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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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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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权利和义务):
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
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客体:
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人身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
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水灾、地震
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4.法的形式
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
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⑧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5.法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按法的内容分:
实体法(实际内容eg:
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
刑事诉讼)
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
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
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②划分标准:
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 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7.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内容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修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外部)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内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个月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 行诉讼 2.仲裁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制度 4.仲裁委员会 ①独立性 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书面形式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②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 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6.仲裁程序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③仲裁员的回避 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⑥当事人的和解 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7.仲裁裁决 ①作出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ﻩ 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 合同、房产纠纷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 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 ②回避制度 ③公开审判制度 ④两审终审制度 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纠纷类型 法院管辖地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可协议选择管辖地点) 或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①运输始发地 ②目的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①事故发生地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降落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损害 ①碰撞发生地 ②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③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海难救助费用 ①救助地 ②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①船舶最先到达地 ②共同海损理算地 ③航程终止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公司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 法院管辖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②主要遗产所在地 4.诉讼时效 ①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 诉讼时间限制 ②期间 普通→2年 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③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发生事由 发生期间 时效计算 中止 不可抗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暂停”+“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 中断 提起诉讼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归零”+“重新”计算 提出要求 同意履行义务 注: “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 ④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 的审查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 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 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 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 4.行政复议决定 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 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裁决书VS仲裁调解书VS行政复议决定书❤ 类型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仲裁裁决书 作出之日 仲裁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签收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送达 6.60天❤ 类型 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平民向上级反映问题,政策要方宽,可以多不能少,一般期限为60天,法定规定多于60天的则适用特殊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上级处理回复问题,效率要高,一般允许少不能多,一般期限为60天,法定低于60天的则按特殊规定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五.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范围 ①行政处罚不服 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 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管辖 ①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 ②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3.行政诉讼程序 ①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审理 公开审理 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订立 ①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②订立主体 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 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时间 情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①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视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 注意: 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 5.劳动合同无效 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②无效的情况: 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 2.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①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标准: 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的天数 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请病假 其他情形 1≤X<10年 5天 ≥2个月 1.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未扣工资 2.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10≤X<20年 10天 ≥3个月 ≥20年 15天 ≥4个月 4.劳务报酬 ①工资的发放 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 ③加班费❤ 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 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5.最低工资制度 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 6.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X<1年 <1个月 1年 <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类型 情形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注意: 既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 7.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 8.保密期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劳动合同的履行 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主体 解除类型 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损失 劳动者 提前通知 ①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②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随时通知 ①未按照合同提供保护或劳动条件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③未依法缴纳社保 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合同 ⑥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需要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随时通知 ①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双5协定)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 合同关系的请求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 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2.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终止的情形 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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