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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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一览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
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
的计算基数,其他说
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
加计 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6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
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职工教育经
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65 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
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 号)
职工工会经
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
会组织开具的《工会
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
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一览表
为了方便广大地税干部查阅所得税相关规定,制作了《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明细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 60%,销售
或营业收入的 5‰;
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
回的股息、红利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
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
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超过部分向以后
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化妆品制作、医
药制造、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
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 号)(注:
该文
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
总额;公益性捐赠;
有捐赠票据,名单内
所属年度内可扣,会
计利润≤0 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3 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 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2010〕45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
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20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
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
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
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0〕107
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
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
号)。
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
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
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
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
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2010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下同)。
其他公益
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
(向企业借
款)
据实(非关联企
业向金融企业借
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
利息支出、金融企业
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第
(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34 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
可扣(非关联企
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
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
额,并提供“金融企业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第
(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
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777 号)
权益性投资 5 倍
或 2 倍内可扣
(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
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
5 倍内,其他业 2 倍
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
据实扣(关联企
业付给境内关联
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
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
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
利息支出
(向自然人
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
可扣(无关联关
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
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
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777 号)
权益性投资 5 倍
或 2 倍内可扣
(有关联关系自
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
据实扣(有关联
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
(同上)
利息支出
(规定期限
内未缴足应
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
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
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312 号)
非银行企业
内营业机构
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罚款、罚金
和被没收财
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各类基本社
会保障性缴
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
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
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27 号)
补充医疗保
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
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
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财产,
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
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
环境保护、
生态保护等
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
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
财产保险
据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6 条
特殊工种职
工的人身安
全险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
其他商业保
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
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
租入固定资
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
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7 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
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7 条
劳动保护支
出
据实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8 条
企业间支付
的管理费
(如上缴总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
机构间支付
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企业内营业
机构间支付
的特许权使
用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向投资者支
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未经核定准
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
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25 号)
(注:
以上文件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
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
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 11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60 条
生产性生物
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 10 年,畜类 3
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2-64 条
无形资产摊
不低于 10 年分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销
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5-67 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
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
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
的支出,在企业整体
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
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长期待摊费
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
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8 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
改建支出,按合同约
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8 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
出,按固定资产尚可
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摊销年限不低于 3 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0 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
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
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8 号)
低值易耗品
摊销
据实
审计及公证
费
据实
研究开发费
用
加计扣除(未形
成无形资产的,
据被扣附后基础
上按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成本的 150%
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
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
费,年度汇算时向税
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5 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
税金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
扣除
咨询、诉讼
费
据实
差旅费
据实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
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
用
据实
运输、装卸、
包装费等费
用
据实
印刷费
据实
咨询费
据实
诉讼费
据实
邮电费
据实
租赁费
据实
水电费
据实
取暖费/防暑
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
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
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公杂费
据实
车船燃料费
据实
交通补贴及
员工交通费
用
08 年以前并入
工资,08 年以
后的并入福利费
算限额
2008 年以前计入工资
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2008 年以后的则作为
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
运费
据实
修理费
据实
安全防卫费
据实
董事会费
据实
绿化费
据实
手续费和佣
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
认的收入金额的 5%算
限额,企业须转账支
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29 号)
15%(财产保险
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的 15%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保险
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的 10%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
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
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
投资者保护
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
0.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
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3 号)(注:
该文执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
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贷款损失准
备金(金融
企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 1%;
允许从事贷款业务,
按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4 号)
(注:
该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
规定)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
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
税前扣除
(同上)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 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
额均不超过 2 亿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
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
贷款
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9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
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
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 号)
(注:
该文将财税[2009]99 号
规定的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次级类贷款
25%
(同上)
——可疑类贷款
50%
(同上)
—损失类贷款
100%
(同上)
农业巨灾风
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
25%
本年保费收入的
25%,适用经营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
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
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0 号)
(注:
该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
规定)
担保赔偿准
备(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
机构)
1%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
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
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2 号)(注:
该文执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
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未到期责任
准备(中小
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
50%
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上)
煤矿企业维
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
业安全生产
费用支出
实际发生扣除;
预提不得在税前
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
在税前扣除;属于资
本性支出的,应计入
有关资产成本,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
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
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第 26 号)
税前扣除
交易所会员
年费
据实
票据
交易席位费
摊销
按 10 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
费
据实
票据
信息披露费
据实
公告费
据实
其他
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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