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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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标准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推动食物药品平安社会共治,加大对食物药品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保障公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大体概念)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物(含食物添加剂、保健食物,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效劳环节中有关食物平安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利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平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那么)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治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增强食物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舞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物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物药品平安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主管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置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情形;
(四)和谐指导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本方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置在本行政区域内阻碍较大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情形;
(四)和谐指导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的具体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
(二)搜集、汇总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期发布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程序、标准和标准,对地址各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治理的具体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物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搜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物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期向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成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治理系统,实现全国食物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受理归口)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物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情形的大体通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肯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不肯公布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置进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置,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形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请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补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其他依法不该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该当受理的内容,可是能够作区分处置的,对不该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物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能够向省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证据说明涉嫌违法主体或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无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能够向该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一起的上一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
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份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依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样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宣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峻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峻食源性的平安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平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造成重大社会阻碍的;
(四)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为重要或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样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样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治理原那么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一样投诉举报后,以为应当由下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物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
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信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经核实发觉投诉举报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别离处置: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觉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觉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信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觉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为移送不妥的,应当报请一起的上一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经核实发觉投诉举报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和谐)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做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和谐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同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和谐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形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以下时刻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确信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刻;
(二)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查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刻;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刻。
专门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批准。
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自受移送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管辖权确信之日起,从头计算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进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形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进展状态。
第二十三条(跟踪督办)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形,下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能够催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视情形提请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信息的上报)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于每一个月上旬将上一个月审查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同意移送的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形报上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直至上报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食物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案件上报)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形和办理结果反馈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反馈上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对办理完结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样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后5日内反馈;延期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5日内反馈延期情形。
地址各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3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治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理审查)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向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提出改良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按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及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反馈方式不妥的。
第二十七条(办理回访)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形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八条(文件归档)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保留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信息治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治理)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治理系统,标准各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汇总、分析、通报工作,增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物药品平安风险。
第三十条(汇总分析)地址各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治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按期进行汇总、分析,发觉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方法和建议,并报同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和上一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
第三十一条(汇总分析)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信息按期进行汇总、分析,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信息报送)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物药品平安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情形通报)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按期对以下情形进行通报:
(一)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
(二)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情形;
(三)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的工作情形;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考核)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工作的相关治理规定。
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同意社会监督。
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投诉举报工作的受理和办理情形实施考核。
第三十五条(培训教育)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编制培训打算,标准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六条(工作准那么)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依法爱惜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那么: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的记录、受理、处置、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成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形。
(四)投诉举报办理进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各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推诿、敷衍、拖延、违背本方法其他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人责任)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形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违法手腕干扰投诉举报机构的正常办公秩序。
违背治安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惩罚;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配套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条(概念说明)本方法所称的审查受理,是指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进行接收、统一编码并依照本方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不是予以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径向本单位提交的;
(二)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转至本单位的;
(三)其他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转至本单位且尚未受理的。
本方法所称直接接收的食物药品投诉举报,是指接收的投诉举报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十一条(概念说明)本方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说明主体)本方法由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总局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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