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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处回复意见珠海高新区
企业情况综合调查表填报规定及指标解释
一、填报规定
1.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需用文字表述的,必须使用汉字填写;需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3.除标明为美元外,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
4.企业法人的经济指标应填写包括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数据,企业分支机构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二、主要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101企业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企业,要求填写一个企业名称,同时用括号(全角)注明其余的企业名称。
▲审核要求:
必须是详细名称,不能是简称或英文缩写。
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所有企业必须填写。
填写时,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审核要求:
符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且前两位必须为“91”,第9-17位与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一致。
103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审核要求:
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104成立时间: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份。
按照《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项的内容填写。
▲审核要求:
必须是阿拉伯数字。
106固定电话:
填写联系人的办公固定电话号码。
顶左边格起填写。
▲审核要求:
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固话号码为7位或8位数字。
107区划代码:
指企业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机构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企业逐栏、逐级选择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道),由系统自动转换为9位区划代码。
▲审核要求:
必须存在于当期区划代码库。
108地址:
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填写所在镇(街道)及具体道路(村组)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审核要求:
不能纯粹为数字,汉字字数一般不会少于2个。
109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审核要求:
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的数字代码。
110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2)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调查人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审核要求:
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的数字代码。
111营业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1.营业:
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
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
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
3.当年关闭:
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单位)。
4.当年破产:
指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5.当年注(吊)销:
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当年吊销:
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6.注册未经营:
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已查找到但尚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企业(单位)。
7.搬迁至省外:
指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所在地转至广东省外的企业(单位)。
9.其他:
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112从业人员: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本指标为时点指标。
▲审核要求:
必须是阿拉伯数字。
113用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他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建设保护期的占地面积-新减面积(还未从登记面积中减扣的)。
其中:
(1)已登记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其他面积:
是指企业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用面积;(4)出租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1亩=666.67平方米)
▲审核要求:
必须是阿拉伯数字。
114主营业务活动:
使用“名词+动词”或“动词+名词”结构的短语,具体描述一至两种主要业务活动,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审核要求:
一般不少于3个汉字。
115行业代码:
指根据企业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进行的分类。
根据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划分。
企业在下拉框选择相应的行业小类名称,由程序自动转换为4位行业小类代码。
▲审核要求:
必须存在于行业代码库。
116企业标签:
指企业从事面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的概念性分类。
企业和经信部门分别填写。
▲审核要求:
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的大写字母代码。
(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表
201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本指标为时点指标。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202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203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本指标为时点指标。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04应付职工薪酬: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20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06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07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08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209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应符合以下逻辑关系:
营业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10纳税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累计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211工业销售产值:
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212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交给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213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销售新产品实现的收入。
214用电量:
企业实际用电总量。
215用水量:
企业实际用水总量。
216当期累计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内企业累计完成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
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
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
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
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217技术改造投资:
指报告期内累计完成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技术改造,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根据建设性质划分,技术改造投资包括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投资。
(三)企业专项调查表-高质量发展专题
C01主导产品:
具体描述一至两种主导产品或服务,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审核要求:
一般不少于3个汉字。
C10有效专利授权量:
指报告期内由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数量;且专利正常维护,及时缴付年费,尚未超出法定保护年限,没有被诉无效。
C11研发人员数量:
指在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数量。
本指标为时点指标。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辅助人员是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审核要求:
必须是阿拉伯数字。
C11研发经费支出:
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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