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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劳动合同
审查,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法律的新规定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达到规避用人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我们在此为大家提供劳动合同审查时必须注意的一些要点。
一.合同条款的审查
(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界定有所扩大,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法规列出的组织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具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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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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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性质,看是适合长期留用的还是短期用工,或者更适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确定该劳动者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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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这条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不能自由支配劳动者,更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因此实际上是对自由用工的一大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作内容上规定得不是那么
明确,写个大致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则可以尽可能抽象。
同时,还要加上一条“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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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休息休假要明确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如年休假,休产假,病假的要求以及期间待遇,注意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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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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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并且,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将上列条款详尽规定,并明确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什么为准,以防止争议的发生。
此外,
企业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
如果由于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赔偿,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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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只要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给员工上保险,与工作时间长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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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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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这种条款称为可备条款。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对可备条款进行灵活设计,多约定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并在集体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
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苏州市区和工业园区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工作地点和岗位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
位。
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毋庸置疑的。
但事前在劳动合同中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动权利,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要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此种约定。
若担心被认定无效而不采用前述方式,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宽泛、模糊的约定也不乏为一种应对策略。
二、工资标准的选择
标准劳动合同版本中提供了四个选项:
“月薪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
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1、对加班比较多的企业,建议选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
配办法”,基本工资的约定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各种待遇表述为一个总的薪资报酬标准,劳动者却往往误解为基本工资。
对“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操作空间比较大,用人单位可将加班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要素,因而绩效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的,对此应在工资条上予以体现。
如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单位可以此进行抗辩。
2、如需选用计件工资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定额”的确定是关键。
《江
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需要作一定的统计工作,保证其确定的劳动定额是本单位同岗位90%的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
“计件工资制”条款中可增加如下约定:
如果劳动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完成用人单位确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律依据:
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如8小时内未完成劳动定额,也不加班完成的,用人单位可扣减相应的工资。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扣减也是有底线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定额,只要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发放。
三、加班程序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关于加班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提交书
面的申请,并取得甲方有关领导的批准。
乙方未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
延长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单位对劳动
者的考勤负举证责任。
设置申请审批的程序后,加班时间应根据加班审批单进行
认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和保管加班审批单,防止劳动者虚假请求加班
工资。
2、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用人单位批准休息日加
班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能排调休或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同时约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
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
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
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
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对加班工资的计
算基数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底线该条例并未予以明确。
20XX年《江苏省劳动
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
资的计发基数,如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
据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定为最低工
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但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
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
判定标准、量化标准或例举具体情形。
各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在此不做例举。
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在劳动合同约定: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赔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有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情况下,用人单位
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劳动法不排除用人单位追偿损失的权利(法律依据: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
办法》第四条)。
六、培训服务协议
在劳动合同约定:
若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
可与劳动者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劳动者不得拒绝。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日较
本劳动合同晚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服务期满,且该延续将不视为续签一
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的在于解决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问题,
以及控制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
七、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薪酬、考勤等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效力的确认
在劳动合同里约定:
本合同在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工作职责和甲方员工手
册、薪酬、考勤等劳动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且乙方同意遵守之前提下签署;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签订
后应严格遵照执行。
【示范文本】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用人单位住所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并约定试用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
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安排乙方在从事_____工作。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
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
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
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篇三:
审查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审查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劳动合同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1、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新增内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
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
其次,20XX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六条所述:
1、请病假需提供社区诊所级证明或事后补充相关就医证明,3天及以上病假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2、事假需按公司流程报甲方主管人员确认方可,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天,三天以上按双倍工资扣除,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事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
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
、、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
四、关于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
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
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关于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
、、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表述为处罚。
建议表述为处理。
七、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中多处出现“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告知书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
故此建议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书须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法律事务部:
审查人:
企业法律顾问***法务专员***20XX年12月24日
附20XX年公司合同原稿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编号:
YF-LdHT-20XX-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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