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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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航区
第3节定义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
第1节检验类别
第2节检验程序
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
第4节检验项目
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
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
第7节图纸资料
第8节档案管理
第三章船体构造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钢质船体
第3节木质船体
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
第5节聚乙烯船体
第四章船舶设备
第1节舵设备
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
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
第5节防污染设备
第五章轮机与电气
第1节轮机
第2节电气
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
第1节完整稳性
第2节干舷
第3节吨位
附录:
1、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
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
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
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1.1.3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
1.2.1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C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
B级:
0.5m<h≤1.5m
C级:
h≤0.5m。
1.2.2我省水系的航区级别:
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段、甬江自宁波至镇海段、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段、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太湖、新安江水库为B级;其余为C级。
第3节定义
1.3.1总长Loa(m)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2船长L(m):
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2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舶,其船长可按主甲板长度的90%计算。
1.3.3船宽B(m):
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间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4型深D(m):
泛指在船舷处计量由龙骨线至主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一般指船中处的型深;
.1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对非金属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1.3.5吃水d(m):
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
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6干舷F(mm):
系指在船中舷侧处从主甲板上表面量至吃水线的垂直距离;对无甲板船从舷顶量起。
1.3.7主甲板长度Ld(m):
系指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的水平长度。
对敞口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1.3.8敞口船:
系指从船首至船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9高速船:
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述要求的船舶:
V≥3.7▽0.1667m/s且V≥10kn
式中:
V为最大航速;▽为排水体积,单位m3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
第1节检验类别
2.1.1检验类别分为:
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2.1.2船舶在首次取得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之前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初次检验。
2.1.3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第2节检验程序
2.2.1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
(3)船舶建造或购置合同;
(4)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2.2.2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3)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2.3验船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并与船舶所有人约定现场检验的地点、时间等相关事宜。
2.2.4实施现场检验时,验船人员应当核对船舶的身份标识,并按检验项目要求进行检验。
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
2.3.1根据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督方式。
2.3.2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应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
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进行检验或监督试验,审核相关的材料、报告和声明,确认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
2.3.3B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通过对有关检测、检查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
对于B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和试验,出具技术报告,修造企业、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检。
2.3.4C类检验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检验项目。
对于C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渔业船舶的实际状况,提交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初次检验须声明的内容包含在《船舶质量证明书》中,营运检验声明格式见附录1。
验船师审核声明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查。
第4节检验项目
2.4.1初次检验包括检验项目共25个,其中A类检验项目10个,B类检验项目5个,C类检验项目10个。
A类检验项目包括:
(1)审查初次检验申报材料;
(2)现场监督测量船舶主尺度;
(3)检查救生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存放;
(4)检查消防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存放;
(5)检查信号设备的配备及安装位置;
(6)核对主机铭牌,确认相关技术参数与批准图纸一致;
(7)检查机械运转部位安全防护措施;
(8)检查电气设备的配备及布置;
(9)现场监督倾斜试验或摇摆试验,审查完工稳性核算资料;
(10)现场监督航行试验。
B类检验项目包括:
(1)检查船体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钢质船主要检查主要构件尺寸及外板厚度、焊接质量;木质船主要检查构件连接、装配、铆固及捻缝质量;其他材质船主要检查船体结构连续性及成型质量;
(2)对船体外板及水密舱壁做密性试验;
(3)检查核定的干舷值;
(4)测量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
(5)检查非金属船的接地板(适用时)。
C类检验项目包括:
(1)检查船体结构材料;
(2)检查防污染设备、设施的配备;
(3)检查舵及操舵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
(4)检查锚泊及系泊设备的配备;
(5)检查航行设备的配备;
