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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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doc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给水排水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工程中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2.0.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2.0.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建筑生活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2.0.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5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中水、雨水)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6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7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8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9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0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影响公众安全。
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及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2.0.1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2.0.13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2.0.14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排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15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3给水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给水系统应连续不间断向所服务的建筑与小区提供用水,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应当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
3.1.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1.3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回流而使水质受到污染。
3.2给水管网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道、管道附件和管道配件等产品的公称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正常运行的需求。
3.2.3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2.4建筑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能保证供水安全。
3.2.5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场所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6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
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7穿越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2.8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2.9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3.2.10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进水管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11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供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12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3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设施时,应在其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污染措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当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喷头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3.3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贮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当其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其节能评价值。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并应采取安防及监控措施。
3.3.5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居住用房,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4节水措施
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区分,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3.4.2给水管网应减少漏损,并应将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
3.4.3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但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3.4.6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3.4.7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3.4.8优质饮用水深度净化处理系统的得水率不应低于70%。
3.4.9不得安装和使用已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但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3.5优质饮用水
3.5.1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表3.5.1-1、表3.5.1-2的规定。
表3.5.1-1优质饮用水水质指标及限值
项目
限值
感官性状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5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
0.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一般化学指标
pH
6.5~8.5
(当采用反渗透工艺时6.0~8.5)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200
铁/(mg/L)
0.20
锰/(mg/L)
0.05
铜/(mg/L)
1.0
锌/(mg/L)
1.0
铝/(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20
硫酸盐/(mg/L)
100
氯化物/(mg/L)
1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总有机碳(TOC)/(mg/L)
1.0
耗氧量(CODMn,以O2计)/(mg/L)
2.0
毒理指标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砷/(mg/L)
0.01
硒/(mg/L)
0.01
汞/(mg/L)
0.001
镉/(mg/L)
0.003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银(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mg/L)
0.05
三氯甲烷/(mg/L)
0.03
四氯化碳/(mg/L)
0.002
亚氯酸盐
(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mg/L)
0.70
氯酸盐(采用复合ClO2消毒时测定)/(mg/L)
0.70
溴酸盐(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
0.01
甲醛(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
0.9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
异养菌数*/(CFU/mL)
100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注:
1.*为试行标准。
2.总有机碳(TOC)与耗氧量(CODMn,以O2计)两项指标可选测一项。
3.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测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表3.5.1-2消毒剂指标及其余量要求
消毒剂指标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游离性余氯/(mg/L)
≥0.01
臭氧(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
≥0.01
二氧化氯(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mg/L)
≥0.01
3.5.2优质饮用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净水机房应独立设置。
3.5.3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的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循环回水管道。
4排水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耐排水温度,接口安装连接方便可靠。
4.1.2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到自然水体。
4.1.3给水、中水、雨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并严禁排入污水管道。
4.1.4生活排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4.1.5塑料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4.2卫生器具与水封
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4.2.2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2.3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4.2.4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生活排水管道
4.3.1公共建筑厨房排水、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含有致病菌和放射性元素的污废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4.3.2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
