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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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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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
依据《宪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婚姻法》、《河北省计划生育审批程序》,制定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晚婚证:
(领取结婚证一个月之内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
2、办理程序
(1)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2)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车间(工段),由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具结婚介绍信。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二级单位,由计划生育专干开具结婚介绍信。
(4)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晚婚证。
二、一胎生育登记卡:
(怀孕后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领取结婚证的;
⑵婚后无子女的育龄妇女;
⑶夫妻没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二级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出具:
①医院开具的已孕诊断证明及复兴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四项优生检测报告单;
②配偶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及本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男方无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信)。
③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人即可)、户口本等原件;
④夫妻合影二寸照片1张。
⑤填写《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⑶公司计生办根据《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到复兴区计划生育法规科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⑷《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分别由二级单位计生办和公司计生办存档。
三、二胎生育证:
(怀孕前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者。
2、办理程序: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复兴区技术服务站领取)。
2、双方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计生委。
3、公司计生委审批后报复兴区计生局审查。
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①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③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④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应提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⑤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壮族、满族除外)的证明。
⑥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⑦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原属离婚的,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⑧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
经区计生局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持有人,复印件上报。
公司计生办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区计生局审批。
4、公司计生办收到区计生局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应在十日内通过二级单位送达申请人。
区计生局下达的《再生育子女批复》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存档。
5、《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持证人保存备查。
当年持证未生育的,应在下年一月底前由公司计生办办理延签手续,并填写《上年度持证未生育夫妻名单》并存档。
6、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由区计生局收回作废。
7、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以重新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予以收回。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办)
符合办理的条件: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女方持四张小二寸夫妻合影照片、结婚证、一胎生育登记卡,到本单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报人双方单位分别审批。
2、由女方二级单位计生专干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申办人的结婚证、一胎生育登记卡,报公司计生办审批,由公司计生办到复兴区计生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三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分别由公司计生办、夫妻双方单位各存档一份。
4、如女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需先在《邯钢报》刊登《遗失声明》,再按照上述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五、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1、独生子女费:
⑴符合办理的条件: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男女职工。
⑵发放程序:
①二级单位计生专干为本单位女工办理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直接在厂部登记并输入微机(如是本厂双职工,男女享受待遇情况分别输入各车间帐内)。
②男职工享受待遇情况,要在接到女方单位盖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及女方单位未休育儿假(一年半)的证明信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费(自领证之日起)。
③二级单位以科室、车间为单位,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发放依据。
由各单位基层宣传员填写《奖金发放明细表》,一式叁份,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填写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报计生专干逐一审核并签署意见。
由计生专干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复核。
现金逐级下发。
如有漏发者,于下次补发。
④发放完毕后,《奖金发放明细表》由财务、计生、车间(工段)各留存一份。
2、奉献二胎奖励
⑴符合办理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双方。
⑵办理程序: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到二级单位填写《奉献二胎人员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审批。
②二级单位计生专干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奉献二胎人员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到公司计生办报批并领取奉献二胎的《通知》。
③二级单位计生专干持《通知》到本单位财务科领取奖励发给申报人,并在申报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登记。
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①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职工退休证》及两证的复印件两份(印在A4纸上),到本单位计生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
②由计生专干填写《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并分批将该表在本单位及邯钢各生活区进行至少为期十天的公示。
③公示后,对符合奖励的人员,由计生专干填写《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劳资科审核盖章,报本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字,此表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报公司计生委审批盖章。
④各单位计生专干持公司计生委审核后的《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及公司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通知单》经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⑤由各单位计生专干通知受奖励人员到本单位计生办领取奖金。
发放奖金的同时,在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加盖计生专干的印章,注明已领取3000元的奖励。
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
由丢失证件本人持相关证件向本单位计生办提出书面声明,由二级单位计生办负责核实情况,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后,方可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②《职工退休证》丢失的
由丢失证件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本单位劳资部门证明方可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③独生子女父母已死亡的
2003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前死亡的职工不享受奖励。
自2003年10月1日起及以后死亡的,由代办人出示相关证件及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该职工死亡时间证明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④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的,按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领取证件后,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⑤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按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领取证件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六、保险理赔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的条件
凡通过公司计生办办理入的各类独生子女保险。
2、办理程序:
⑴被保险人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⑵投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保险人户口本复印件、保险本、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总单据、药费使用清单、出险情况说明报二级单位计生办。
⑶二级单位计生办开具单位证明信后,报公司计生办审核。
⑷由公司计生办向保险公司申请到理赔款后,通知二级单位计生专干到公司计生办领取理赔款发至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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