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军改战略工作报告doc.docx
- 文档编号:27853972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18KB
全面实施军改战略工作报告doc.docx
《全面实施军改战略工作报告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面实施军改战略工作报告doc.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面实施军改战略工作报告doc
邓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提升城市形象,切实改善城中村居(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居(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邓州市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东至平安大道、南至南二环、西至焦枝铁路、北至湍河南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组织形式的聚居村落用地;城区的居民点等住宅区域。
重点镇或乡的重要区域也可按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进行。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优先:
城市出入市口、市重点项目、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区域。
第4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拆居民一律就地安置,政府原则上不予调地或补地。
规划后多出的土地按照邓政【2012】5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由居(村)委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6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主体,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指导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推进过程中的综合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中心、人防办、征收办等相关单位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指标控制
第八条支持率。
将征求涉拆居民意见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必备前置条件,支持率必须达到85%以上。
第九条容积率。
改造区域的容积率应根据安置房、开发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进行测算,原则上最高不突破5,若经实际测算容积率超过5,则需按5以下的容积率进行规划设计。
第10条安开比。
改造区域内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开发房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突破1:
3,腾出的空地原则上不计入城中村改造区域。
第十一条补偿标准。
涉拆居民的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对选择产权安置的,原则上按一、二层建筑面积1:
1.2或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2倍进行产权调换,三层(含三层)以上按照建筑成本予以货币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改造申请。
(一)民意调查情况。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牵头组织,采取入户、召开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改造区域内居(村)民进行民意调查,大多数居(村)民同意改造的方可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
(二)房屋及土地概况。
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改造区域内居民户数、房屋面积、空闲宅基地、国有(集体)房屋和存量土地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提出改造申请。
第13条项目规划。
(一)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改造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经研究对于符合条件的初步列入改造计划,并函告市国土、规划、房管、征收办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二)组织上述部门对拟改造区摸底调查,逐家逐户进行登记丈量,现场拍照,登记造册,由户主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登记造册工作实行终身负责制。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区域内总人口,总户数,土地总面积,存量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面积、现有房屋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国有办公房屋、集体办公房屋、公共设施房屋、企业用房等);
(三)市规划局根据登记造册情况,依据《邓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测算后下达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安置及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建筑面积以及所应配建的幼儿园、学校、社会服务中心、社区医疗中心、环卫设施、光亮工程、雨污分流工程、供气工程等,然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会同开发企业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四)规划设计方案须由规划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规划设计方案需报市规划局进行初审,并进行7天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收集汇总居(村)民意见,修改补充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后,提交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市规委会研究,进行方案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批复。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依照程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发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招商选商。
(一)招商选商工作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开发企业的选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
(二)拟参与区域改造的开发企业在报名之前必须将保证金足额打入市财政局专用账户,保证金数额按改造区域面积每亩30万元缴纳,低于1000万按1000万元缴纳。
未中标的退还其所缴押金;
(三)选商主要以开发企业的资质、业绩、实力、信誉作为评价依据,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项目不受建设规模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会同居(村)委会及居(村)民代表对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评价,最终选定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改造。
开发企业确定后,须向居(村)民进行7天公示,接受居(村)民监督;
(四)选定的开发企业应依法在我市注册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会同市征收办、房管等部门依据《邓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户型和面积、基础设施内容、公共设施内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及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安置方案需进行7天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收集汇总居(村)民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开工必须先建设安置房,并缴纳安置房建设押金,原招商时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安置房建设押金,押金缴纳的标准为安置房概算造价的30%,每个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押金不低于20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且一期拆迁地块的面积(不含空地)不应低于20亩。
在达到以上条件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把关、认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市规划部门进行定位、放线,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安置房开工建设。
安置房建设进度达一半且二期拆迁任务完成后可申请办理开发房相关手续。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十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2)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下达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
(3)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部门开展相关手续的办理服务工作;
(4)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在城中村改造建设方面的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各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企业规范操作以及规划管理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19条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
