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测试题 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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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测试题含答案
施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测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共性部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12项内容,分别是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及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结核病管理、中医药管理。
二、个性部分:
(一)健康档案
1、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2、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3、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
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4、以乡镇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般知识与技能(试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油、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8、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9、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10、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11、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
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1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三)预防接种
1.接种前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
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
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4、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疫苗免疫程序
疫苗
接种对象
月(年)龄
接种剂次
接种部位
接种途径
接种剂量
/剂次
备注
乙肝疫苗
0、1、6月龄
3
上臂三角肌
肌肉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
28天
卡介苗
出生时
1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皮内注射
0.1ml
脊灰疫苗
2、3、4月龄,
4周岁
4
口服
1粒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百白破疫苗
3、4、5月龄,
18~24月龄
4
上臂三角肌
注射
0.5ml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白破疫苗
6周岁
1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8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18~24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乙脑(减毒)
8月龄,2周岁
2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
注射
0.5ml
流脑A
6~18月龄
2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注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3
个月
流脑A+C
3周岁,
6周岁
2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甲肝(减毒)
18月龄
1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ml
乙脑灭活疫苗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4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同时进行产后访视。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价疫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2、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3、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4、以乡镇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以上。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1、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2、孕早期,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健、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6.孕中期,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7.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8.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9以乡镇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1、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老年人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
和运动等进行粗测判断。
3、老年人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4.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5、以乡镇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1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5、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
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6、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远动、摄盐情况等。
7、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mmHg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8、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9、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10、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11、按照项目要求,高血压管理任务数应为辖区常住人口的35%核算应为人,目前本区域已发现例,管理率为%。
12、以乡镇为单位,按项目要求,高血压患者管理率达到35%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八)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2、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
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3、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4、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5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内随访。
6、对连续2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7.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8、按照项目要求,糖尿病管理任务数应为辖区18岁以上常住人口的9.7%核算应为人,目前本区域已发现例,管理率为%。
9、按照项目要求,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
(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
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包括自伤、自杀;2级:
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3级:
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
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3、病情不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
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4.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5、按照项目要求,重精管理任务数应为辖区常住人口的4‰核算应为
人,目前本区域已发现例,管理率为%。
(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
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
小时内报告。
4.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5.疫点疫区处理。
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
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
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并协助调查。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十二)中医药健康管理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
1、服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2、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3、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4、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5、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二是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背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十三)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1、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2、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3、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4.分类干预.
(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
下一次随访时间。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
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
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5、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
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知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
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均等化不等于平均化。
服务对象:
包括所有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和非户籍的居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广大居民不得病、少得病。
对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有效控制疾病流行、提高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异、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惠及全民、人人受益的重大民生工程。
经费预算:
根据医改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安排,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15元,2011年后为25元,2013年为30元,2014年人均35元,2015年人均40元。
执行机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主要包括: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2013年新增项目中医药健康管理:
对象:
65岁老年人、0-36个月儿童
管理内容:
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儿童中医调养
2013年,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
2015年新增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老年人体检增加腹部B超项目。
两个重要的文件:
1.《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2〕98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卫发〔2012〕103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定:
2011年起,国家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的。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另请仔细学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和2015年省级、国家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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