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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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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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基建文件(capitalconstruction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documentof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over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监理资料(consulting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施工资料(construction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工程档案(building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管理职责
3.1通用职责
3.1.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建设单位职责
3.2.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施工单位职责
3.5.1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城建档案馆职责
3.6.1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4.2监理资料管理
4.2.1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合格后予以签认。
4.2.3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4.3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
4.3.5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
4.3.6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管理流程
4.3.7工程验收文件管理流程
6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规定
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决策立项文件(A1)
6.2.1A1-1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A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A1-3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A1-4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6.2.5A1-5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形成。
6.2.6A1-6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2.7A1-7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3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
6.3.1A2-1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
分别由市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形成。
6.3.2A2-2选址意见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3.3A2-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3.4A2-4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6.4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A3)
6.4.1A3-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形成。
6.4.2A3-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勘察形成。
6.4.3A3-3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4A3-4验线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5A3-5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6A3-6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7A3-7有关部门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分别由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等部门审批形成。
6.4.8A3-8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9A3-9施工图设计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0A3-10设计计算书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1A3-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由市消防局审批形成。
6.4.12A3-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和审查报告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查形成。
6.5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A4)
6.5.1A4-1~A4-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
6.5.2A4-5~A4-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形成。
6.6工程开工文件(A5)
6.6.1A5-1年度施工任务批准文件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形成。
6.6.2A5-2修改工程施工图纸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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