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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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一、商业服务业
B.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
(a)与电脑硬体安装有关之咨询服务(CPC841)
(b)软体执行服务(CPC842)
(c)资料处理服务(CPC843)
(d)资料库服务(CPC844)
(e)其他(CPC845+849)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4)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份,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
.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
)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
)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
)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
)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
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份,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
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
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
(b)航空器租赁(涉及航空权者除外)(CPC83104**)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器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自用小客车租赁(CPC8310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自用小客车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
(CPC83106-83109)
(电信设备及电力设备租赁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其他商业服务业
(a)广告服务业(CPC871**)
(广播电视广告业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广告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b)市场研究服务业(CPC86401**,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合伙企业,提供市场研究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管理顾问服务业(CPC86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管理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
—车辆、机械、电机、电子、化工、度量衡、酒类产品及环境检测的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
.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大陆的检测验证机构与台湾检测验证机构展开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
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
—医疗器材的非临床试验检验的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非强制性检验的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业(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种者)(CPC8812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h)附带于矿业之服务业(CPC883、511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附带于矿业之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m)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业
—限地质、矿物及其他科学勘察服务(CPC8675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且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提供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n)设备维修服务业(CPC633、8861-8866)
(海运船只、航空器及其他运输设备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o)建筑物清理服务业(CPC874)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建筑物清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p)摄影服务业(CPC87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摄影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q)包装服务业(CPC876)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装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业(CPC88442**)
(1)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印刷及其辅助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限投资台湾现有事业。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s)展览服务业(CPC87909**)
(1)不予承诺,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的开放承诺有关者除外。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与台湾会展产业的企业或公会、商会、协会等团体合办展览。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t)其他
ii.复制服务业(CPC87904)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复制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iii.翻译及传译服务业(CPC8790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翻译及传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iv.邮寄名单编辑服务业(CPC87906**)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邮寄名单编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二、通讯服务业
B.快递服务陆地运送部分(现行由台湾邮政主管部门依规定保留之服务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裹等物品的快递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电信服务业
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
(1)存转网路服务
(2)存取网路服务
(3)数据交换通信
服务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投资左列业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须为在海外或大陆上市之电信业者;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D.视听服务业
(a)电影或录影带之行销服务业
—进口大陆电影片(CPC96113)
(1)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4)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根据大陆有关规定设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符合台湾相关规定所定义之大陆电影片,经台湾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每年以15部为限,可在台湾商业发行映演,并应符合大陆电影片进入台湾发行映演之相关规定。
三、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
A.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3)
C.安装和组装工作(CPC514+516)
D.建筑物竣工和最后修整工作(CPC517)
E.E.其他(CPC511+515+518)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四、配销服务业
B.批发交易服务业(CPC622,武器警械及军事用品、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所称之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批发交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零售服务业(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军事用品、药局及药房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零售交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经销(CPC8929)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经销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六、环境服务业
A.污水处理服务业(CPC9401)
B.废弃物处理服务业(CPC9402)
D.其他
—废气清理服务业(CPC9404)
—噪音与振动防制服务业(CPC940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务业(CPC9409**)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环境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八、健康与社会服务业
A.医院服务业(CPC931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营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提供医院服务。
此外:
(
)未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台湾医事人员资格。
(4)除模式(3)所列内容外,不予承诺。
其他
—无操作员医疗设备之出租或租赁服务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无操作员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社会服务业
—老人及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伙形式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大陆服务提供者出资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九、观光及旅游服务业
A.旅馆及餐厅
(a)旅馆(限于观光旅馆)
(CPC6411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观光旅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提供食物服务(CPC642)(包括提供相关饮料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餐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B.旅行社及旅游服务业(CPC747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行社及旅游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以3家为限。
经营范围限居住于台湾的自然人在台湾的旅游活动。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十、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视听服务业除外)
A.娱乐服务业
—演出场所经营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合伙形式设立剧场、音乐厅演出场所的经营单位。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运动及其他娱乐服务业
—运动场馆营运(CPC96413)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运动场馆营运服务(高尔夫球场除外)。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其他—游乐园及主题乐园(非属森林游乐区者)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游乐园及主题乐园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十一、运输服务业
A.海运服务业
(f)海运辅助性服务业(CPC745)
—港埠业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业(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
—船舶理货业
—船舶小修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空运服务业
(b)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经双方民航主管机关核准营运之大陆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在台湾设立商业据点销售及行销其空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公路运输服务业
(a)旅客运输(限于小客车租赁业)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b)货物运输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d)公路运输设备维修(CPC6112+8867)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运输设备维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1)
—限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2)
—限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3)
—限停车场业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停车场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空中缆车运输服务(CPC71219**)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空中缆车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H.各类运输之辅助性服务业
(b)仓储服务业(CPC742)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仓储服务。
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其中属保税仓储者仅限位于港区内。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货运承揽服务业(CPC748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运承揽服务,投资航空、海运货运承揽业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十二、其他
洗衣及染色服务业(CPC9701)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洗衣及染色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CPC9702)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殡仪馆及火化场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及合资形式设立殡仪馆及火化场。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线上游戏业
—限制作与研发服务
(1)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线上游戏制作与研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台湾方面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部门名称
具体承诺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积极审慎修正有关大陆保险业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及参股评等之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1.尽速取消大陆的银行来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OECD条件。
2.已在台湾设有分行的大陆的银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增设分行。
3.单一大陆的银行得申请投资台湾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计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为15%);投资未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参股投资金控公司子银行的持股比率可达20%。
参股投资金控公司或其子银行,维持现行二者择一规定。
4.大陆的银联公司得申请来台湾设立分支机构。
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1.大陆证券期货机构按照台湾有关规定申请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须具备的海外证券、期货业务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门。
2.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台湾证券之限额,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
3.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投资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4.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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