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 文档编号:27832771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97KB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加快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建设步伐,繁荣永定经济,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为:
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子午路以南、天问路(且中路)以西、原规划且西路以东(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为:
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所有房屋、构附筑物。
涉及被征收人99户24805.41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和兴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7.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的通知》。
五、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附件: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已列入2013年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2〕1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及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为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
涉及被征收人99户24805.41平方米。
征收范围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子午路以南、天问路(且中路)以西、原规划且西路以东(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且住岗三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张家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41号令)、《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和张家界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房屋合法性、结构、面积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
1.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后,再由规划、国土资源及房管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复查;对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面积、用途有异议的,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复查;对房屋的面积、性质、结构、用途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复查。
2.2003年清房前无证房屋的处理:
⑴1990年4月1日前竣工的无证房屋统一认定为历史性建房,扣除35元∕平方米的手续费后予以补偿。
⑵1990年4月1日—1998年竣工的无证房屋,扣除被征收人房地产主体评估总值15%的罚款补证费用后给予补偿;1998年—2003年竣工的无证房屋,扣除被征收人房地产主体评估总值的25%的罚款补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罚款补证费用可下降5%。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是世居户的,罚款补证费用可再降4%(须补缴500元手续费)。
⑶有土地使用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免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补证费用。
3. 2003年清房后至2009年1月1日前新建的整栋违法建设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助。
⑴房屋用于居住且有居住现状;
⑵在永定城区内该栋房屋属唯一居住房屋(由本人申请,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并须审查公示);
⑶家庭困难的;
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房让地的。
可享受的相关补助为:
⑴(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装修价值)×5%的自拆奖励;
⑵(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装修价值)×10%的腾房让地奖励;
⑶一层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发放违法建设自拆工资和垃圾清运费。
⑷违法建设所占的土地可按临近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4、2009年1月1日后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5、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五、房屋补偿的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对住宅面积过小(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其征收补偿款不足以购买人均1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征收部门按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齐,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实行就近调换的原则。
产权调换房源在野猫沟安置小区的10号栋一单元和11号栋一单元,调换房类别为81㎡、87㎡、109㎡、115.67㎡、118.6㎡五种小高屋住宅毛胚房(以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面积为准,含公摊面积)。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合法性认定面积)。
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可以在家庭人均45平方米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类型分类、置换比例进行面积置换。
3. 住宅置换面积的比例,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类住宅置换小高层住宅为1:
1.02;二类住宅置换小高层住宅为1:
0.95;三类住宅置换小高层住宅为1:
0.85;四类住宅置换小高层住宅为1:
0.8。
因户型差异,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10%以内的面积,按2200元/平方米结清差价,超过10%以上的面积,按3100元/平方米结清差价。
被征收房屋按不同的结构进行分类:
框架结构住宅为一类;砖混结构住宅为二类;砖木结构住宅为三类;木结构住宅为四类。
4.住宅面积置换部分的装饰装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分类和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一类住宅500元/平方米、二类住宅400元/平方米、三类住宅300元/平方米、四类住宅240元/平方米。
5.产权调换房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底前。
6.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让地的,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择调换房。
7.调换房的相关产权手续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税票作为依据的,每月按征前一年月平均缴税值的4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无税票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6‰给予商业用房、5‰给予生产用房、4‰给予仓储用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四)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作经营性用房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房屋的征收,应当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应当根据该房屋的经营时间和状况,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土地收益金。
2.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⑴2003年12月31日前的住改非房屋,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层门面,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80%,第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经营性房屋,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20%;临城市支路、小街小巷的第一层门面,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50%,第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经营性房屋,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15%。
⑵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2日的住改非房屋,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层门面,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50%,第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经营性房屋,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15%;临城市支路、小街小巷的第一层门面,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30%,第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经营性房屋,按住房评估价值上浮10%。
⑶临城市主次干道第一层非门面用于商业服务或作为生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照上述第⑴、第⑵同时段住改非房屋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二层及以上房屋上浮比例减半。
住改非房屋上浮部分的补偿金额,不计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主体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15%的腾房奖励基数。
其他的补偿,按照征收住宅标准执行。
⑷2007年8月12日后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房性质进行补偿。
其他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以原产权性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偿。
六、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的2倍支付。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3.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7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4.征收商业、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按残值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房屋征收部门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2.过渡期限和支付方式。
⑴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1.5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2倍支付。
⑵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七、征收奖励办法
(一)奖励措施。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征收奖励。
2.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让地的,按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室内装修-罚款补证)总额的15%给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的。
2.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八、关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
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九、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签定协议的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后90天。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前,分户评估报告经张家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鉴定,作为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5、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的征收实行产权单位自行拆除,适当补偿材料费的原则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住岗三路 周边城市 棚户区 改造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