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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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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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制定目的
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规范职业健康管理。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1全面负责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4.4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实施。
4.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6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4.7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4.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5、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
5.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5.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5.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
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5.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5.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
5.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5.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5.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5.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5.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
5.1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5.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6、车间主任职业卫生的责任
6.1协助车间经理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6.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6.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6.4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应研究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6.5组织并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6.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6.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6.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6.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经理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及所属班组。
2、制度内容
2.1生产安全组协助企业安全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全组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铝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生产安全组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技术科、生产安全组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制度内容
2.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总则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内容
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培训目的
普及事业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都遵守职业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增强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4、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3.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3.2车间之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3.3定期教育,每期培训学时不少于24小时。
5、培训要求
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了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之后才能上岗操作。
6、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职业健康由我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每年支付职业健康培训费约1万元。
第五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1、总则
为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起到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4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5本制度由职业卫生科负责解释。
2.6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部考核评比内容。
第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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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
2、制度内容
2.1安全小组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由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2.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小组验收后方可入库。
2.3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小组开具出库单,仓储管理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2.4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到安全小组处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小组处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2.5安全小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2.6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小组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2.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2.9未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损坏失去防护能力,公司无条件更换。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1、总则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3.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安全监督小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4各部门及生产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4.1各级安全小组、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及所在岗位的员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4.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4生产小组应在可能发生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4.7各部门及安全小组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4.8每年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报告存入公司职业卫生以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
4.9检测超标时,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10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整改的作业地点,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直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方能继续生产。
第八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2在本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制度内容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2.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公司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3.1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3.2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3.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1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2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4.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4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2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制度
1.3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制度内容
2.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2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5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8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9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10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永久保存,无条件向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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