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审批问与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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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审批问与答
土地审批问与答
19、问:
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问:
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21、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土地分成哪几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2、问:
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3、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4、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什么部门批准?
答: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5、问:
各类建设项目在什么环节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答:
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6、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哪些内容?
答: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7、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多久?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8、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29、问:
哪些建设用地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答: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1)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4)广州市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超过20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0、问:
哪些建设用地可以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答: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1)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广州市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20公顷以下。
(3)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4)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31、问:
哪些建设用地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答: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1)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32、问:
建设用地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2)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3)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4)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6)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7)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8)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9)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10)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12)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3)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15)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16)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33、问:
建设用地审批有哪些方式?
答:
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
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上报。
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34、问: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5、问: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答: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36、问: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
(1)、
(2)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7、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过程中需要拟定哪些材料?
答: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8、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过程中需要拟定哪些材料?
答: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9、问:
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40、问: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41、问:
拟定供地方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42、问: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由什么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答: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43、问:
建设占用园地和林地在报批过程中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
用地涉及园地的,需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该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
用地涉及征收林地的,需由林业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
44、问:
建设用地报批是否需要提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答:
(1)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应首先界定土地权属,项目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交项目涉及土地的权属证书。
(2)考虑到公路等线状用地狭长,涉及土地权属单位较多的具体情况,同意公路等线状用地报批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产权证明上报。
(3)土地权利人不配合办理土地登记的,可按地籍调查的规定,形成农村土地产权调查资料和地籍图件,调查结果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用地报批时,可以调查、公告结果上报。
45、问:
在征地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
答:
要严格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多方式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对被征地农民必须有两种以上的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6、问:
国土资源听证由什么部门组织?
答: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2号)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47、问:
听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8、问:
什么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不组织听证?
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49、问:
哪些人可以参加听证?
答: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50、问:
听证会是否允许旁听?
答: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51、问:
听证会有哪些程序?
答: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3)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4)最后陈述;
(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2、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征地听证有何规定?
答: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征地听证的,要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放弃听证,有被征地村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的证明。
53、问: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5号)第八条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54、问:
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确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5、问: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形式?
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4)挂牌。
56、问: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7、问:
哪些情形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以及广州市《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第一条规定:
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以下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1)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2)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
(3)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4)1993年1月1日后发生
(2)、(3)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58、问:
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59、问:
什么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60、问: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的规定,2004年8月31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61、问:
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的规定:
(1)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62、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程序?
答:
根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63、问:
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后买受人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答: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到市规划部门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64、问:
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用地单位若发生更名,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
答:
是。
用地单位可持有效的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和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用地名称的函,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手续。
65、问:
已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界址或用地性质调整后,用地单位应如何完善用地手续?
答:
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依规划涉及调整用地界址或用地性质,如果在《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范围内,或用地单位自有土地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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