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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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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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总19页)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借记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
第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采用实名制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应遵守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六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跨行网上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网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投资理财;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付;
(六)网络购物;
(七)商旅服务;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网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
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
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五条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收款人账户是否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
付款行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对付款账户的类型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是指付款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是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二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业务发起方发起。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 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二十九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查询机构和查询人。
第三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三)个人贷记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
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二条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在线签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五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
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如支付业务指定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三十七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
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查询人。
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三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授权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自动核验。
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一条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第四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五条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
第四十六条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四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切处理
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下发的通知中应该明确日切时点)
第五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网银轧差净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日终处理完成后,网银中心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银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
第六章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五条经批准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清算。
第五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条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一条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六十二条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接口相关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六十三条加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四条参与者需要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
参与者因业务处理不当,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被拒绝,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各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安全,在技术设计上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窃取。
第七十条各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涉及的客户信息,因保管不善造成客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的;
(六)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的;
(七)内部系统或前置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八)其它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七十三条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授权协议,或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
(四)恶意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七十四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二)因未认真进行准入审查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七十五条客户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
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
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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