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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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是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补贴。
各镇(街)应当根据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享受本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二)本区户籍在职人员;
(三)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镇街、村居就业服务机构);
(四)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单位;
(五)经市、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
(六)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七)各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二)“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三)特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五)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本区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持有《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劳动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八)低保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农村劳动力。
(九)复退转业军人:
指持有退伍军人证,当年退伍后1年内未就业的的退伍人员。
(十)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第五条享受社区(村)就业补贴的岗位(12个)
由组织单位组织的社区(村)管理社工、养老服务、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三车”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保洁保绿、废品回收。
第六条补贴项目和标准
补贴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一律按照本区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其报班时审核的身份和条件为准。
各类人员均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具备相关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各级同类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给予重复补贴。
各类补贴须在一年内提交申请,过期不予补办。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下达的公益性培训任务,该基地可按规定办理申领培训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区补贴。
第十二条 凡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录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在审批各项补贴过程中,审批部门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
否则,将暂缓或取消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领资格。
第十五条组织单位组织从事社区(村)岗位就业的,应做好组织、推荐和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严重违规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取消组织单位申请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各镇(街)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补贴及奖励对象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申领的补贴及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向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穗南就〔2010〕5号)自本办法发布后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政策适用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仍在享受补贴且期限符合至退休年龄的,可继续执行。
(含东涌、大岗、榄核三镇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12〕4号)的有关规定,仍在享受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组织单位。
2、补贴标准:
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享受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按照《关于明确社区岗位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63号)文件规定,在半年内参加相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辖内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上述人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1)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领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的上述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补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三、社区(村)岗位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
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补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条件的组织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由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工作补贴,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4、就业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辖内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区内当年新征地村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1000元。
五、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
每免费介绍1名本区劳动力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本区城乡劳动力成功就业的补贴150元;
2、介绍本区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补贴200元。
六、职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区培训中心审核备案,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由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的群体性职业指导课,课时不小于3小时的,每人补贴20元。
对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20元给予工作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资助1次。
七、注销失业登记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凡对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的,按每条记录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岗位空缺信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空缺信息并经市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一岗位空缺信息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九、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在本区办学的公办全日制各类院校(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二)补贴标准:
经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每场不超过8000元的补贴(每个申请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场)。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区内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本区户籍创业人员:
(1)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低保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残疾劳动者;
(7)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区创业并在本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区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当年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吸纳2-5人1000元/户,6-10人2000元/户,11-20人4000元/户,21人以上5000元/户。
同一人多次被同一单位招用只可作吸纳一次计算。
(三)创业基地(创业示范点)建设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申请单位。
2、补贴标准:
按每个创业基地(创业示范点)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四)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补贴对象:
创业项目申报者。
2、补贴标准:
经专家评审团评估,纳入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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