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附技术合同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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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附技术合同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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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附技术合同填写说明
技术合同填写说明
1、合同的填写说明:
(1)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合同内容、标的、签订时间、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骑缝章,印花税需完税)
(2)所有资料需使用A4纸复印,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请在公章处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签名、日期”。
(3)合同内容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
*合同内容必须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相关。
突出一个“新”字,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等能够反映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一般不要出现“产品”、“硬件”、“咨询”、“服务”等字样。
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技术内容、研发成果:
具体描述技术方面的内容。
字数不能太少。
*经费和报酬:
技术开发、转让应与硬件成果费用分开列支。
*成本中的原材料、设备应缴纳增值税,应从技术交易额中剔除。
*空白处应该划斜线或者写“无”。
* 合同主体和公章。
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
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并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校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知识产权归属。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使用权。
*软件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享;软件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著作权归让与方所有,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
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开发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或双方所有”,转让合同中写明“将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对方。
但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技术合同中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采购后尽量开增值税发票。
切割经费与开发(转让)费用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
外购硬件材料发票中尽量不要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
开发费经合同认定后可以免扣营业税。
(4)合同签订地点为:
成都市
(5)学校信息:
单位: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不能写校内二级单位或研究所)
地址:
四川·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 邮编:
610225
法定代表人:
周定文技术合同授权代理人:
董一平
组织机构代码:
45071780-X
法人证书:
151********9
单位性质:
高等院校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
户名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帐户 805101040004577
开户行 四川成都农业银行光华支行小天竺支行
行号 103651080412
2、技术转让合同特殊说明:
(1)软件转让合同办理时必须同时提供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内容分别为原始取得和受让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对技术合同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需同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各1份。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准备材料:
(1)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需对方提供资料:
对方组织机构代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高新企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4、相关下载:
科技处主页:
http:
//210.41.225.34/plus/list.php?
tid=11
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
8443/Advanced/downfile.htm
科技部技术市场相关文档下载
序号
事项名称
1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2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4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5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7
技术咨询合同
8
技术服务合同
9
卖方注册信息表
10
技术合同登记表
11
技术合同执行表
12
技术收入核定表
13
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14
指标分类办法
5、相关文件中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1)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2001]253号)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提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㈠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㈡技术改造项目;
㈢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㈣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㈤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上;
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㈦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㈧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㈡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主材料配方调整;
㈢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㈠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上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生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在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不为公众所知悉;
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㈢具有实用性;
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
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道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技术合同登记标准: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2001]253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㈠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㈡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㈢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
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利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3)对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4)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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