(6)检查主机、齿轮箱、轴系、辅机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
(7)检查管系的安装;
(8)检查机驾合一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适用时);
(9)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
(10)检查无线电设备的配备(适用时)。
2.4.2年度检验应包括检验项目共14个,其中A类检验项目7个,C类检验项目7个。
A类检验项目包括:
(1)审查营运检验申报材料;
(2)核查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审查《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4)检查船体外观质量及密性状况,船体外板、水密舱壁以及内骨架等有无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
(5)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6)检查航行、信号设备的有效性;
(7)对主机、齿轮箱、轴系等进行外部检查,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C类检验项目包括:
(1)检查船体结构的完整性;
(2)检查舵设备的有效性;
(3)检查锚泊设备的有效性;
(4)检查防污染设备的有效性;
(5)检查核定干舷的保持;
(6)检查电气设备及非金属船接地板的有效性(适用时);
(7)检查无线电设备的有效性(适用时)。
2.4.3在新建渔业船舶的第一个换证周期内,申报年度检验时,可以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来替代2.4.2要求。
2.4.4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项目除按2.4.2款外,还应对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艉轴、螺旋桨、海底阀箱等进行检查,该项目为C类检验项目。
2.4.5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相关项目进行检验。
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
2.5.1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工艺规程、同一生产条件、同一模具、同一建造企业建造的多艘玻璃钢或滚塑聚乙烯材质的渔业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申请批量检验。
2.5.2对批量生产的首制船除按正常单个船舶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建造企业应根据工艺规程每批(对玻璃钢船不超过50艘为一批,对滚塑聚乙烯船不超过200艘为一批)制作一块试板进行工艺认可试验,试验评定标准如下:
(1)试板不得有明显的不合格缺陷存在,如大气泡、固化不良等;
(2)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2008)》或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聚乙烯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2.5.3对每批次除首制船外的其他船舶的检验,验船部门应审查建造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同时每10艘船中抽取一艘,对其主机型号、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抽查。
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
2.6.1船舶经过检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船部门应当签署意见。
2.6.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第7节图纸资料
2.7.1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
(1)全船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基本结构图;
(5)稳性计算书;
(6)吨位计算书。
2.7.2非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
(1)总布置图;
(2)稳性计算书。
2.7.3航行、作业于C级航区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可以决定减少或免予提交上述图纸资料。
2.7.4采用标准船型图纸建造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批准备案可查的,可免予提交相关图纸资料。
第8节档案管理
2.8.1验船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档案保管制度,渔业船舶检验档案要求一船一档,并建立案卷目录。
2.8.2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
(4)船舶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说明,如采用标准船型的);
(5)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
(6)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营运检验报告;
(7)质量证明书等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章船体构造
第1节一般规定
3.1.1船体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刚度,且外板保持水密。
3.1.2应至少设有二道水密舱壁;
3.1.3在距艏垂线不大于2m处应设置防撞舱壁;
3.1.4艉机型机动船的机舱前舱壁应为水密舱壁。
第2节钢质船体
3.2.1主船体结构用钢最低屈服极限为235N/mm2。
3.2.2船体外板厚应不小于3mm。
3.2.3肋骨间距:
机动船应不大于500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500+3L)mm;式中L—船长m。
3.2.4肋骨:
无折边主肋骨高度应不小于5Lmm,厚度应较外板增加1mm;如设有折边型,其高度可适当降低。
3.2.5机舱底部及主机基座应局部加强。
第3节木质船体
3.3.1船体材料应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裂纹、密集虫眼和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3.3.2船壳板厚度:
机动船应不小于30mm;非机动船应不小于25mm。
3.3.3肋骨间距:
机动船应不大于800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1000mm。
3.3.4肋骨:
舷侧肋骨截面积A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A=90Dscm2式中D—型深(m)s—肋距(m)。
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
3.4.1主船体结构用材主要为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和树脂通过模具所制成的纯积层结构,主要材料有:
玻璃毡、玻璃布、粗纱、树脂以及添加剂、芯材等。
3.4.2船体外板厚度t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t=1.5
mm;式中L—船长,m。
3.4.3肋骨间距:
机动船应不大于500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500+3L)mm;式中L—船长,m。
3.4.4肋骨:
肋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
式中s—肋距,m;l—肋骨跨距,m;D—型深,m。
第5节聚乙烯船体
3.5.1主船体结构用材主要为聚乙烯树脂,主要可分为低密度聚乙烯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两类。
3.5.2聚乙烯船体一般采用滚塑成型。
滚塑成型是在纵横旋转、摆动的旋转模中加入定量粉状聚乙烯混合原料树脂,加热使之熔融成为流动状态,并按设计厚度布满于旋转模内腔,冷却定型脱模后形成完整制品。
3.5.3结构强度须符合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聚乙烯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其船体外板厚度:
船长7米以下应不小于9mm;船长大于等于7米且小于12米应不小于10mm。
第四章船舶设备
第1节舵设备
4.1.1操舵装置应灵活可靠,最大舵角限制在35°~40°之间。
4.1.2在最大航速时,由一舷满舵转至另一舷满舵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20s,人力舵应不大于30s。
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
4.2.1船舶一般应配备首锚1只,锚索1根。
4.2.2锚索和系索的长度应根据船舶营运条件确定。
4.2.3小河、支流及水库作业的船舶,根据作业水域特点、锚泊条件和实际生产情况,可免配锚泊设备。
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
4.3.1救生设备:
每人1件救生衣(救生衣的浮力应不小于73.5N)。
4.3.2消防设备:
(1)太平斧:
1把(可用柴刀替代);
(2)消防桶:
1只(可用水桶替代,但必须带有适当长度的绳子);
