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有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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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有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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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1,问:
什么是传销
答: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2,问:
什么是变相传销
答:
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实也就是各国司法机关称为的"金字塔式销售","文字链","滚雪球销售","锁链式销售","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尽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出一辙,即:
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3,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有什么区别
答:
变相传销和传销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从目的上看,传销是为了推销商品,变相传销是为了诈骗钱财;从行为上看,传销是销售商品,变相传销是"拉人头";从计酬上看,传销主要依据的是销售商品数额,变相传销依据的是发展人员的数量.
4,问:
传销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
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5,问:
传销是否等于直销传销和直销的关系是什么
答:
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包括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等.
6,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在中国合法吗
答: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也就是说曾经合法过,1998年4月以后不合法.
(1)自由发展阶段.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传销开始在大陆出现.到1995年12月底,共有从事传销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到50万人.
(2)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先后取缔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
(3)全面禁止阶段.从1997年底1998年初,传销已明显暴露出了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加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我国的社会稳定.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此前已经批准登记的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转为其他经营方式.
变相传销在中国从来是不合法的.
7,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
(1)传销自身特点决定其极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由于传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很容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2)变相传销比传销更加隐蔽,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首先,变相传销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999年以来,死灰复燃的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有的称"消费联盟","共销","滚动促销",有的称"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但其共同的特征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从中收取高额费用.其次,变相传销行为涉及地区广,人员多.第三,变相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变相传销行为普遍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违法者往往是打着流动的口号,科学时尚的称谓和为下岗职工再造就业服务等旗号,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蒙蔽群众;以"做生意","招工"和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或胁迫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变相传销活动.
8,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
答: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中,还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行为管理,金融,税务,外汇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给社会稳定带来伤害.传销给大多数参与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跳楼,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4)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事,战友等,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引发的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对社会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造成极大冲击.
(5)成为腐败行为的新的诱发点.一些执法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参与传销,为传销和变相传销传保驾护航传,引发出新的腐败行为.
9,问:
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
由于大部分传销人员是受骗而来的,他们被"找工作""发财致富"等美好谎言骗来,最直接的损失是要先缴纳一笔入门费,或称认购产品的费用,动辄几千元,买到一份远远高于市场价值,甚至是假冒伪劣,没有质量保证的所谓产品.接着还要花几千几万元的"经营资金",除维系自己的生活外,更多的是用来缴纳上线要求缴交的费用和打电话支出.这样,对于本来生活状况就不好的传销人员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血本无归了.接着,接受"洗脑"后,再用同样的谎言将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骗来,甚至是自己的父母,妻子,兄弟姐妹,不但使他们蒙受经济损失,且当他们发现谎言破灭时,所有的亲友关系将会因此遭到很大的打击.最后,失去了亲友的信任,辜负了父母的期望,走到孤立无援,众叛亲离的地步.如果侥幸发展了下线,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所有的经营收入要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甚至锒铛入狱.
10,问:
为什么传销不合法还有那么多人参与传销
答:
首先,传销分子抓住一部分人急于富裕的心理,对其进行诱惑.被骗的传销人员绝大部分人的本来生活状况不理想,多是一些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的毕业学生,农民兄弟,退伍军人,也只有这些人,才会急着改变现状,才会成为传销分子下手的首选目标.受骗加入后,传销分子不断地给新人"洗脑",迫使新人接受传销能发大财的谬论,并灌输其所从事的事业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思想,使新人放松警惕,并对不从者采取暴力控制,胁迫的手段.大批人员在不明真相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缴纳的入门费,为挽回损失,或在暴富心理的驱动下,开始骗亲人,骗朋友,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大量的人员参与传销.
其次,从事传销者的原因除了利益外,主要就在于他们的处境和社会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一种非常浮躁的心理,投资心态不成熟.如炒股票,大家一哄而上.开店做生意,看见别人赚了,也不加考虑跟着也开店.股票,有奖销售也是源自于西方,但中国的股市只用不到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股市一两百年的历程.有奖销售在西方冷冷清清,在中国达到的效果令人惊叹.这些至少说明了中国的消费者还不够成熟,也还不是一个理智的投资者.这些也同时说明了现在的社会弱者的生存空间正在变窄.在没有其他机会可以改变自己命运的时候,很多人寄望于买彩票,中大奖来个大翻身.而传销所允诺的短期暴富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
11,问:
如何认识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新动向
答:
(1)传销和变相传销已从原来的"传商品"变为"传人头",更具欺骗性.组织者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择手段引诱人参加.每个加盟者须交纳相当数量的加盟费,名义上是购买商品,实际上取得传销资格.加盟者级别的高低,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其发展"业务员"的多少.大多数参加者起初是被骗加入,是受害者,后来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去骗别人加入,又变成了害人者.案发时,传销头目已携款潜逃,大量传销人员钱财被骗,血本无归.
