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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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
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 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书;
3、 进口食品有的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家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老实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 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 书式记录。
凡未实行微机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销售记录台帐”,利用帐簿记录;
3、 标据记录。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将食品进货凭证逐日粘贴、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记录;食杂店等其他食品经营者应由负责人记录。
(三)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查验文件、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定期查阅进货记录。
食品经营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善状况。
对保质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市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五)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亘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
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 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 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
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作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应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主动停止从其处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新产品和畜新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 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 经营蔬菜、水产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食品经营者与供货人、生产商或产地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代货方食品销售值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
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严格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场子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质量关;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 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 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计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环境;
5、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 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7、 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8、 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 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用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
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入理。
(四)有自检中发现下列食品禁止入市经营:
1、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下产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有含有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的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采取公示、公告,报千行政机关等措施,召回所售食品。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停止销售。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食品检验。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报验,报告内容包括:
1、 食品实物样品;2、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3、质量认证文件复印件;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5、商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6、专营专卖食品委托书。
(三)登记备案。
食品经营者经营特殊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2、商标;3、厂名、厂址;4、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5、进货渠道、时间、数量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者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如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火等消化道传染病人的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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