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郝庄镇平安建设章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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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郝庄镇平安建设章程1
临清市金郝庄镇
平安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
临清市金郝庄镇平安志愿者协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金郝庄镇的民间志愿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巡防组织,不参与和介入任何商业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团结和教育会员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断推动综治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运作,为建设“平安金郝庄”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清市综治委、综治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场所:
金郝庄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
(二)进行治安防范宣传工作;
(三)组织开展巡逻技能交流和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的志愿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巡防服务,提供个人真实身份资料;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年龄18周岁—45周岁的;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巡逻工作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会员遵循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原则;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六)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巡逻活动的权利;
(七)享有对本团体活动的内容、组织管理的知情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治安巡逻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满一年的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保留或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
(二)违反本团体章程规定的;
(三)多次违反巡逻活动纪律的;
(四)有其他情形被认为不再适宜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能力强,并具有较高的群众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并能积极组织开展工作的;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巡逻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活动守则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职责,并积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巡防活动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使用防卫力量,使不法侵害人不再具有实施侵害行为的能力和攻击他人能力,在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后,不得再行使防卫力量。
第二十九条会员必须在本会统一安排下进行各项活动,工作时间不得单独开展任何活动,不得擅自带非本会人员参加巡逻活动。
第三十条协会召集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员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稳定,对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考虑参加行动会员的人身安全问题;
(二)不指派会员单独开展行动,只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活动。
第六章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开展巡逻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社会各界捐助、治安保险返还经费、政府拨款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全处的治安巡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工作,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宝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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