡、县三级制),汉实行“郡国并行”制
秦朝以内史掌治京师。
汉承秦制,汉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
武帝时右内史更名为京兆尹,左内史更名为左冯翊。
景帝时还将秦时的主爵中尉更名为都尉,武帝时更名为右扶风,与京兆尹、左冯翊共称“三辅”,同居长安城中,负责管理京师及其附近地区。
中央派丞相史去“刺察”地方,把全国分为十三部州。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郡国。
东汉中叶以后,刺史把兵权、财政权、人事权、行政权集中于一身,就由单纯的监察官发展为总揽地方大权的行政长官。
秦代实行极端的中央集权政策。
两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策。
郡县制——中央对地方直接统辖和管理的关系,以中央集权为主要特征。
分封制——中央对地方间接统辖和管理的关系,以地方分权为主要特征。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
1、行政建制:
南朝时都督管辖二州或二州以上,就形成“都督区”(北朝称为“总管”)这样在州郡县之上又有了都督州,就形成了都督州、州、郡、县四级建制。
2、中央与地方关系(较强的地方分权)
地方分权的主要表现是:
都督等方镇兼掌军事民政,往往与中央分庭抗礼;地方豪强地主势力凭籍九品中正制把持地方官的任用,并充当地方分权势力的后盾和基础。
隋唐五代时期地方行政体制
州、县二级到道、州、县三级
对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考
以安史之乱为界,由前期的“内重外轻”转变为后期的“内轻外重”。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权力分配上:
前期——层层节制、纵向垂直管理。
后期——节度使分割了原属于中央的大部分权力行政上:
前期——官吏及僚属皆由中央直接任免;后期——节度使以其僚属假摄州县官,并自行辟署幕僚。
军事上:
前期——“居重驭轻”、“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之效;后期——藩镇专擅兵力与兵权。
财政上:
前期——税收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后期——中央与地方分税制,预算收支定额管理体制。
司法上:
前期——中央通过逐级申报复审复核的制度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审判活动;后期——藩镇长官有生杀予夺之权,
监察上:
前期——通过监察御史对地方政府的工作和官吏的为政情况加以监督;后期——遭严重破坏。
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论是前期的内重外轻(618-755=137),还是后期的内轻外重(755-907=152),均是平衡状态下的偏差,并非失衡。
宋代地方行政体制
行政建制:
“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制。
行省制度,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制度
明代三司分立行省制: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三司既是官府名称,又是省一级民政、军事、监察三区划的名称。
元代中央与地方关系
元代行省制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建制:
是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
从性质上又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代表朝廷监临各地的行中书省和宣慰司,二是直接牧民的路府州县。
第一,行省充任中央控制地方的枢纽。
中央对腹里以外地方官府的行政统属,实际是通过行省来实现。
行省品秩高,权势重,对所辖路府州县官的统摄和节制力自然较强。
第二,行省被当作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中介环节。
第三,元之行省“统郡县,镇边鄙”,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卷91《百官志七》)。
元代行省制的基本规则:
其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负责和种族交参制,在行省官员之间形成互相牵制和分权制衡。
其二,朝廷在赋予行省综领军、民、财、刑诸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较严格的限制。
其三,行省以下的宣慰司、路府州县和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
其四,以行省为重要监察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督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明代地方行政体制:
省、府(州)、县三级制。
后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明代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统属关系可概括为:
第一,新型省级官府权力结构的确立。
第二,在地方行政统属中,省、府、州、县层层监督,而总督、巡抚则高高在上。
第三,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加强。
第四,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领独具特色。
第五,明代督抚制辖,地方分权扯皮的状况有所改观,而中央集权并未受到影响。
影响:
第一,为清代奠定了基础。
第二,内阁制和督抚制是明朝皇帝对丞相、行省制度的变通。
第三,避免了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清代、地方行政建置:
一般分为省、道、府、(州)县四级。
“督抚分寄制中央集权”:
主要是指在传统的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基础上,朝廷将控制地方的职责和代表朝廷行使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权力,委付给总督、巡抚,通过总督、巡抚的“分工性地方分权”,达到高度中央集权的目标。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总督、巡抚封疆而治。
