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证明商标精选多篇.docx
- 文档编号:27808705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16KB
地理证明商标精选多篇.docx
《地理证明商标精选多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理证明商标精选多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理证明商标精选多篇
第一篇:
地理证明商标
地理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
2、证明商标的特征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3、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如:
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
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
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
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郫县等。
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
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傠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5、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
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6、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3.商标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8、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第三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四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
推荐的意
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第五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
(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
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
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
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地理 证明 商标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