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售楼处样板间家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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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售楼处样板间家装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售楼处、样板间、家装)
要点
本合同为精简版的精装修施工合同,适用于售楼处、样板间以及家装等小范围内精装修工程。
具体包括《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装修、电气(含强电、弱电)、给排水等相关工程。
合同编号: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充分友好协商,就 精装修工程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筑面积:
1.3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条工程范围
2.1工程内容:
《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装修、电气(含强电、弱电)、给排水等相关工程的施工、保修以及发包人书面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零星工程。
2.2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不含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管理、包协调、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方式承包《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装修、电气(含强电、弱电)、给排水等相关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
(1)地面装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地面基层处理、找平、洞口封堵、各种地面装饰面层的铺装、勾缝、各种收口处理、面层保护、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等以及与其他专业或其他承包方的相关配合工作;
(2)墙面装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墙面的基层处理、找平、洞口封堵、腻子及面层涂料、墙面砖、装饰墙面的粉刷、挂贴、勾缝、各种收口处理、门窗后塞口处理、成品保护等,送风口、消防栓的面层处理以及与其他专业或其他承包方的相关配合工作;
(3)天棚装饰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天棚基层处理、找平、洞口封堵、各种收口、吊顶及面层涂料、面层保护、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等以及与其他专业或其他承包方的相关配合工作;
(4)电气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用电设备之间的全部桥架/线槽、支架、管线及电线电缆的敷设以及敷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剔凿、打孔、封堵、面层恢复,开关插座安装(含局部的位置调整)、各种方式下的灯具安装(含安装用的各种支架、吊架、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接线、调试等。
(5)通风空调工程(如有):
因通风空调工程需与精装修工程配合导致的风口移位、管线移位(包括剔凿、管线敷设、清理及修补)、更换风口及相关连接管道等。
(6)其它工程:
配合消防施工管单位烟感探测器及喷淋管道调整,移位,喷淋头安装等(本项工作由消防施工单位完成,承包人配合)。
(7)协助发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与承包人有关的一切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承担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相关费用;
(8)完成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临建、临水、临电、现场临时照明等)并自行承担使用费用及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现场各种标识、安全防护措施等;
(9)完成为保障正常施工所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为保证工期、保证质量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含季节性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搭建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10)包含所有已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所有设备或材料现场保管及有可能的二次搬运、施工过程中垃圾清运等;
(11)负责各种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包含施工日记、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检测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等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发包人存档;
2.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2.4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 市规定的“合格”标准。
2.5材料与设备采购
(1)本合同中对于发包人直接分包、指定分包、甲供材料等项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进场计划、技术质量要求等;
(2)不在发包人供应材料或设备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3)施工图纸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为发包人指定品牌或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选择样品并由发包人确认品牌、规格与价格。
2.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之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总价:
(1)本合同总价为(RMB):
元整,人民币大写:
;
(2)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也包含二次细化设计方案及相应的设计费用、开竣工手续费、图纸报批报验手续及全部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费、临时设施(含临水临电管线)、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夜间照明、定线测量、监测、各种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包括向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等特殊施工的费用)、地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清理及外运及消纳费、工程降水费用、所需剔凿及修补、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二次搬运、试验检测费、垃圾清运费、各项报验报批手续费用等,还包括保证本工程验收所需的相关协调及技术措施费、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费用、为保证验收所必须增加的全部工程内容费用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施工造成的住户补偿费用(如需)等。
3.2在本合同中合同价款除因本合同中约定调整的方式外,合同价款不会因费率、税金、材料设备市场差价、物价、人工、政策性调整等因素之升降而调整;
3.3以上工程范围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结算时除有合同中相应约定另外计费的条款外,在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结算及款项支付
4.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价款、计价及违约金等计价单位统一使用人民币元。
4.2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3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本合同价款采用以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范围内总价包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得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下:
(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2)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错、漏项与招标图纸差异;
(3)人工、主材等价格要素的波动;
(4)税率的变化;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7)承包人已考虑为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范围内所有工作的一切附带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劳务及加班费、材料费及损耗、关税、增值税、机械费及进出场费、工期的特殊要求、二次搬运费,工程水电费、临时设施、保险、成品保护费,雨季施工及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措施费、扰民费及民扰费、赶工费、措施费、脚手架费、窝工及待工费等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包干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动保护及保险、施工及竣工资料费等,付款方式引致的财务费用以及其它为完成本工程及为克服施工过程发生的困难所须考虑及支付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上述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发包人要求新增或减少项目。
(2)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3)暂定量(价)及暂估项部分。
(4)暂列金额。
4.3.3洽商变更费用调整
4.3.3.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双方经洽商后可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洽商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依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洽商、变更的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洽商、变更的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3.4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
4.3.4.1如果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其单价由承包人重新组价,由发包人、承包人按照规定,商定或确定清单项目单价,并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1)如果在本合同内有相类似的项目,则应采用该类似项目的单价;
(2)上述第
(1)项不适用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下列原则协商新的单价:
新增价格的任何细项和工序的价格计算应严格参照投标过程中承包人报价的费率、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以及人工工日单价等所有报价原则进行计算。
材料价格的确认以及价格的争议应遵循市场行情。
4.4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
该工程量仅作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依据,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在收到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审核,不得无理由拖延;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4.5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 7日内,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每月工程进度款为每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价款的70%支付,同时扣除当月发生的工程水电费用;
(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移交物业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28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4)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
(5)发包人应在每月确认工程量后15日内按本4.5条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每月的工程进度款。
4.6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零星工程在结算时根据双方确认的价款调整并纳入结算。
4.7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用水电费代扣代缴,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4.8承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五条工期
5.1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4)实际开工日期以双方及监理方共同书面确认时间为准。
5.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施工计划展开施工。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3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发包人确认备案。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工作。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完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具体期限以发包人要求为准)赶回计划进度。
5.4承包人因下列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其它因素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承包人顺延工期的免责事由)。
(1)因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则工期相应顺延一天;
(2)施工如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而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人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原因。
5.5如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外,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6进度管理制度及罚则:
