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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湘潭文件
湘潭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改善和优化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建设文明和谐的保障性安居小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着力推进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相关部门狠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广大住户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安居乐业,共建和谐湘潭。
二、创建目标
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重点推进廉租住房后续管理示范,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新体制,努力开创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运行规范有序的新局面,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把我市建设成为“管理有办法、运营有载体、宣传有重点、创建有效果”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城市。
三、创建内容
1.建立层层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目标管理体制。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为民办实事和住房保障绩效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建立科学可行、运营有序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模式。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和住户齐抓共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体制。
进一步细化对保障性安居小区规范管理的内容,强化对保障性住房的维护、修缮、保洁、保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户籍、社会保障的管理。
实行社区管理进小区,优化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后续管理中的矛盾、纠纷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规范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三、创建步骤
坚持“全市统筹、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着力打造以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项目。
1.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对实施方案、实施步骤以及后续管理的相关内容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廉租住户和各级各部门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该项工作。
2.选定项目。
对全市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小区进行筛选,选定规模较大、集中居住人口较多的小区作为创建示范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3.实施创建。
对创建的重点示范项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政府、街道、社区、厂矿企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配齐管理队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设施,强化现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亮点小区。
4.总结验收。
对创建工作进行归纳、总结,进一步完善并整改提高,巩固创建成果。
5.全面推进。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示范项目的管理模式、管理措施、管理经验,全面规范和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水平。
四、创建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房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湘潭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产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作创建工作,着力改善广大住户的居住环境。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完善配套政策,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
以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以《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创建工作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化小区规范管理的内容和制度,实现住房保障从建设、申请、审核、分配、退出到资金保障、后续管理整个工作的良性循环。
3.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综合分析研究,构建以社区管理为主、结合住户自治,街道(社区)、房管所、廉租住户、联建厂矿企业多位一体的共同管理模式。
要综合考虑廉租住房小区的建设规模、地区特点、居住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素养等方面因素,通过政府投入、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因地制宜,确立每个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模式。
4.实施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范畴,与各责任单位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工作层层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5.加强动态管理,促进分配公平和良性运营。
一是规范准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及时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保租金水平基本稳定。
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档案,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是加强廉租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廉租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廉租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
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违规使用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管理和运营廉租住房,提高效率。
6.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平台,对保障性安居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介绍,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和帮助廉租住户共建和谐家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市、县、乡三级并延伸到农产品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水稻、蔬菜、生猪等主导产业标准化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大力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以蔬菜、生猪为重点,稳步推进基地准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不断提高,基本杜绝禁用农兽药的使用,杜绝在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重点
(一)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可以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即将乡镇农技站和农机站合并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牌子,切实担负乡镇一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选配好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高度重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乡、村、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培训,落实村组监管员相应待遇,充分调动监管员工作积极性;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监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着力提高监管能力。
全面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人员、设备经费等;以满足快速检测需要为重点,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督抽查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为分析评估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发布产品安全预警、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认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不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开展农产品质量查验、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依法严肃处理。
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将不合格产品清理出市场。
对于农产品质量监测发现的或者新闻媒体等有关渠道披露的、涉及面大、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或者隐患,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会商,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不良影响,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三)有效落实生产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
工商、农业部门要开展农药经营企业清理,认真审查经营条件,从严管理企业经营资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非蔬菜基地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严格控制数量原则,确定好定点经营企业,禁止蔬菜生产基地和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鼓励蔬菜生产基地开设专营蔬菜用药点店;高毒农药和蔬菜用药实行专柜陈列,醒目标识;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农药经营单位建立限用农药经营台账,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住址和使用作物等情况,实现高毒农药可追溯管理。
二是改善以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以农户自产自销为特征的蔬菜生产基地,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可以成立协会,提高蔬菜安全生产组织化水平;积极推行以组为单位,由所在组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员,统一记录农户蔬菜用药情况,加强农户日常用药指导和监督;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由所在地村级组织委托县乡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上市前的产品进行检测;实行蔬菜销售佩证制度,自产自销农户上市销售蔬菜时,必须佩带好由当地蔬菜部门统一制作的、起标识作用的蔬菜销售证。
建立农业部门凭农户承诺发证、农民凭证入市销售、消费者凭证获取产品信息、监测机构凭证登记来源、监管机构以证追查产品的监管机制。
三是农业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记录,开展质量检测,规范包装标识,严格执行产品准出规定,确保上市产品安全。
(四)切实加强农产品销售管理。
农产品销售企业、经营户和贸易市场是农产品销售责任主体,要严格督促超市等农产品销售企业实行进货检查验收、按照规定格式建立查验记录、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做到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标识内容全面清晰、责任可追溯。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重要关口,要严格督促其开展产品抽查检测,按照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
农业、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产品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根据职责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
农产品集贸市场要加强对入场交易单位和经营户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贸易市场、农产品协会、乡村基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认证产品监管,打造我市优质农产品品牌;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禁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鼓励基地与市场、企业与市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对接,减少重复检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鼓励试点示范,有效开展创建标准化生产园区、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示范单位等活动,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工作监督和考核检查。
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相应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转、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作用的有效发挥、各项日常监管活动的有序开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四)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1.06.15)
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依法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矿业权总数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深入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
对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
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管理,规范勘查设计(方案)、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编审,严格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检查,建立矿产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各地要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
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最大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控制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数量和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
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推行以证管费的制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市、县、乡之间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聚集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
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示范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推动资源枯竭型矿山转型转产,加快矿山公园、绿色矿业建设。
出台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加强矿业综合经济区、矿业产业园区、矿业发展研发基地的建设,支持引导我市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对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环境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严格考核评价。
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出台专门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变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要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
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标准,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与电力供应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2011年6月20日前)。
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2011年6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
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
2012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
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县(市)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蔡建和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要将这项行动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我市列入省级挂牌督办重点整治的矿区分别是:
湘潭县谭家山煤矿区、湘潭锰矿区和湘潭县龙口石膏矿区(见附件)。
谭家山煤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湘潭县邓公、老屋及茶园3家煤矿,未按上一轮整合要求将整合工作落实到位,且上述3矿采矿许可证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6月及2010年4月过期。
湘潭锰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如何巩固上半年非法开采整治成果,响塘乡响林、林权及金盆3家锰矿依法守界开采的监管,以及拒不参与上一轮整合的福利锰矿的依法关闭问题。
湘潭县龙口石膏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仅龙口1个乡镇,沿涓水河南岸不足5公里走向长度的基本农田之下,密集分布有湘衡、大江、长寿、振兴、泥湾及县石膏矿6个矿,此地段涓水河北岸的排头乡尚分布有毫光石膏矿。
上述6矿的开采不仅对地表生态、矿山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对涓水河的安全及自身生产的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本次整治要求湘潭县依法关闭毫光、湘衡、泥湾3矿,大江、振兴、长寿3矿采矿许可证相继于今、明、后年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矿山自行关闭。
湘潭县、雨湖区为省挂牌重点整治矿区的责任县(区),要根据省、市整顿规范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针对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并要求与湘潭市人民政府签订《湘潭市依法整治省市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管理责任状》。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省、市级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县(市)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制定好并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保重点矿区重点整治,方案可行,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成效显著。
(三)加强联动,严格执法。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构建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及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将超深越界违法开采,借技改之名违法生产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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