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1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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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1号文
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批准:
总经理
实施时间:
2012年2月21日实施
企业名称:
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颐元发[2012]011号
关于颁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利益,公司决定建立安生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请各部门、车间、班组认真贯彻学习。
附件:
生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1日
主题词:
工伤保险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
发:
各部门、车间、班组
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2月21日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责任部门:
公司安全科和财务科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
3.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本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本公司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本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公司、本公司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公司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本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公司、本公司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坍塌、泄露、中毒、拥挤踩踏、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本公司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本公司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费
本公司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本公司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本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7.本公司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本公司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本公司应当如实告知。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若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本公司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本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本公司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本公司、本公司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本公司、本公司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任何承诺。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赔偿程序
本公司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本公司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雇员或第三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本公司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本公司、本公司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9.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本公司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10.第三者赔偿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本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1.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公司雇员人身伤亡的,对本公司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残疾赔偿金:
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三)本公司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五条(救援费用)、第六条(调查勘验费用)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于第五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对于第六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合计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12.赔款支付方式
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
(一)本公司已经支付赔款给雇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二)本公司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雇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雇员或第三者。
13.本公司员确定方式
如果本公司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保险人根据本公司在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间本公司提供的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雇员名册进行赔偿,对不在名单中的雇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公司以非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本公司数时,保险人按本公司数与实际雇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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