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
4.4.1一般应安装本节以下要求配备
(1)左红右绿合色灯1只(作为航行灯,装于中心线处,当与序号
(2)白灯共用时表示航行);
(2)白色环照灯1只(桅灯兼做锚灯);
(3)绿色环照灯1只(仅总长大于12m的船舶配备);
(4)红色环照灯2只(搁浅或失控时显示,垂直悬挂)
(5)渔篮(可用网兜替代)1只;
(6)三角红旗(信号旗)1面;
(7)号笛(可用哨子替代)1只;
4.4.2特别规定
.1对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船舶以及总长小于12m的船舶,上述号灯可用一盏(只)白色的马灯或手电筒代替。
.2对夜间不航行、作业的船舶,可以免配号灯,但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禁止夜间航行、作业”
第5节防污染设备
4.5.1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1只。
4.5.2机动船应配备油污收集容器和专用掏油污器各1只。
第五章轮机、电气
第1节轮机
5.1.1机动船舶一般应具备倒车功能。
5.1.2船舶主机不应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座机。
5.1.3艉轴管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5.1.4主机运转时,可能对船上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安全措施;
5.1.5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应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或采用防止紧固帽松动保险装置)。
第2节电气
5.2.1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确保船上人员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5.2.2主电源装置的容量和数量应能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及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
5.2.3蓄电池应安装在防腐托盘或专用箱柜中。
5.2.4电气设备及电缆不应直接安装在船壳板上,电气设备的连接和紧固件均应有防止其振动而松动的措施。
5.2.5除非工作电压小于50V或具有双重绝缘,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板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浸没在水中,其面积不小于0.2m2,厚度不小于2mm。
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
第1节完整稳性
6.1.1一般要求
6.1.1.1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倾斜试验和稳性校核。
6.1.1.2对无稳性资料的现有船舶,可按本节简易衡准校核稳性,若不能满足要求,仍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重新核算稳性。
6.1.1.3下列船舶应按本节规定核算船舶稳性:
.1新建船舶;
.2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
.3船舶改建、改装或修理后,使船舶稳性恶化或空船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现有船舶;
.4对船舶稳性发生怀疑的现有船舶;
6.1.1.4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节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鱼货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严禁载客、随意移动鱼货,并谨慎驾驶。
6.1.2简易衡准
6.1.2.1空船(可有10%总载量的油、水和备品)的初重稳性距GM应满足下列要求:
GM≥0.3+0.02B
式中:
GM=
m,
B—船宽m;
—为船舶实测横摇周期s
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方法(详见附录5)
第2节干舷
6.2.1一般要求
6.2.1.1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干舷计算。
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可按6.2.2规定进行核定。
6.2.2干舷计算
6.2.1.1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本节规定的下表所列之值:
航区(段)
B
C
最小干舷(mm)
150
100
6.2.1.2当船舶舱口盖和门窗不能有效地阻止水进入船体或为敞口船时,干舷应较表的要求值至少增加50mm。
第3节吨位
6.3.1一般要求
6.3.1.1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吨位计算。
6.3.2吨位丈量
6.3.2.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6.3.2.2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6.3.3吨位计算
6.3.3.1计算取值:
1)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2)容积计算以m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舍去小数;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6.3.3.2吨位计算:
1)总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
式中:
;
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m);B为型宽(m);D为型深(m);
为甲板以下围壁处所容积;
为甲板以上围壁处所容积。
2)净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
式中:
系数
,渔船:
=0.35;
驳船:
=0.84;
运输船:
=0.56;
其他船舶:
=0.30。
第1页共8页
附录1:
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所有人住址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技术状况做如下真实的说明
1.操舵装置:
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
2.锚泊设备:
外观检查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
3.载重线:
(1)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
(2)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或门、窗、盖等关闭装置不能有效阻挡水的进入,增加干舷mm;
(3)排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
4.防污染设备:
配备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使用正常。
5.是否更换过柴油机(适用于主机功率大于22kW时)是□否□
□
□
□
□
□
□
6.维修、改装或海损(事故)情况
船长<12m内河渔业船舶还需声明的项目:
7.结构完整性:
船舶各结构未发生改变□,或损坏的结构已修复□
8.船底外部检查:
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艉轴、螺旋桨、海水阀箱等状况良好,或有问题的结构或设备已修复。
(换证检验时)
9.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正常,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避雷及保护接地装置情况良好。
10.无线电设备:
正常可用。
□
□
□
本船的技术状况满足航行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处于适航状态。
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并保证在日后的营运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船舶所有人:
(签字、盖章)联系方式:
船长:
(签字、盖章)联系方式:
年月日
注:
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在□内做标记,√表示正常,―表示不适用,○表示存在问题。
附录2
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
船
舶
主
要
数
据
船名
船舶所有人
船舶类型
船舶分类
□敞口船□非敞口船
总长Loa
m
型深D
m
型宽B
m
航区
□B级□C级
船体材料
水密舱壁数
建造单位
建造完工日期
机
电
设
备
主机型号
额定功率
kW
额定转速
r/min
数量
主机编号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挂桨)型号
减速比
发电机型号功率
;kW
蓄电池型号数量容量
A·h
航行信号
□合色灯□左右舷灯□红色环照灯(失控灯)□绿色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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