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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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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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1-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光明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资助方向、资助产业、资助对象制定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进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八条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光明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三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拟资助项目在光明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
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对新区管委会、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认为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
光明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绩效考评,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进行监督,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2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工作站两大类。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光明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五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第七条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第十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
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六)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
(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光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
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对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核查。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
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3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六条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四)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九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条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对在光明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据所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十二条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3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第十三条为光明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加速器入驻补贴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担保机构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五)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六)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科技孵化器资助的单位,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其他申请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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