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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
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
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
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
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
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
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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