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docx
- 文档编号:27805608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7.33KB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docx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
合伙企业法
导入案例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
——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
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
但仍欠渔场2万元。
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
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
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
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
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
还债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
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一讲合伙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
4、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必须亲自执行,可以把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给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执行。
我国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
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可以转换,条件是: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身份转变后责任的承担: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分类
(一)合伙拿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业是不是一中独立的法律主体。
它包括两层含义:
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从有关条文的内容上看,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
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大陆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非营利性)与商事合伙(营利性)
2、英美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
普通合伙企业指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分类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身份、姓名且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合伙人。
如有则属于隐名合伙。
如无则为显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4、一般的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
(1)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责任的承担: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结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讲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合伙人人数的上限,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超过50人。
(2)合伙人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即不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人及普通合伙人。
但无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修改和补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书面的合伙协议必不可少,是合伙企业的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协议是民事合同,合伙人违反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由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其信用来自于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而非企业的资本信用,故没有法定最低资本要求。
(2)不以合伙人实缴资为其成立条件,认缴即可。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合伙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普通合伙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和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2、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非货币的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进行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入伙、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的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法律效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以下退伙的形式:
(1)自愿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事先协议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除外。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的事由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15日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律指定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确定清算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人负责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务——返还合伙人财产
4、清算完毕及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
但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企业剩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或清算报告有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对合伙企业的赔偿责任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谋取不法利益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非法所得退还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虚假记载;不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均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失赔偿。
第三讲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包括:
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三个方面: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所实际缴付的出资,也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增加的出资;
(2)是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
合伙企业购置的财产;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合伙人所有。
我国《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精神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二款又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份额的转让
第一、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份额的出质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
(1)合伙人的表决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均有平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有权直接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合伙事务的表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普通决议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体现合伙人的人合性质,保护出资分额较少的合法权益)
特别决议事项:
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另外: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自我交易、合伙份额的出质。
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执行权的实现方式:
(1)、共同执行。
(2)、委托执行。
(3)、分别执行。
(4)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体合伙人利益,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人。
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与合伙企业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3、合伙企业的内部监督
行使监督权的五种方式:
(1)、监督执行情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审议报告
(3)、查阅账簿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提出异议。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5)、撤销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交易禁止义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损害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企业人因自我交易,同业竞争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
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具体比例,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法定对外代表
每一个合伙人,无论是否负责执行事务,都当然有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企业内部可以对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作出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或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或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事务,或是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其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有时间、范围或者内容上的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是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当不知情的第三人与违反合伙企业规定而突破限制的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此第三人处于善意状态,合伙企业不得以该合伙人越权或者无权的理由对抗第三人,拒绝履行交易,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企业的债权人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又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
内部,清偿债务卖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严格区分开来,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四讲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与份额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种类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近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应当登记。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的出质
原则睛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决定其出资份额的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1、有限合伙人擅自代表企业与第三人交易的,致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与其交易的,对于该笔交易,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由于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是无、限行为能力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2、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限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原则上可以本合伙企业进行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原则上可从事竞业行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五、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与责任承担
(一)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后,有限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
(三)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的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
1、企业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予以解散;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2、角色转换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责任无溯及力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不但对以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以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对其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伙 企业法 教案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