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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脱贫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全县脱贫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贫困退出验收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办传〔2017〕69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县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验收工作,确保在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和贫困村退出初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验收认定对象
(一)贫困户验收对象
根据“到2020年全县整体脱贫摘帽,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下”的总体要求,各乡镇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对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贫困人口退出11项指标,对现有6340户贫困户(不包括2017年动态调整确定的新识别户,2017年确定的返贫户,回退户和整户无劳动能力、无业可扶、无力靠自身努力脱贫、主要依靠低保金等政策性收入维持生活的贫困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达到脱贫标准的确定为2017年拟退出贫困人口。
(二)贫困村验收对象
以贫困人口脱贫为依据,县上对贫困村的退出不做规模限制和指标要求。
各乡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驻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认真对照贫困村脱贫退出20项指标,逐村逐项测算,形成乡村自评结果。
按照乡镇上报的自评名单,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县级初验名单,71个特困村(附件7)原则上不开展2017年度脱贫验收工作。
二、标准和程序
(一)验收认定标准
1.贫困人口验收认定标准
(1)收入标准。
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2017年稳定脱贫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元以上,收入核算时限为一个年度,按2016年第四季度到2017年前三季度收入进行核算),且吃穿不愁等11项指标全部达标。
(2)稳定收入“十不算”标准。
收入核算继续执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7〕5号)文件中脱贫人口收入“十不算”规定,2017年度贫困户全口径收入扣除“十不算”后核定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700元的,认定为脱贫收入达标。
(3)三保障“十不脱”标准。
继续执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7〕5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其中,对整户无劳动能力、无业可扶、无力靠自身努力脱贫、主要依靠低保金等政策性收入维持生活的脱贫规定,作以下补充:
对这部分特困群体,在穷尽所有帮扶措施,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后,待整县摘帽退出时,作为兜底一批人口开展退出验收;在整县摘帽退出之前,这部分特困群体即使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也暂不作为脱贫对象开展退出验收。
2.贫困村验收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村集体经济等20项否决指标。
(二)验收认定程序
1.贫困人口验收认定程序。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
(1)乡村初验。
由各乡镇组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对所有贫困户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逐户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附件1)和《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2),提出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组织召开包括拟退出贫困户在内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帮扶责任人核实签字,拟脱贫户签字认可。
拟退出贫困人口花名册(附件3)报乡镇审核,由县级联系乡(镇)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签字认可,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部门认定。
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单项项目验收,以村为单位形成验收认定花名册(附件5)和汇总表(附件6),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入户验收人员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并签字,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部门认定意见是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
(3)县级验收。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人口逐户逐项实地进行验收。
验收组在乡村初验和部门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县直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单项认定汇总表和花名册入户核实,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逐项填写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
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全县脱贫人口名单,由县委书记、县长、县扶贫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县调查队队长签字认定,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4)省市核查。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后,由市委书记、市长签字认可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贫困人口退出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后,由市县政府批准退出。
2.贫困村验收认定程序。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村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
(1)乡村自评。
由各乡镇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测评, 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表》(附件4),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贫困村,由贫困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乡镇包村领导、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包村领导签字确认,并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系乡(镇)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签字认可,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县级初验。
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逐村逐项实地进行验收。
(3)市级验收。
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市县两级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逐村逐项实地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组根据市直相关行业部门项目验收认定汇总表进村核实,在《贫困村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及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
(4)签字认定。
对照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本市退出贫困村名单,由县委书记、县长、县扶贫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可,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签字认定,在本市及拟退出贫困村所在县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验收进度安排
(一)贫困人口验收
1.安排部署及数据比对阶段(9月28日至10月9日)。
(1)9月28日下午3:
00召开全县贫困退出验收业务培训会议,对年度脱贫验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脱贫验收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9月29日-9月30日,各乡镇根据需要做好本乡镇脱贫验收业务培训会议举办、人员分组和《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贫困村退出验收表》《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印制等相关准备工作。
《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要求A3横向打印,《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贫困村退出验收表》要求A3横向打印。
(3)9月28日至10月9日,由县扶贫办与县发改、财政、住建、人行、卫计、教体、水务、残联等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中规定的单项贫困退出行业标准,以现有6340户贫困户为对象进行比对核实,确保脱贫人口中不出现家庭住C、D级危房、家庭中有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智障和残疾导致辍学的除外)、家庭成员患大病未治愈或患长期慢性病开支大、饮水不安全、以及因灾、因房、因病等借贷5万元以上等情况和残疾人脱贫退出情况,确保各项行业数据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高度一致,并于10月9日18:
