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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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邗江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区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包括部门预算编报、审核、批复、调整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政策性、规范性原则。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
2、合理性、可靠性原则。
按照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要求,确保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社会公共需要,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和效率。
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兼顾公共需求和财力可能,实现综合平衡。
3、完整性、统一性原则。
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方法细化编制部门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支,全面反映部门公共资源和公共支出。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部门预算的布置、审核、汇编、批复、调整、监督等。
第六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
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预算。
主管部门预算由部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应当与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
财政部门根据事权、财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一级预算管理单位。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参与财政与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之间的本级财政分配。
无财政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的,以及明确不纳入财政供给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不列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
第八条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基本组成形式,按照综合预算的编制范围,反映本部门的所有收支,涵盖本部门的所有资源。
具体由部门基础资料、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第九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考虑预算年度相关因素,结合财力可能,编制部门年度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编制不以以前年度基数为依据。
第十条部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支科目,逐项详细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项目与收入预算项目应当建立对应关系。
收支预算编制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部门收入是指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资金、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其他各项收入等。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完整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预测机制。
第十二条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部门按规定的预算经费领拨关系直接从财政部门或经过上级单位拨入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是部门执收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是部门依法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部门按照规定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补助)收入预算。
根据部门年度支出需求,结合部门收入组织能力,在财力可能范围内,按照核定的定额或定项标准编制部门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部门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不以以前年度基数为依据。
财政补助收入可以为零。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中,属于上级财政追加的正常经费指标,应参照以前年度水平,结合年度增减因素编制收入预算。
属于上级财政追加的,不具有确定性的一次性专项经费指标,不编列部门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部门执收的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和预算外收入征收任务。
按照部门《收费许可证》规定,属于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应根据有关业务量按标准计算;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则应根据以前年度的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相关因素编报。
财政部门根据收费标准、年度国家收费政策变化因素,结合以前年度征收情况,逐项核定部门执收的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和预算外收入征收任务。
第十五条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
部门根据执收的预算外收入征收任务,剔除应上解(上缴)资金(含政府统筹)后,作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据此编制收入预算。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入任务,超收定比分成,短收扣减支出”的考核管理办法。
部门收入超任务的部分,除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专项事业发展外,在超收收入的一定范围内,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安排给部门用于补助专项经费支出,或留财政专户并结转作为下年度征收任务。
部门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核减部门当年支出预算或抵顶下年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收入预算。
行政性收费比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编制收入预算,征收的收入超短收后,比照预算外资金实行补助或扣款;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收入征收任务和上解(上缴)因素编制收入预算;办案经费根据部门执法办案实际需求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七条其他各项收入预算。
原则上实行“核定收入任务,超收核准留用,短收核减支出”的管理办法。
部门应参照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及年度各项变动因素编制征收任务,结合上解(上缴)因素编制收入预算。
年终收入超收的部分,由部门编制调整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或结转作为下年度征收任务。
部门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当年或下年按欠收额相应核减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中,属于经常性补助收入,应当参照以前年度水平,结合年度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收入预算;属于不具有确定性的一次性专项补助,不编列部门收入预算。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支出,不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时,不使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等科目。
第四章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八条部门支出预算分为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部门支出预算中凡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均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同时编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部门有指定用途并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收入来源和具体用途,同时分项目单独编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采用定项管理方法,逐项核定。
第二十一条定员和定额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根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核定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市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部门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两部分。
财政部门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并对每个定额项目确定不同档次的定额标准。
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实际开支水平以及财力可能测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部门根据基本支出的水平和结构特点,可分别适用不同档次的单项定额标准。
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在部门预算编制前核定下达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各部门据此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部门人员经费预算严格按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部门实有在职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编制数编制预算;实有在职人数不足核定编制数的,按实有在职人数编制预算;离退休人员按实有离退休人数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定额核定和定项核定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应当主要采取定额管理的方法核定,尽量减少定项核定的项目。
定额核定项目的预算严格按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定项核定项目应当逐项编制支出预算,并编报详细的项目说明。
第二十六条为准备用于突发性开支和难以预见的其他开支,可以在基本支出预算中编制部门预备费。
部门预备费总额不得超过定额核定日常公用经费的5%。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七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按项目功能分为三种:
建设性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城市维护、水利、环保等公共工程建设支出;发展性项目支出,包括大型货物与服务采购、大型活动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经常性项目支出,包括政府性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教育费附加、农业切块、基建切块、办案经费等部门经常性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排序是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方法。
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工作任务,对年度所需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科学论证,按需求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确定项目支出的优先等级。
项目排序包括单位排序、主管部门排序、财政部门排序。
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上按照项目排序进行核定。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滚动的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是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设立的项目库和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市级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所有申报项目均按规定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资料。
项目申报书由财政局统一制发;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等大型项目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或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报完整详细的项目申报材料;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中变化较大的,需重新填报项目申报材料。
第三十四条基层单位应根据项目支出管理的要求,向主管部门编报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排序,确定项目安排的优先等级,列入部门项目库。
同时根据需求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从部门项目库中选取优先级高的项目,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对预算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必要时可对部分项目重新进行排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从财政项目库中选取优先级高的项目,确定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需要预算内追加的项目和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部门预算管理周期为24个月,上年4至12月编制预算,当年1至12月执行预算,次年1至3月编制决算。
部门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审程序,即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前,应当对部门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建立部门基础资料数据库,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基础资料包括人员情况、公共资源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以年度预算编制原则、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收支增减因素、定员定额标准等为依据,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对部门的收支预算分项目详细审核。
同时根据审核确定的部门正式预算,编制本级财政总预算报区人代会审批,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部门预算。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属单位预算。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严格的约束效力,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六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的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和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收入和支出变化,确需调整部门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收支变化因素进行审核,并办理预算调整。
第四十三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突发性开支或其他年初预算没有编列的特殊开支,应当在部门预备费中列支。
确需追加预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部门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调整,由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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