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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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各层级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了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程序和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按审贷分离、条线管理的要求,分营销和管理两个层面设置授信架构。
营销:
负责授信工作的受理、尽职调查及授信实施。
管理:
负责授信的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
具体是:
营销:
支行客户经理、支行行长;
管理:
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总行行长室、董事长。
第七条 明确授信业务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未尽职、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本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行各层级授信业务部门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的尽职要求
第九条 业务受理范围标准的确定:
支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总行市场定位要求,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对辖内所有目标客户建立信息库(客户档案),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条 执行业务受理标准的尽职要求:
支行应根据总行授信准入标准,对优良客户进行贷款营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明令限制、淘汰行业以及生产经营下滑直至关停的客户,不得新增授信或应进行信贷退出,并视实际情况确定退出额度和下降计划。
第十一条 客户调查资料收集与档案建设的尽职要求。
具体是:
(一)对客户调查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按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二)应根据本行集团及关联客户贷款管理制度要求,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三)应对各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支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咨询评估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资料收集及调整的注意事项。
1.支行应酌情向政府有关部门、税务、工商及社会中介机构咨询或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2.在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调查人员应在核实后及时对档案进行调整和记载,并在相互间主动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3.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支行及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风险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支行及总行相关职能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可视协作程度,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于获得的他行资料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十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主要是:
1.票据承兑业务:
应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严格按要求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2.贴现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检查票据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客户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3.公司贷款:
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按本行要求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4.项目融资:
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应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交叉互保。
5.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
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做好跟踪。
6.担保授信:
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分析;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除上述需关注的重要因素外,对各个授信品种还应分析以下方面: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
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
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必须进行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并要求借款人及时报送财务分析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重大调整均需说明理由并由借款人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非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
应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主要是: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第十五条 授信相关性分析与评价的尽职要求:
应评价授信项目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的符合程度。
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六条 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要求:
1.应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
对保证人应视同受信人进行财务、非财务分析,评价其保证能力,并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或其他渠道掌握其或有负债情况。
并需要对保证人代偿意愿进行分析。
2.应对抵押、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分析。
必须严格按照本行抵押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抵押标准和折率。
第十七条 分析评价报告(调查报告)要求:
(一)调查岗提交的调查报告。
应包括企业概况、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借款情况、贷款用途、额度测算、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综合效益分析及调查结论。
客户经理必须明确对该笔贷款的意见及承担责任
(二)授信管理部提交的风险评价报告。
应在支行提交的调查报告基础上对重大事项及对疑点进行针对性分析与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客户信用评定制度,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或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实地评估。
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能对已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以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7)其他。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在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支行授信审批权限以总行行长授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做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内、外部因素的干扰。
并按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申请用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用信。
具体是:
(一)总行对审批同意的授信应书面注明授信条件;
(二)支行调查岗负责落实授信条件;
(三)审查岗负责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柜面会计操作人员按《放贷通知单》执行贷款出账;对上级强令违法违规放款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直接向总行职能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总行行长室反映。
如授信后客户自身条件或信用支持条件发生影响信贷风险程度的恶性变化,支行应及时主动向信贷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并提出调整授信额度或提请终止授信。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任何需要添加条款或对制式条款需作变动的,必须经合规管理部或总行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六条 在授信实施时,对于借款合同以及各种担保合同的签订,支行客户经理应至少关注以下几点:
(一)应针对授信品种使用适当的合同;
(二)应按合同填写要求,对每项要素进行审核和填写;
(三)应确认合同签订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特别需要重视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授信实施后,支行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分层次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支行应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2)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授信的偿还情况;
(6)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以上监测,应结合贷款风险分类来进行。
对已实施授信客户严格进行分类,并按要求撰写分类报告,同时,在报告中应明确列出上述条款内容。
对贷款分类级别向下迁徙至不良贷款类的,即客户情况发生影响贷款安全之重大恶性变化的,应向信贷管理部书面报告。
如分类级别向上迁徙,同样需要报告。
以上监测报告,应按本行贷款“三查”制度的要求定期撰写。
第二十八条 支行对已实施授信应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定,对照标准严格进行准确分类。
(一)严格执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
(二)风险分类人员应独立进行风险分类工作,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不得弄虚作假,并按权限逐级报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整体信贷条线上下联动的风险预警体系。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各级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总行职能部门报送风险预警报告: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第三十条 授信调整:
对于已授信的客户,支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重点监测二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于授信对象自身条件变化监测;二是监测对于附加信用支持条款的授信,在授信后信用支持条件有无变化。
如上述两个方面产生恶性变化,即列入观察名单。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根据发展情况进一步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支行应将其列入问题授信管理,及时上报授信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并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或终止授信:
1.受信人发生重大困难和风险;
2.受信人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
3.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4.其他应降低授信额度的情况;
5.客户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主要核实以下方面的不利变化:
(1)成本和费用失控。
(2)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3)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4)还款记录不正常。
(5)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6)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7)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8)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9)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10)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11)未按合同还款。
(12)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13)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在申请期间,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二条 授信管理部收到问题授信申请后,对问题授信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2.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3.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授信审查委员会批准,不得使用;
4.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5.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6.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7.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以上工作,由授信管理部协调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制订处置方案,支行配合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引的要求,继续推进授信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授信业务经营和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同时选拔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的同志从事授信工作,通过相关培训,使其逐步具备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和各支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按照本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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