00前将将比对结果报县脱贫办,县脱贫办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乡镇核实确认,有效避免错退问题发生,从源头上提升精准退出准确率。
2.乡村初验及民主评议阶段(10月9日至10月18日)。
(1)从10月9日开始,由乡镇组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对所有贫困户开展入户调查,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逐户测评,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于10月13日前全面完成入户验收工作。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由乡镇指定专人按户、按社、按村收集、整理和保管,确保在退出验收签字各程序中完整不分离。
(2)10月14日至15日,由乡镇组织,兼顾贫困村退出对贫困发生率的要求,对各村提出的拟退出人口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初步分析汇总结果报县脱贫办掌握全县整体工作进度。
(3)10月16日至10月18日,组织召开由县级联乡包村领导、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主要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村两委”成员参加的包括拟退出贫困户在内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拟退出贫困人口进行民主评议,各村确保采集、收集好评议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和记录资料。
3.村级公示及部门认定阶段(10月18日至10月23日)。
(1)从10月18日起,将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结果公示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同步公示到各自然村,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村为单位提出《拟退出贫困人口花名册》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后,乡(镇)留存一份,于10月23日前报县脱贫办存档一份。
(2)10月18日上午9:
00,召开脱贫验收部门单项认定培训会,下午由各牵头组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本组行业认定培训协调会,进一步明确任务,统一认定标准,做好部门认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从10月19日起开始,由牵头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本小组部门人员逐村逐村开展单项验收认定,由单项认定验收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村为单位出具单项认定结果。
(4)单项验收认定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于10月23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形成单项认定结果和报告,反馈乡镇并报县脱贫办备案。
(4)由乡镇负责验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无因病因学因房5万元以上大额借贷、不愁吃、不愁穿四项指标,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确定,并于10月18日同步开展认定与培训,并于10月19日开始和县级部门认定人员一道同步开展单项认定工作。
4.县级验收及乡镇上报阶段(10月23日至10月28日)。
(1)10月23日上午9:
00,召开由脱贫验收指标行业部门、县级抽调的专门验收人员参加的贫困人口退出县级验收工作培训会。
(2)下午3:
00由各县级带队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小组培训会,做好人员分组、乘车安排、验收工作纪律等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和实行验收组成员对组长的承诺责任制度。
(3)10月24日上午8:
00,由各验收组组长带队,统一乘车出发,验收组到乡镇后根据贫困人口规模、人口分布等情况分成若干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4)县级验收结束后,各乡镇要根据乡镇初验、部门认定和县级验收初步反馈情况,于10月28日前提出本乡镇年度拟退出贫困人口花名册,报县脱贫办进行汇总。
5.分析汇总及签字上报阶段(10月29日至10月30日)。
(1)10月29日上午9:
00召开验收组成员会议,听取各县级验收组贫困退出验收及县脱贫办贫困退出验收总体情况汇报。
(2)县级验收组会议结束后,县脱贫办要根据部门比对、乡村初验、公示反馈、单项认定和县级验收情况,及时将最终脱贫验收结果反馈乡镇,做到县乡各项数据高度统一。
(3)10月29日至10月30日,由各乡镇村指派验收资料专门保管人员将《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渭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到农户、村委会和乡镇留存,避免资料丢失。
(4)县脱贫办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全县脱贫人口名单,由县委书记、县长、县扶贫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县调查队队长签字认定,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贫困村验收
1.乡村自评(10月16日至10月23日)。
从10月16日开始各乡镇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自评,并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表》;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贫困村,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乡镇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系乡(镇)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签字认可,于10月23日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县级初验(10月24日至10月28日)。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与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同步开展有关乡镇拟退出贫困村脱贫初验工作。
3.市级验收(具体时间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市县两级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县级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逐村逐项实地进行验收。
四、组织领导
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9号)中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工作,配合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完成本县贫困村退出验收,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对拟脱贫人口收入及“两不愁、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数据比对。
五、验收认定责任
验收认定责任分户级、村级、乡级、县级“4”方脱贫验收责任,其中:
户级“5”方脱贫验收责任。
贫困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贫困户、帮扶责任人5人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对贫困户脱贫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村级“6”方脱贫验收责任。
县级包村领导、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包村领导、贫困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在本乡(镇)脱贫人口认定花名册、贫困村退出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对本村脱贫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乡级“4”方脱贫验收责任。
县级联系乡镇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4人在本乡(镇)脱贫人口花名册、贫困村退出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对本乡(镇)退出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5”方脱贫验收责任。
县委书记、县长、县扶贫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县调查队队长5人在县脱贫人口汇总表、退出贫困村花名册上共同签字,对全县脱贫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总体工作安排,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阶段培训工作,对验收中注意事项、政策认定、验收标准等进行细化分解,确保脱贫验收顺利开展。
部门和乡镇参加单项验收认定的工作人员名单和车辆信息于10月15日下午6:
00前报县脱贫办,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调度并培训后开展贫困户认定工作;各县级抽调验收人员名单和车辆信息于10月20日前下午6:
00前报县脱贫办。
(二)规范程序资料。
各乡镇要注重脱贫质量,严格执行脱贫退出标准和“12345”工作流程,健全脱贫验收档案资料,切实做到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脱贫真实,数据正确,档案完整;《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一式三份交由“村两委”统一留存,严禁将验收表分发到户或由帮扶干部保管,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签字确认。
(三)严禁数字脱贫。
要如实开展脱贫人口验收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确保脱贫退出反映客观实际。
特别是对“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指标的测算,要以连续稳定的收入为主,对各项临时性收入则不予计算,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上报备案资料。
各乡镇要加快进度,统筹安排,确保按期完成退出验收工作。
脱贫验收责任体系所涉及的各级签字背书资料要逐级上报存档备案。
村级资料乡镇存档备案,乡镇级资料县上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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