第二,直省督抚身份和权力又具有两重性。
第三,朝廷对督抚的多方掣肘和严格控制。
商朝地方行政官吏依次是:
侯、甸、男、采、卫、邦伯、里君。
“里”是最基层组织的单位。
西周在划分国野的基础上,地方基层组织分别推行乡、遂两种制度。
乡官:
三老,主持乡政,负责思想教化。
有秩或啬夫,主管诉讼、刑狱,征收租税和征发徭役。
北魏的宗主督护制和三长制
隋唐时期,县以下的最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里、保、邻。
保甲制度:
熙宁三年十二月,北宋政府颁布《畿县保甲条制》:
全国人户不分主客一律按规定加以编制:
每十家为一保,选出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
五保(50家)为一大保,选出主户中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500家)为一都保,选出主户中最有行止(德行)、心力才勇(才能、胆量)为大家所佩服,物力又是最高者二人为都保正和副保正;每一大保要逐夜轮流差遣五人,在保内巡警。
宋代推行户役制,役法制度规定,全国民户都必须替国家服差役(又名职役),也就是轮流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
宋代的职役分为二类:
一是州县役。
二是乡役。
同时他们又是宋朝基层政权组织中的“公吏”。
宋朝户籍称“五等版籍”,主户按田地和财产多少分为五等。
乡村的基层政权基本是掌握在第一、二、三等户,即地主阶级手里。
他们承担职役,既是对国家尽义务,又是国家授予他们的一种特权。
宋代厢、坊是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
明朝的里甲制度,里甲的基本职能就是为政府提供赋税和征发徭役。
明代乡里制度的特点:
第一,老人责任重大,地位显要。
第二,比较重视粮长。
洪武四年,在各地设立粮长,“督其乡之赋税”。
第三,从制度上来看,政府对乡里的控制更严,乡里的自治性越来越弱。
清代乡里制度特点:
第一,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对流动人口严加约束。
第三,在东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建立各不相同的基层政权组织。
御史制度的演变
秦设御史府。
成员有御史大夫、侍御史和监御史。
西汉亦为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两府”或“二府”。
长官为御史中丞,又称御史中执法。
东晋南北朝不置司隶校尉,其监察权合于御史。
隋朝尚书令的监察权合于御史。
并改革御史机构,使其由天子的监察官转变为国家监察官。
唐代御史台:
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
其下分设三院台院:
侍御史6人。
职掌有四:
一曰推,推鞫疑狱;二曰弹,弹劾百官;三曰公廨,台内公廨事;四曰杂,台中杂事。
殿院:
殿中侍御史9人。
掌“殿庭及随驾纠察,兼知左右巡及太仓、左藏出纳,京畿诸州兵皆隶之”。
监院(或称察院):
监察御史15人。
掌分察百官,巡按州县。
谏官系统的发展
秦始置谏大夫,掌议论,隶属于郎中令。
汉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议大夫。
掌顾问应对及随皇帝诏令所使。
三国时谏官属侍中寺(晋改为门下省),其责为“备切闻近对,拾遗补阙”。
唐代中书、门下设谏官有:
散骑常侍和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分左右而置。
“左”属门下“右”隶中书,其“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
”
宋代设谏院,谏官从二省中分离出来,“台谏合一”论列,行使独立监察权。
宋代台谏系统的职能
第一,监察职能
谏诤君主:
监督君主恪守家法;谏请君主更改诏令;谏止君主内降诏书;抑制女后干政弄权,以六察法监察中央行政。
督责地方监司.
第二,司法职能
承诏治狱。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
初,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定夺刑名。
主持仲裁。
受理上诉。
执行判决。
第三,参决朝政和议定法制
应诏条陈与奉敕荐官。
同议详定制。
都堂集议制。
都堂面议制。
第一,决定面议的权力不在君相而在台谏;第二,面议的官员比集议要少,一般仅为台谏和宰执;第三,面议必须在非常情势下才能援例举行。
元代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内台):
实行一台两院制,设殿中司和察院两级。
地方设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同时各道设肃政廉访司,(至元二十八年定制为22道)。
(二)特点:
第一,御史台官员品秩提高。
第二,御史台地位提高,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同等。
明代监察体制
(一)都察院,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将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形成台察合一的体制。
(二)六科给事中,洪武十五年(1382年)裁谏官,改六科给事中为监察官,以监察六部及百官,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直属于皇帝的监察机关。
(三)通政使司
(四)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的职掌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在内(即监临两京直隶衙门):
①监察百官②考核百官③充任言官④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
(五)督抚
①抚巡地方,这是其基本职责。
②监考属吏,这是督抚监察职能所要求的;
③提督军务。
最初,督抚的军权侧重于军事监督。
后来其军权不断膨胀,
军伍的整饬、将校的任免、军队的布置以及军饷的供给等均由其主持或参预决定。
(六)提刑按察使司
按察使的职责为:
“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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