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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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规章制度
篇一: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
(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第八条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50%至100%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考核性工资。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级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级;
(二)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条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半年,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不得参加本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应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
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凡受到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异地交流任职。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
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对违规责任人员可以作出其他处理。
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四条受到通报批评、离岗清收、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员工,从处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离岗清收处理。
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六个月满仍未调离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支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一级分行审批;取消发案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二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应报总行审批;取消一级分行领导成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发生10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一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取消一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对上述人员待案件查结后视具体责任再作处理。
第十八条当年新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且追赃率达不到70或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以支行为单位,上追两级责任人,包括行长、业务主管副行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自律监管人员。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七)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八)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营业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发现或知悉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六)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有意包庇的;
(七)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
(八)违反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的;篇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理
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移送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
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
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三: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理
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移送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
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
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
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档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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