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迅速及时地排除各卫生器具排水。
4.3.4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3.5排水管道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伸顶的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的管口应设通气帽。
4.3.6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7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4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4.1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
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且应设通气管。
4.4.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4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4.5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
4.4.6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5雨水系统
4.5.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至室外。
4.5.2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标雨水状况时安全可靠运行;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和超标雨水的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出现水患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
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
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4.5.4阳台雨水应单独排放。
当阳台雨水和洗衣机排水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5.5雨水斗与天沟、边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5.6屋面雨水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
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4.5.8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
4.5.9室外雨水排放系统的雨水口设置,应有助于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发挥效用,对其溢流的雨水进行收集排放。
4.5.10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对屋面、硬化地面、水体水面上的常年日降雨进行控制及利用。
4.5.11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使场地在建设或改建后,对于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4.5.12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3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4.5.14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5.15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等,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
4.5.16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外的雨水禁止进入下沉区域。
4.5.17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严格的土建措施防止市政超标雨水流入下沉区。
5.热水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5.1.2养老院、精神病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的沐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5.1.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保证热水配水点的最低出水温度出水时间:
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5.2水量、水质、水温
5.2.1热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
5.2.2生活热水的源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要求,热水水质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生活热水水质指标及限值
项目
限值
备注
常规指标
水温/℃
≥46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300
浑浊度/(NTU)
≤2
耗氧量(CODMn)/(mg/L)
≤3
溶解氧(DO)/(mg/L)
≤8
总有机碳(TOC)/(mg/L)
≤4
氯化物/(mg/L)
≤20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异养菌数(HPC)/(CFU/mL)
≤500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采样量500mL
消毒剂指标
游离余氯(采用氯消毒时测定)/(mg/L)
≥0.05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二氧化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mg/L)
≥0.02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银离子(采用银离子消毒时)/(mg/L)
≤0.05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5.2.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取消毒灭致病菌的措施。
5.2.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的最高出水温度不得高于70℃,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
5.3设备与管道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应具有检修、更换换热元件的功能,产品的构造及热工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件应灵敏可靠。
5.3.5膨胀管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不得设阀门。
6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6.1水质
6.1.1游泳池、公共热水浴池的初次充水和日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6.1.2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游泳池等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备注
1
浑浊度(散射浊度计单位)(NTU)
≤0.5
2
pH值
7.2~7.8
3
尿素(mg/L)
≤3.5
4
菌落总数(CFU/mL)
≤100
5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6
水温(℃)
23~30
文艺演出池允许高出此限值
7
游离性余氯(mg/L)
0.3~1.0
8
化合性余氯(mg/L)
<0.4
9
氰尿酸(C3H3O3)(mg/L)
<30(室内池)
<100(室外池)
使用含氰尿酸的氯化合物消毒剂时
10
臭氧(mg/m3)
<0.2(水面上20cm空气中)
<0.05(池水中)
采用臭氧消毒时
11
过氧化氢(mg/L)
60~100
采用过氧化氢消毒时
12
氧化还原电位(mV)
≥700
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
200~300
采用过氧化氢消毒时
13
三氯甲烷(μg/L)
≤100
注:
此表1~12项为常规卫生检验项目及限值。
6.1.3公共热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公共热水浴池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备注
1
浑浊度(NTU)
≤1
2
pH值(pH单位)
6.8~8.0
3
游离性余氯(mg/L)
0.4~1.0
使用氯类消毒剂时
4
化合性余氯(mg/L)
≤0.5
5
总溴(mg/L)
1.0~3.0
使用溴类消毒剂时
6
氰尿酸(mg/L)
≤100
使用二氯或三氯消毒时
7
二甲基海因(mg/L)
≤200
使用溴氯海因消毒时
8
臭氧
使用臭氧消毒时
(O3,池水中,mg/L)
≤0.05
(O3,池水水面上,mg/m3)
≤0.2
9
菌落总数(36℃±1℃,48h,CFU/mL)
≤100
10
总大肠菌群(36℃±1℃,24h,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11
嗜肺军团菌(CFU/200mL)
不得检出
12
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13
氧化还原电位(OPR,mV)
≥650
14
总硬度(mg/L)
80~120
15
钙硬度(以CaCO3计,mg/L)
150~250
16
溶解性总固体(TDS,mg/L)
≤原水TDS+1500
注:
不适用于医疗类浴池。
6.1.4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温泉水浴池的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和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备注
1
浑浊度(NTU)
≤1,原水与处理条件限值时为5
2
耗氧量(以高锰酸钾计,(mg/L))
≤25
3
总大肠菌群(36℃±1℃,24h,MPN/100mL)
不得检出
4
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或CFU/200mL)
不得检出
5
嗜肺军团菌(MPN/200mL或CFU/200mL)
不得检出
注:
根据对池水采用的消毒剂,按本规范第6.1.3条表.1.3中的相关消毒剂的剩余浓度限制进行检验。
6.1.5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要求。
6.2系统设置
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浴池、温泉浴池应采用独立循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同一池内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能循环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6.2.2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净化后的池水有序交换,不出现短流、涡流或死水区。
6.3池水过滤、消毒及水质平衡
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艺工序和消毒措施。
6.3.2游泳池、公共浴池不应采用氯气(液氯)、二氧化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循环水中;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
6.3.4游泳池、公共浴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
6.4安全防护
6.4.1公共热水浴池的补充水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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