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健食品市场现状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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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食品市场现状的调研报告
对保健食品市场现状的调研报告
对保健食品市场现状的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
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
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
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
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
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
《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
“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
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
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
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
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
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
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
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
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
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
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
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
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
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
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
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
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
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
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
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为了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根据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县统计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
月初,县统计局下发了文件《关于在全县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横统发[]21号),对宣传新《统计法》进行了部署。
本次活动范围广,力度大,普法宣传效果明显。
现将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方案》明确了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提出了具体活动要求。
《方案》要求各单位对本次活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
二、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根据《方案》要求,我县各单位迅速着手准备,结合各地实际发文部署,积极落实经费、精心策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活动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统计法律进机关。
县统计局紧紧抓住党校这一宣传阵地,向全县各级领导宣传统计和统计法,讲解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宣传依法统计的理念。
一是在全县局级干部培训班上专门开设了《县情分析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一课,提高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此外,还在经委、农业、建委、粮食系统开展了统计法专题讲座,针对部门特点进行了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讲解;二是利用年报机会多次召开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制工作会,对统计法律相关知识进行了讲解,要求各单位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统计。
2、统计法律进系统。
以“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县统计局注重开展系统内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新统计法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3、统计法律进社区。
召开了街道统计工作会,对来自各街道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就如何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建设,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进行了宣传动员,对基层统计职能职责、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执法检查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讲解,此外,还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制学习等考核内容作了安排部署。
4、统计法律进企业。
为了促进统计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更加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各社区和工业园区都积极采取各种形式走进企业,把统计法知识送到企业领导和统计人员手中。
此外,莲荷、岑阳镇的统计法规人员也纷纷走进田间地头,切实将统计法律法规送进乡村农户。
6、借助平面媒体宣传新《统计法》。
为落实“四个到位”的新《统计法》宣传方针,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氛围。
统计局与报社强强联手,在《报》开辟了新《统计法》专版,借助《报》的声势,将新《统计法》宣传月活动推向高潮。
市政协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定了方向。
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规范、有序地流转,又如何通过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经济科学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最近,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经营权流转情况作了一次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承包管理情况
各县(市、区)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利益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土地承包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落实。
1998年以来,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0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县(区)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
全市43个乡镇(管委会)518个行政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应签214298份,3528654亩,已签205973份,3431981亩,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96%;土地经营权属证书已颁发207328份,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97%。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
在土地承包30年工作基本完成后,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上来,把加强制度化建设作为促进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首要措施.一是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青铜峡市、盐池县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整理归档,统一编号,纳入县(市)一级统一管理,其他县(区)由乡镇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县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措施。
二是妥善处理承包土地纠纷。
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信访、调节、纠纷处理及反馈等制度,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程序,确保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得到切实落实。
三是严格耕地保护,遏制违法违规征用农村土地行为。
各县结合开展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承包自查和梳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加强,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遏制。
同时,还通过强化征地补偿的审计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一)流转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还处于初始阶段,规模较小。
至20xx年涉及农户19821户,流转总面积168611亩,占承包农户的9.2%,占承包面积的4.8%,其中:
转包的4927户,91131亩,占流转总户数的25%,占流转总面积的54%;转让的797户,4300亩,占流转总户数的4%,占流转总面积的3%;互换的741户,12373亩,占流转总户数的4%,占流转总面积的7%;出租的13356户,60807亩,占流转总户数的67%,占流转总面积的36%。
(二)流转特点
近年,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流转的规模逐步扩大。
20xx-20xx年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较为稳定,其中,20xx年全市流转总面积只占到承包耕地面积的1.9%左右。
