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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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山西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省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已经2004年8月18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以便于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配合
我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评价程序和标准,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程序包括:
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不符合规定时,煤矿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煤矿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三章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二)安全评价依据;
(三)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
(四)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五)安全管理评价;
(六)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评价分析;
(七)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
(八)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九)安全措施及建议;
(十)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所附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由评价机构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和评价单元划分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中应对煤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和分析;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重大危险源按严重度和发生频率排序,并指出其可控性;提出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整改及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应做出煤矿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必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和评价表对安全生产条件逐项做出评价结果,对矿井做出总体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的必要材料之一,评价结论为符合规定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对矿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未严格按程序、标准评价的,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危险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除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撤消其相应资质外,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
(一)高瓦斯矿井;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五)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
(六)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一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二节 安全评价依据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概况(包括产权现状、经营方式、安全责任)
第二章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第一节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第二节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第三章 安全管理评价
第一节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点、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报告等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节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第三节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情况,能否适应本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节 安全投入分析
第五节 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护组织的分析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分析
第四章 生产系统评价
第一节 开采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安全出口。
立井作为安全出口的,应描述人员升井通道类型(如梯子间),并分析其可靠程度。
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采煤工作面应依据投产时间、推进速度、采面产量及整体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能否保持安全生产的结论。
在用巷道净断面的分析。
本节附符合实际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独立性。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情况,根据通风系统网络、通风设施及质量、风速、风量等因素综合分析。
矿井主要通风机状况,性能检测情况。
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程度。
反风设施状况及反风演习情况。
局部通风机。
本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三节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状况、抽放量、效果。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的设施、设施数量,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及操作人员掌握技术的程度,采取何种防突措施,效果如何,效果检验执行情况、防护设施。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现场检验情况。
采掘工作面风电瓦斯闭锁,现场检验情况。
瓦斯检查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报表情况。
瓦斯监控、检测仪器配备、管理和定期校验、检定情况。
防爆设施设置、可靠程度。
第四节 综合防尘、防治水及防灭火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综合防尘系统是否完善,生产性粉尘定期检测情况,综合防尘效果评价。
防治矿井水害。
排水系统设置情况;探水钻编号、探水钻型号,探水钻(实际)功率是否满足钻探需要;专职探水队伍建设情况,钻孔日报表及矿长审阅签字制度是否落实;井田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范围、积水情况是否清楚;开采或穿越矿界保安煤柱情况。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系统设置和可靠程度。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
第五节 供电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双回路供电情况及备用电源状况。
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情况,主排水泵、空压机性能检测情况。
接地、过流、漏电保护,牵引网络杂散电流的测试与防治。
第六节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用提升绞车及保护装置,性能检测情况,钢丝绳检验情况。
升降人员罐笼。
倾斜井巷专用人车。
倾斜井巷架空乘人装置。
胶带输送机及保护装置。
第七节 通信系统、装备、器材及自救器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八节 爆破器材储存、使用及运输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九节 技术资料安全评价结果
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绘制是否规范,与井下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节 矿井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五章 定性、定量评价
第一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第二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第三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第六章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第一节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节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事故危险度评价
第七章 安全措施及建议
第一节 针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二节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第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第八章 安全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中对煤矿的综合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附件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文件、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附件3:
大型设备和主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
附件4: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批复文件
附件二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
本标准分为二十六项。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1.4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1.5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1.1.6 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 操作规程
各工种包括:
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
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三部委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初列出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并有专户资金证明。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71号)的要求。
3.2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配备,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4名,大于9万吨/年(包括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6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1 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4.1.1 在有效期限内;
4.1.2 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1.3 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与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乡镇煤矿必须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71号令)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6.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2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3重大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6.4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6.5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7.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7.2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
7.3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9.1 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爆破工、电工、瓦斯检查员、提升运输的各类司机等工种的证件,重点是六大工种的证件。
9.2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
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9.4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数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井下和地面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40小时。
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
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
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天。
10.4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各生产环节均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1.2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
11.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
11.4劳动保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12.煤矿的证照(基建矿井提供采矿许可证,生产矿井提供“四证”)。
12.1采矿许可证
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
在有效期限内;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
批准开采煤层;
由发证机关签章;
采矿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12.2 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与实际相符;
在有效期限内;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
允许开采煤层;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
有发证机关签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12.3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有发证机关签章;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正本和副本;
12.4 矿长资格证
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矿井必须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计划,使其熟悉避灾路线。
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14.1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立井安全出口必须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间)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的爬梯。
14.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14.3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
必须实现壁式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
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15.1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15.2采区(包括盘区)的上、下山巷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15.3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6米。
15.4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6.1瓦斯等级鉴定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件)执行。
16.2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17.1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17.2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水泵房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配电室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的要求。
17.3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浓度不得超限。
17.4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风机性能测试和关键零部件的无损探伤。
矿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
17.5矿井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17.6矿井、采区、工作面各类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测风制度。
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
18.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
18.3所有煤矿均要装备瓦斯监控系统。
18.4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18.5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8.6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
专职瓦斯检查员按井下作业面及其工作量并适当考虑轮休、请假因素确定;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8.7局部通风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18.8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19.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
19.2矿井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胁;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并定期进行检测,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排水设施齐全完好、独立可靠;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19.3防灭火措施
井口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明火和火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0.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0.2井下电气设备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井下牵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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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山西 煤矿安全 生产条件 评价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