(2)主体呈多元化和表现形式多样化.当前非法传销的组织者成分复杂,既有法人,自然人也有其他组织;既有境内公司又有境外公司.参与传销的人员结构更是复杂多样,既有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农民,又有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表现形式多样,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既有人们熟知的发展人际网络,传销商品的形式,又有只交入门费,发展人头不传商品的"金字塔诈骗"形式,还有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为载体,传递变相传销诈骗信息,进而在网民中发展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3)利用互联网借用多层次传销方式,从事"金字塔"集资诈骗的情况较为突出.
(4)传销和变相传销由集中转为分散,公开转入地下,活动区域由城市转入乡村,同时本地注册异地传销,企图通过种种诡变逃避打击.
(5)黑社会,邪教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控制,日益具有黑社会性质,由此引发的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增多.同时,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形式,发展组织,从事其违法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2,问:
什么是金字塔式销售
答: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在我国发生的变相传销行为实际就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诈骗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显现出其欺诈的本质.各国司法机关称为"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selling)"的实质是一种骗局.其架构为:
利用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的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机关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letters),「滚雪球」(snow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selling),「金钱游戏」(moneygames)等等.
全球有无数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法.各相关法规,章程,条例,法案,法令等措词不同,但都包涵下述重要的核心观念:
金字塔式销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却须由该加入者(和前或其后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靠销售商品给消费者而来.
因此,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是来自于增加新会员(新下线)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实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而基本上是一种财富从新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现象.这套架构并不能发挥合法的商业机制;其唯一进行的"买卖"实际上所换取的是架构中新下线的权益,以及新下线入会费(或所谓投资)的重分配.
13,问:
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能赚钱吗
答:
只要认清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实质,"一年暴富"的谎言不攻自破.传销和变相传销只会涨了少数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的荷包,大部分上当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们到头来只会钱财尽失,血本无归,不仅赚不到钱,反而负债累累,身心备受折磨.首先,我们来看看,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几何倍增的公式,计算出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一至两年时间就可以获取一两百万,他们的公式通常是可不能忽视的是这种计算的前提是什么其前提是有源源不断的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并且每个下线都愿意缴纳数千元的入门费.一旦,没有人愿意加入这种骗人的行当,上层将一无所获.当愿意上当受骗的人已不足以供养上层的人时,金字塔就会从底部开始快速崩溃.
其次,是否所有人都能从中获取收益呢上线骗取下线的入门费或认购产品的费用,用于层层瓜分,实际受益者只是少数的上层组织者,无数的下线生活在非常贫困的状态.而且一旦遭到执法机关的打击,或人数众多无法管理及分配"利润"时,组织者便卷款潜逃.那些梦想借此致富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从数学理论上讲,任何参加者的赚钱机会必然比金字塔骗术经营者的赚钱机会少,后加入者的机会比先加入者的机会少.越是后加入,处于金字塔底部的人,他们通过所获得的利益来补偿所损失的加入费或投资的机会就越少.从现实来看,执法机关查获的传销人员大都是生活状况极端恶劣的,几十个人居住在一间破旧的出租屋,烂尾楼里,吃的是青菜萝卜,有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几年的小头目都仍旧一无所有.
14,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在外国合法吗
答:
传销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伴随而产生了"金字塔"欺诈等违法活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对传销作出界定.概括的讲:
一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传销制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二是,世界各国都坚决禁止金字塔集资诈骗行为.
美国是传销的发源地,对传销的法律规范,一是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
(1)媒体销售法;
(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3)商业机会法;(4)禁止金字塔销售法.
