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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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
某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X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
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X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3月31日,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5%,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积极配合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编制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及有关部门要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控制辖区内两高行业以及焦化行业产业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降低。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201X年12月底前,退出X焦化60万吨产能。
按照《X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按照《X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购重组。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国网X供电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国网X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X市的要求,从201X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
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3家炼焦企业要在201X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继续推进钢铁、水泥、火电、焦化、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有序推进兴宝钢铁超低排放改造。
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责任单位:
史回乡,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201X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X市统一安排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主城区及周边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实施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责任单位:
市发改局)
按照X市下达我市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按期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634户。
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
完成散煤替代的乡镇,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乡镇散煤复烧。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辖区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
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
201X年完成淘汰31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主城区内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更低标准。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结构三年行动方案,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
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主城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
制定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自201X年10月1日起,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
201X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辆。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按照省公布的降尘结果加强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
按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X年12月底,达到55%以上。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市环卫中心、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督查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依法取消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
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X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出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省和X市的要求,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服务业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要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砖瓦、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等行业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
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X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201X年1月1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201X年12月底前,全市重点工业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20.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201X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201X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X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市服务业发展中心、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
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X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并上报X市环保局备案。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主城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异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
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
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气象局)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X-201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经报请X市政府同意后可不予限产,包括: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X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经开区、工业园区要按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空气质量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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