(2)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3)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4)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旧村拆除计划、开发建设时序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备案;
(6)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违规宣传、销售、建设、侵占集体资产等行为进行查处;
(7)负责本辖区因城中村改造而引发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二十条规划局职责。
(一)根据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意见,对改造区域进行现场测绘,出具用地红线;
(二)根据改造区域现状及相关技术规范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
(三)对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规委会研究;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为改造项目开工建设定位、放线;
(六)对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防止出现超层、超容积率等违规建设现象;
(七)会同住建、房管以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企业等部门,组织安置房、商品房的竣工验收;
(八)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对改造区域其他建设行为实施监管,制止、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一条住建局职责。
(一)征收办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登记造册工作,重点普查改造区域内现有房屋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商业面积、集体办公房屋、公共设施房屋、企业用房等);
(二)征收办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收办依据申请办理《房屋征收许可证》,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房屋征收工作;
(四)办理施工企业招投标、质检、监理、安检、《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管;
(五)会同规划、房管以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企业等部门,组织安置房、商品房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国土局职责。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登记造册工作,重点排查改造区域内土地总面积,各类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面积等;
(二)负责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上报、收储和征收工作,依法按程序处置,确保资产不流失;
(三)收回改造区域内居(村)民现有的《土地使用证》,并组织土地征收,对安置房用地进行划拨供应;
(四)牵头组织对商品房用地的评估及招拍挂工作,并负责出让金的收缴,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房管中心职责。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登记造册工作;
(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收回被征收人现有的《房屋产权证》;
(四)依据申请为改造项目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及房产证等;
(五)负责监管和规范房产开发企业在改造期间的经营销售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防办职责。
(一)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人防工程设计进行审核把关;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征缴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第五章 集体(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权属为村组的空闲土地,采取先征收后招拍挂的办法公开出让,出让时周边村庄的拆迁建设单位作为优先竞买条件之一,空闲土地出让收益归市财政所有。
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用途的,以原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国有(公有)资产的处置应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确定处置办法。
国有资产的处置可按照当期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归市财政,也可按标准进行产权调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15%用于省级上解和本市基金、收益金计提,剩余部分用于居(村)民的拆迁安置、生产生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
(《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中计提4%契税另行计算)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办理手续时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50%收取;开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上缴土地出让金后,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开发企业共同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于街道办事处(乡、镇),用于项目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拆迁安置、生产生活保障、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等。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自愿退出机制。
(1)由开发企业提出退出申请;
(二)由所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把关,并在改造区域进行公示(不低于15天);
(三)办事处及开发企业负责解决前期改造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确保无问题遗留。
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写出项目终止意见书,上交原项目批复文件;
(四)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提出退出意见后,退回押金(应扣除的需扣除)。
第三十一条强制退出机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开发企业实施强制退出:
(一)擅自变更企业法人(企业主体)的;
(二)私自转让项目的;
(三)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
被确认强制退出的开发企业的强制退出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终止合同并公示,所缴纳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且禁止以后在我市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若非法转让项目产生纠纷甚至触犯法律的,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有责任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程序或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查处。
城中村改造工作列为市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对于改造效果好的给予表彰,改造效果差或违规行为多的给予批评,直至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规委会规划设计的批复及任何单一许可,不代表可以开工建设。
无论安置房或开发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住建、规划、人防等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
否则一律按违法违规建筑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未开工前,不得建设售楼部,不得进行商品房宣传等。
第三十五条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预售、认筹等。
否则,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按规划先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建设未达到要求的进度,未经领导小组同意,相关部门不得为开发房办理任何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开发房定位放线。
擅自开工建设的,按违法违规建筑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区内现有的空闲国有、集体土地及资产,未经批准,开发企业私自与集体组织、其它单位或个人洽谈、处置的,一律视为非法买卖,从严查处。
第三十八条 首期安置房用地必须全部拆迁完毕后,方可申请手续办理及定位放线。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凡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负总责,凡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规操作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应根据进展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向前推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面 实施 战略 工作报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