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条对多层次传销作出定义,第55.1条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
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具体方法是:
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就可以获取产品,服务,某种权力的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
15,问:
什么是转型企业
答:
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后,经批准,陆续有一些从事传销的外资企业在国内投资,开展传销经营活动.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上述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
16,问:
转型企业有哪几种
答:
转型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雇佣推销人员是指通过为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企业非正式雇员.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
企业合法批准设立;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从事直销业务为主;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17,问:
经批准,在广东省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答: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8,问:
我国如何对转型企业进行规范
答:
自2000年10月起,北京,天津,湖南,云南,江苏等地不断反应安利(中国)公司等转型企业在转变经营方式,开设店铺,雇佣推销人员的营销活动中,仍延续其过去的经营理念,继续采用传销的习惯做法培训人员,发展"下线".推销产品,对全国范围内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一些犯罪人员加入其中,利用传销方式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引起国务院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国办发[2001]80号),把规范转型企业作为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项重点.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顿方案.组织各级工商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转型企业开展整顿,依法查处了一些转型企业的变相传销行为.针对安利公司存在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多次向其严肃指出存在的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求安利公司清理整顿推销人员队伍,对以推销为名从事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扰乱破坏经济秩序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维系传销经营模式的计酬方式必须改变,规范培训活动,禁止推销人员从事培训,推荐人员,发展网络.安利公司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自我整顿:
一是停止发展人员,清理营销队伍;二是整顿分支机构,设立店铺;三是规范培训方式;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新的计酬方式.
19,问: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答: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3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20,问:
传销和变相传销会导致犯罪吗
答:
会,按照有关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将导致三种形式的违法犯罪,一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同时,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还繁衍出杀人,抢窃,强奸等刑事犯罪.
案例
1,广州增城"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4年6月,广州增城市成功摧毁了一个涉及2798人,涉案金额1085.624万元的特大传销团伙"江苏镇江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抓获该传销组织头目胡杰灵和网络A级,B级骨干分子6名.
2001年,胡杰灵在广州打着"江苏镇江龙山和和鳗业制品有限公司"的旗号,开始组织传销活动,主要采取两种手段:
一是在广州番禺,越秀等地自行或委托个体厂家生产伪劣产品,包装成精美的"和和鳗精","秋林保健品"作为传销产品.二是设立"龙山集团"网页,并制作蓝卡,银卡,金卡作为加入传销网络的会员卡,声称参加者只要交3880元购买一份产品,就能成为网络会员,拥有一张蓝卡,享受业务员资格,以后每介绍1人加入网络,就可得到750元提成,介绍10人至60人蓝卡换银卡,升为初级经理;当下线发展到60人以上时,银卡换金卡,升为中级经理,年薪可达百万以上.自2001年9月以来,该公司共发展下线2789名.
至案发时止,办案部门查封了传销物品仓库1间,缴获假冒伪劣传销产品122盒,会员卡6150张,制假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罐,盒,封口标签等一批.目前该案已调查结束,进入起诉阶段.
2,全球远程教育网变相传销案涉案金额250余万
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网站自称为全球远程教育网,参加者花费人民币1360元,就可以获得所谓价值3000美元的电子邮包,并同时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推荐别人购买2套wodunet网站软件及"课程",就可以赚取25美元或200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此往复,就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推荐的人员数量,获得报酬.
当事人杨某于2003年开始加入该网站发展人员,被其发展的人员中很多是不懂计算机,不会上网的中老年人.贵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与当地公安机关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成立专案组,对其进行查处.到案发时止,杨某已发展人员1800余人,涉案金额250万余元,鉴于杨某等人参与全球远程教育网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杨某等4名组织者.
3,重庆"欧丽曼"非法传销案
2004年3月,一个打着"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幌子的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传销"欧丽曼"化妆品.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奖"制."五级"指信誉顾客,家长,主任,经理,总代理(超级总代理)."三奖"是指发展下线后的分配方案.以"经理"为例,第一级是"直接奖",每发展1名直接下线,提成43%;第二级是"间接奖",他的下线再发展1名下线,经理提成12%;第三级是"育成奖",他下线的下线再发展1名下线,经理则提成2%."家长","主任"的提成比例比"经理"低很多.在该组织发展的2000多个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
重庆市工商,公安部门在破获该案过程中共捣毁传销窝点143个,审查涉嫌传销人员456人,抓获传销组织者5人,暂扣传销款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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