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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拒绝停产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生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至5000元罚款。
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1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至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理决定书》当场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罚款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
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1月26日
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教育厅
广公消[201X]281号
关于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1X),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现将《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工作机制,防止火灾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消防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指导和配合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迅速部署,广泛动员。
各地要立即制定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广泛发动部署,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开展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动员学校自觉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广泛宣传((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对照规定标准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管理达标活动。
三、严密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i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级(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学校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学校开展达标活动的评定结果实施抽查,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达标评定情况。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评定结果分类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管。
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工作典型,积极推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深入开展。
各地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分别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
附件:
1.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主题词:
消防安全标准化△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X年11月4日印发
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学校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自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ll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学校放假时,应切断学校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住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两个课时。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
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
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
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
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学校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三条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五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六条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一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七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学校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校领导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cc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
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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