(1)承包人需按时(按照监理、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完成并提交监理、发包人要求的各种计划,如未按时完成,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2)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对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在会议上或以其它形式提前予以明确的关键任务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必须确保完成。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延误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的,还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能叙述,但在实际工程中被监理或者发包人认定对进度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形,监理和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施工图纸
6.1本工程所用图纸是指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经设计院提交的经过专业审图单位审查通过的该工程施工图纸(在本合同中简称施工图纸)。
6.2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共5套(含竣工图底图),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承包人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疑问,发包人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未经设计院及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4承包人负责及时提供图纸不详部分的二次深化以及发生变更的图纸,并交设计院及发包人审定通过,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费用。
第七条质量标准、检验与及竣工验收
7.1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 市规定的“合格”标准;
(2)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 市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要求;
7.2检验
(1)承包人必须完善自身质量保证体系,把好自检自查关,施工过程中所有工序必须在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师检验,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否则,承包人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有计划安排施工作业工序,需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验收工序应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在返工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再次申报验收;
(3)每一个分项工程应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如有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整改一次后必须验收合格。
否则,承包人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返工整改至自检合格后再次申报验收;
(4)无论承包人是否已进行自检验收或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当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剔凿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承包人必须返工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须在2日内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
工期因此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7.3承包人承诺本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承包人的阶段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全力配合。
承包人的阶段施工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部领导班子或更换劳务分包单位,必要时发包人可指派其它劳务分包单位,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本施工合同。
7.4验收后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修改,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7.5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评定或验收方法有争议,承包人可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做出书面解释。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论经鉴定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鉴定期间拖延的工期不做工期顺延。
7.6工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四套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7.7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1)场地已完全清理好,可向发包人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
(2)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管理责任;
(3)工程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并移交物业公司;
7.8本工程竣工验收一律以 市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验收手续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但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不因发包人、监理方或者 市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而豁免或有所减轻,如在验收合格后,如发现工程存在任何问题,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按各专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安全施工要求
8.1如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须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报告。
处理质量事故的方案,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8.2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3承包人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
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发包人,不得隐瞒不报。
同时立即启动应对突发事件预案。
8.4作业事故的处罚
(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场地为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临建平面布局乙方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搭建临建、加工棚、库房、料场等,每发现一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除要求承包人立即拆除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
(2)现场排水、排污必须符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
违反本规定,被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除无条件整改外,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3)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保护用品,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带标志牌上岗,无标志牌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一经发现未佩带标志牌者即时逐出工地。
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4)未经发包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住在施工的建筑物内,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5)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并随时清理外运;严禁高空抛物或向下抛洒扬尘。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6)施工现场有管理混乱、周转材料随处堆放、楼面积水、自来水长流水等情形之一的,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7)承包人应遵守治安条例,定期对工人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好劳务合同,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如承包人劳务人员聚众闹事,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楼盘造成恶劣影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8)施工现场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大小便。
作业工人或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随处大小便或有大小便在楼内存留时,承包人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9)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现场管理提出整改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不按时间完成的,或者整改后检查结果达不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0)严禁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或就地掩埋垃圾,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1)施工过程中,作业工人或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抽烟或现场有烟头存留时,承包人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不论何种原因,现场每发生火灾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对发包人楼盘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12)对于突发事件(如检查、验收、推广活动等)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发包人指令,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利者,视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次。
(13)对于现场未经相关单位同意,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或不及时恢复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次。
(14)发包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承包人进行整改。
若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次;
(15)承包人应按照 市建委有关文明施工之若干规定组织文明施工。
如施工现场未达到标准,承包人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应按每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次数计算);
(16)因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承包人即构成违约,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出面解决,向发包人或者人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他方赔偿损失),承包人应按每次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行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参照本条其他约定的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8)以上事件发生后,发包人签署扣款通知书,并以书面扣款单形式通知承包人,所有扣款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即生效。
本条约定的违约处罚无论是以发包人还是以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作出,违约金均归属于发包人所有。
扣款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当期工程款时实施,款项一经扣除,不予返还。
第九条对承包人的管理要求
9.1接收及维护现状之临时设施,各临设的平面布置需满足发包人、承包人及 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9.2承包人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要居住在施工现场。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确因事离开施工现场,须书面向发包人工地代表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
承包人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超期不归,承包人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3承包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须按时出席监理例会及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专项会议。
每有一回不能按时参加,承包人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同意请假除外)。
9.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及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更换上述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生产经理及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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