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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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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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理解
劳动合同的理解
篇一:
认识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答:
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
劳动监察机构有以下几项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怎样举报或投诉?
答: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举报、投诉件应在多长时间查处结案?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举报、投诉件应在多长时间查处结案?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篇二: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欧阳文
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
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
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
如:
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
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
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体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例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重: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我们走上社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须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一旦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起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但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再次,劳动合同法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和谐相处,以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正所谓“和”----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人人都有饭吃,而“谐”----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人人都可以讲话。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与实施,不可不说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社会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表现。
学习了《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只要我们充分运用这些知识并把它们联系到实际当中去,我们就会在以后的求职、就业,甚至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进行劳动仲裁时,少走许多弯路、错路。
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新劳动法》后的一些感想,为明天加油!
智能电子081班
张洋
XX年5月22日星期六
篇三:
劳动合同意义
企业要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经常在想这样的问题,企业要不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呢?
其实这个问题才是我们要考虑的重点,很多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用,签了往往不利于企业用工自由的行使,更有可能成为员工要胁企业的工具,所以,他们往往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我们仔细想想这个问题,你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先看看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第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员产生约束力。
企业和员工间,只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对员工往往可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员工在进行某项行为,如旷工、擅自离岗、自动离职时往往会考虑到劳动合同对其约束,内心中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明确作出约定,如工时、工资、福利、加班等,只要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结合自身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就能够避免双方因为沟通不畅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用工超过一个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从次月起按二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员工之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二倍工资对企业来说,成本增加太高,但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风险便不存在。
其次,很多企业有侥幸心理,认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有把柄握在员工手里,员工如果要与企业打官司,难度就降低了。
在这里,我们得说,这样的想法要不得,为什么呢?
因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被认可,而且现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所需的证据极为简单,一套工装,一个押金收条,一份工资条,一张出入卡,甚至于两份证人证言都会被认可!
事实劳动关系几乎到了无所不认的地步了,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几乎都会被认定,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
第三,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增加管理成本。
在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设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前提,然后依据这个前提进行管理,要比那些随意管理节省很多成本,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前提就是劳动合同,只要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管理就轻松多了。
其实一个企业只要花十分钟与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就可能会避免后来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的减少因为解决这种纠纷而花费的时间、金钱等等。
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记得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我们一定要平等的看待这种约束力,客观的看待签订劳动合同日常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篇四: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理解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
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
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例如:
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1月15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月工资,即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持劳动者1400元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
包括: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
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XX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XX年6月2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
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XX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如某一劳动者于XX年5月8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XX年5月25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天,即XX年5月9日。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
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正确理解条文中“工资”的含义。
“工资”的组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据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工资”应该理解成广义上的工资概念并非单纯的“基本工资”。
三、“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关于条文中“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但该法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未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解释“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但也有专家认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不应最多支付11个月,而应该支付到订立书面
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为止。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是否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又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仅按照正常标准或不足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除了应当补足每月未予支付的差额部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未支付部分的25%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依据是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但笔者认为,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只须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即可,不应再承担按未支付部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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