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有效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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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有效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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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有效期
买卖合同诉讼有效期
篇一:
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
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20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
“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
”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20XX年2月12日”内容。
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20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
20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
“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
20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
“收到5303元,胡建国”。
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即被告曹甫锋履
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
20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20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20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20XX年2月12日前。
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20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
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
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
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20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XX)信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还清为止)。
【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篇二:
买卖合同有效期怎么写
篇一: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
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
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篇二:
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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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交易,怎么写二手车买卖合同很重要,二手次买卖合同能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二手车买卖合同规范性,以下是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可供大家参考: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过户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车辆情况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要过户的二手车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由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20%)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______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______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同时__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
支付方式:
(现金□/转帐□)。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
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_____%(人民币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件
附件一:
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
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甲方(签章):
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签约时间:
___年__月__日签约时间:
___年__月__日
篇三:
对买卖合同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对买卖合同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
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
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
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
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
篇四:
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
佛山市中院民二庭吴行政日期:
20XX-12-2017:
40:
30点击:
335
上诉人(原审原告):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
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
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20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
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20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
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20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20XX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20XX)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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