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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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部分(通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3.0.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1.8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
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5.1.12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
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2.10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
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7.1.1支撑结构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7.1.3支撑结构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7.7.2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m2<面积≤5000m2
1
10
5
面积>5000m2
15
5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0m3<体积≤30000m3
1
15
5
体积>30000m3
2
20
5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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