近几年呈加快趋势,特别是到20xx年末,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168611亩,比20xx年增长71655亩,增幅7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明显加快。
二是依法流转的意识明显增强。
过去,农户间土地流转基本处于随意和无序状态,矛盾纠纷不断。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各县(区)结合实际,在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依法流转的意识。
农户更信任以乡、村为中介的依法流转。
去年以来,流转土地的农户大都签订了合同,部分过去随意流转土地的农户,也纷纷补签了合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是流转对象呈多元化趋势。
除农户之间流转外,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并呈逐步增加趋势。
四是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
尽管近几年流转的形式多样,但转包、出租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20xx年转包、出租面积15193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0%。
五是流转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
特别是设施农业、养殖园区用地不断增加,仅利通区金积、高闸两镇近两年通过土地流转新增设施农业17000亩。
同时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构筑了加快发展的平台,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流转成效
土地流转对改造我市传统农业,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为建设区域特色农业,形成布局合理,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特色突出的甘草、奶牛、摊羊、高酸苹果、葡萄、优质粮食
、设施农业等十大农业基地建设,都规模不等地涉及到土地流转。
一些有资金有技术有意向扩大种养规模的大户、企业和合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是促进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腾出精力,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
实现了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双赢。
青铜峡大坝镇大坝、陈俊、利民等村,引进北京纯真种子公司、区农技公司、北京先仁达公司等3家企业,以租赁承包形式租赁农民耕地20xx亩,种植无公害蔬菜发展设施园艺,带动当地农民就业由原来的100人增加到800人,农民在得到每亩500元租金的基础上,还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每月至少可增加600元收入。
盐池县绿海苜蓿产业公司,租赁土地8000余亩,发展牧草产业,**沃能公司租赁1万亩土地种植甘草。
农民不但获得部分土地租金,同时在公司打工,获得务工收入,较好地解决了该地区闲散土地多,粗放经营效益低的问题。
三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通过土地流转,建立了托牛所、奶牛养殖基地,形成占有**半壁江山的奶产业。
娃哈哈看好**奶源来吴投资建厂。
利通区高闸镇马兴西瓜协会通过自身规模种植带动周边农户种植早熟西瓜上万亩。
企业与农户、协会与农户以合同订单把家庭经营过渡到公司+农户、科技+农户、协会+农户,农民接受企业现代经营理念和制度化管理方法,按照市场信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实施标准化生产。
四是促进了农业提质增效。
通过土地流转,全市仅设施农业面积累计达到20.37万亩,改善了我市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村组土地承包合同未签,经营权属证书未发。
从各年度调查情况来看,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及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全市仍然有3%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未签和4%的经营权属证书未发;特别是撤乡并镇等原因使合同丢失,土地台账不完善等问题均有存在,这些问题将为实施土地流转带来不利因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
一是一些村对转包、出租、互换和其他流转形式不予备案,也不留存相关的流转资料和记录,发生流转纠纷后无据可查。
二是对承包地经营权已经变更,当事人已提出申请的流转事项(转让)没有做完整的变更登记。
一旦发生纠纷或征、占用承包地,势必造成转让方、受让方的责、权、利不清,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三是部分村土地流转合同格式不规范。
流转合同文本存在随意制定、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和其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
(三)流转短期行为较普遍,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农村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外出经营风险的退路,大多数采取短期流转的方式(1-5年),造成承租户在生产上的短期行为或掠夺经营,加之土地流转形式单一,承包土地的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流转管理服务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流转市场机制,通过各种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加快尚有难度。
(四)农民转移就业空间小,社会保障滞后。
一方面,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比较弱,就业压力大,且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低,缺乏吸引力。
加之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偏低,转移就业的能力较差,目前针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维权服务等机制还不完善,要通过在城市和企业打工取得比经营土地更长久稳定的收益,难度仍然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素来看待,承包土地转出存在后顾之忧。
(五)机构职能弱化,执法力度不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一直是由县市农经部门来负责的,近几年由于机构改革,各县(市)农经部门由原来的正科级单位变为农(牧)业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乡农经站也因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的改革成为无编机构,农经人员变为乡镇事业人员。
虽然中央、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农经部门行政执法权,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职能弱化、人员不稳定,在开展农村土地法律和政策执行方面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权威性,只能做一些指导性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利益受到侵害,将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本着积极、稳妥、有序的思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政策界限,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一刀切,也不一哄而上,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扩大就业,完善保障。
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土地流转。
坚持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要进一步加大我市“两大任务”工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认真落实全民创业计划,培养造就更多的农民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带动土地流转;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城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
(三)优化环境,培育龙头。
加强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
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创造流转优势。
一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配套完善水利排灌设施,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污染。
三是加强以道路、电信、电网、供水等为主体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增强综合开发利用能力。
四是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流转氛围。
结合实际,制订鼓励流转的政策,特别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政策,权益保障、环境、信贷、服务方面政策。
五是综合规划,选好发展项目。
以“十大产业基地”建设为牵引,按照区域化、特色化、产业化思路,进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划,着力招商引资,着眼农产品多层次增值,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储藏、保鲜、包装产业。
(四)规范管理,强化服务。
一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础性工作。
通过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流转等制度,全面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尽快做好承包面积、地块、合同和经营权属证书“四到户”工作。
规范合同文书、档案,确保合同、经营权属证书、台账的一致性管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建立县、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明确职责、编制、人员;搭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平台。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在土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兑现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是建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办案机制,落实各种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妥善处理承包土地纠纷。
坚持以乡村调解、就地处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和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避免因承包土地纠纷而引发的上访案件的发生,确保土地经营者和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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