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 文档编号:27844756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29.95KB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
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
3。
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5.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所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
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2。
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3.确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报省厅统一发布.
4。
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
5。
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经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母体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组织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注册地在省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我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信用评价自评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
第十条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汇总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第十一条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组织专家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二条省、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公示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现场检测项目为联合体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方进行评价:
(一)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牵头人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三)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试验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七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
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信用评分≤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八条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
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评价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第二十二条一个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因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1年.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首次参加我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若下一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换证复核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或换证复核不通过导致其等级证书失效的,其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发生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对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试验检测机构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每年度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在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通知中明确.逾期提交的,在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
5分/天。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履约信誉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备注
行为内容
情节分类
1
JJC20l001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直接确定为D级
2
JJC201002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直接确定为D级
3
JJC201003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直接确定为D级
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有得分为0分的
直接确定为D级
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未进行试验而出具试验报告的;为满足检测频率要求而编造数据报告;进行了试验但篡改数据出具试验报告的;报告代签字的;原始记录(凭据)虚假;数据精度与仪器分度值不对应的;仪器使用台账虚假的;试验台账虚假或人员签字虚假的;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记录(凭据)的;报告中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严重不一致;多组试验时,数据明显雷同的;在记录所反映出的时间段内,不可能完成相应工作量的;设备未进行标定或标定过期,未中止使用而出报告的等;试验人员有冒名顶替、考勤虚假或欺骗行为的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
6
JJC201006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未通过计量认证但对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
未对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每年对试验室检查少于2次的;无检查记录或未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人员非母体派出的或长期不到岗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超出母体范围或工地试验室超授权范围进行试验的;工地试验室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室有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地试验室有信用评价得分<70分的;接受委托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将检测任务再次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岗位工作职责、人员、设备、档案、样品和安全生产管理及不合格数据台账制度未建立或制度不执行的;未实行盲样管理或水泥、钢筋、钢绞线常用产品等未留样的;现场专项检测、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备案的;承接整体外委试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驻点)未按规定备案的
扣10分/个
8
JJC201008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聘用无证人员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事试验检测工作(需签字的岗位)人员信用很差的;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9
JJC201009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报告签字人为无证人员或未在本单位从业登记的;报告的试验和审核签字人证书专业不对口的;报告审核或签发人为检测员(助理检测师)的;报告签发人非授权签字人的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10
JJC201010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机构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变更申请的;规定期限内上报的变更申请资料不全经告知后,仍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的
扣5分/次
11
JJC201011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检测员(助理检测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检测工程师数量或专业资格达不到要求的;相关专业高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持证人员未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
扣5分/检测工程师、扣3分/检测员、扣5分/高工
12
JJC201012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人事变动导致相应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的;
扣10分/人
13
JJC201013
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相应设备未配备的;设备已经购置但尚未到位或安装到位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损坏不能使用的
扣10分/台
14
JJC201014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设备未检定/校准的;设备校准后未进行有效性确认或确认错误的;设备检定/校准的参数不全的;检定/校准流于形式,仪器设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仍在使用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15
JJC201015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不满足《等级标准》试验面积要求的;样品制备过程中达不到温湿度要求的;样品放置环境达不到温湿度要求的;试验过程中环境不到温湿度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腐、防有害气体、防电磁干扰等达不到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16
JJC201016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
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数据记录不全的;结论不准确、结论依据不正确的;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区内容不全的,落款区漏签字、漏盖章的
扣3分/类
17
JJC201017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扣10分/次
★: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检测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
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备注
行为内容
情节分类
1
JJC20l001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未进行试验而出具试验报告的;为满足检测频率要求而编造数据报告;进行了试验但篡改数据出具试验报告的;报告代签字的;原始记录(凭据)虚假;数据精度与仪器分度值不对应的;仪器使用台账虚假的;试验台账虚假或人员签字虚假的;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记录(凭据)的;报告中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严重不一致;多组试验时,数据明显雷同的;在记录所反映出的时间段内,不可能完成相应工作量的;设备未进行标定或标定过期,未中止使用而出报告的等;试验人员有冒名顶替、考勤虚假或欺骗行为的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
3
JJC202003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聘用无证人员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事试验检测工作(需签字的岗位)人员信用很差的;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未经母体有效授权的;中途母体中止授权但未及时申报而仍在开展工地试验的;授权负责人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的
扣20分/项
▲
5
JJC202005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的
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授权的;变更的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同意的;授权负责人未登记在母体机构的
扣10分
▲
6
JJC202006
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超授权范围、时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扣5分/参数
▲
7
JJC202007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检测员(助理检测师)、检测工程师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人员所持证件未包含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参数的;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人员的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试验检测员·次
8
JJC202008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相应设备未配备的;设备已经购置但尚未到位或安装到位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损坏不能使用的;设备未标定或校准的;设备校准后未进行有效性确认或确认错误的;设备标定或校准的参数不全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9
JJC202009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不满足《等级标准》试验面积要求的;样品制备过程中达不到温湿度要求的;样品放置环境达不到温湿度要求的;试验过程中环境不到温湿度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腐、防有害气体、防电磁干扰等达不到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报告签字人为无证人员或未在本单位从业登记的;报告的试验和审核签字人证书专业不对口的;报告签发人为检测员(或助理检测师)的;报告签发人非授权签字人的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11
JJC202011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滑漏签、漏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
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数据记录不全的;结论不准确、结论依据不正确的;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区内容不全的,落款区漏签字、漏盖章的;原材料和实体检测频率达不到规范或合同要求的
扣3分/类
12
JJC202012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试验人员未按规定将不合格事项及报告及时上报工地试验室的;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质监机构的
未上报扣5分/次
13
JJC202013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
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整改及反馈资料不全或不能闭合的
扣20分/项
14
JJC202014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务的
未经备案开展业务的;相关变更未按要求报备的
扣20分
15
JJC202015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现场人员采用错误的(或错误采用)试验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任意删减、增加试验检测流程的;违反试验操作规程,造成试验数据失真的
扣10分/项
本表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
★: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备注
1
JJC203001
在试验检测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扣40分
2
JJC203002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40分
3
JJC203003
出现JJC201001、JJC201002、JJC201003、JJC201004项行为对相应负责人的处理
1001、1002行为扣40分,1003、1004行为扣20分
4
JJC203004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
扣20分
5
JJC203005
出借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扣40分/次
6
JJC203006
在试验检测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行为
扣20分/次
7
JJC203007
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扣20分/次
8
JJC203008
玩忽职守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扣20分/次
9
JJC203009
出现JJC201007、JJC201011、JJC201013项行为的对技术或质量负责人的处理,出现JJC201008、JJC201010、JJC201012、JJC201017、JJC202005项行为的对机构负责人的处理
扣3分/项
10
JJC203010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试验规程等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数据失真的
扣5分/次
11
JJC203011
超出资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试验检测活动的
扣5分/项
12
JJC203012
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的;使用假学历、职称或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
扣10分/份;扣20分/次
13
JJC203013
越权签发、代签、漏签试验检测报告的
扣5分/类
14
JJC203014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得分<70分时对其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20分
●
15
JJC203015
工地试验室有JJC202002—3、JJC202006、JJC202012、JJC202015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 公路 水运 工程 试验 检测 信用 评价 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